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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人民政府向阳河治理工程房屋征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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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1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城市品位,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宿松县向阳河治理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宿松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暂行)》(松政〔2010〕29号)、《宿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松政〔2014〕2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依法对该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现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 宿松县向阳河治理工程。
      二、征收范围 宿松县向阳河治理工程项目规划红线50米宽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期限 自宿松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完成征收。根据需要,可视情依据相关规定延期,具体签约时间另行公告。
      四、征收机关及实施单位
      征收机关:宿松县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孚玉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宿松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配合。
      五、征收补偿方案 按《宿松县向阳河治理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执行。
      六、《宿松县向阳河治理工程房屋征收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对《宿松县向阳河治理工程房屋征收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庆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宿松县向阳河治理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宿松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宿松县向阳河治理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治理向阳河黑臭水体,加快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城市品位,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宿松县向阳河治理工程项目,并依法对该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宿松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暂行)》(松政〔2010〕29号)、《宿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松政〔2014〕25号)等法律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征收补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宿松县向阳河治理工程项目规划红线50米宽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期限 自宿松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完成征收。根据需要,可视情依据相关规定延期,具体签约时间另行公告。
      三、征收机关及实施单位
      征收机关:宿松县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孚玉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宿松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四、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房票)二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一)货币补偿 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对被征收房屋以市场评估价(房地合一评估)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房票)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按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本次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是指县城区(含经开区、东北新城)范围内部分在售或预售的商品住宅房屋。由政府指定房源(具体房源情况届时予以公布)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房票,房源价格由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与开发企业协商确定,优于市场销售价格。 产权调换的房源价格实行一房一价,由被征收人与房源单位据实结算,互找差价。 选房原则以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择房号,先签先选,不预留房号。
     (三)非住宅建筑物及附属物不予产权调换,仅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四)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划拨或调换。
      五、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建筑容积率为1.6。
      在城市规划区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居民,每户享受宅基地160㎡(少于160㎡的按照实际面积计算)纳入房地合一评估价评估;宅基地及隙基空坦超过160㎡的,超出部分符合现行分户条件的,可按每户160㎡分户,补交土地出让金,依照基准地价予以征收补偿;分户封顶后的宅基地或隙基空坦,比照农村集体农用地价格予以征收补偿。
      享受过前款房屋征收政策的被征收户,今后不得再享受农村集体居民一户一宅政策,不得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
       (二)被征收房屋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补偿 住宅用房搬迁补偿以户为单位。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20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4000元。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按实际用途面积:营业用房10元/㎡、仓储用房8元/㎡、办公用房5元/㎡支付搬迁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热水器迁装等费用,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用房的临时安置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以下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人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月4元/㎡,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4元/㎡,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的补偿 经营性房屋的经营活动应具有合法的经营核准手续。正在经营的一层门面房按实际经营面积100元/㎡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正在生产经营的仓储用房按7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附属于经营性用房用于堆放存储货物的附属房屋不予以停业补偿;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实际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业补偿。
      六、房屋征收程序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1、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组织有关部门论证
      3、征求公众意见
      4、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5、房屋价值评估
      6、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7、对到期不能达成协议的,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征收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补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1、该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由国土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公告,由孚玉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安置补偿登记。
      2、征收当事人对征收补偿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3、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之日起,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并对房屋征收进行公示、审核,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付清后,按期交付被征收的房屋和宅基地。拒不交付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交付。
      5、被征收人对限期交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限期交地决定的执行,但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的除外。
      6、本次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及非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参照市场评估价分别扣除住宅房屋或非住宅用房应交缴税费后予以补偿。
      七、评估程序
      1、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依法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2、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最长为7天。
      4、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就分户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应当修正。
      5、公示期满后,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单,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单之日起10天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天内向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奖励、优惠政策及结算
     (一)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签约奖励,以六天为限,逾期不予奖励。
      1、第一天及以前签订协议,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第二天签订协议,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8%给予奖励;第三天签订协议,按照被征收房屋估价的6%给予奖励;第四天签订协议,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4%给予奖励;第五天签订协议,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给予奖励;第六天签订协议,按照被征收房屋估价的1%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房屋征收协议签订期限起始日(含起始日)之前签订协议的,除享受被征收房屋估价的10%给予奖励外,另奖励2万元。
      2、征收国有非出让用地(含祖居户)上房屋,土地出让金按松政〔2014〕40号文件规定的基准地价标准的40%抵扣。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基准地价标准15%的土地出让金奖励,实际按25%抵扣;逾期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40%抵扣。
     (二)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票)安置户享受宿松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的优惠政策。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票)的同面积部分契税、办证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调换的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使用后,三年内的物业服务费由征收实施单位代交,满三年后物业服务费由被征收人或产权人自行承担。
      九、房屋及土地权属认定处理
      土地来源合法,未取得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房产经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县规划局、孚玉镇等部门和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后,予以补偿。
      1、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祖居住房、移民建镇户住房、其房地产权属比照国有非出让房地产进行认定,征收补偿应扣除土地征收成本和建房办证相关费用。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以享受本方案第八条优惠政策。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外来购房、建房户)的非祖居住房、购买移民建镇房宅基地建房户
      已在县“两违”指挥部登记在册的违建户,由县城管执法局按宿松县人民政府《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松政〔2013〕37号文件进行处理,再予以确权认定。
      未在县“两违”指挥部登记在册的违法建设,由县城管执法局根据相关部门认定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执行标准,按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松县被征土地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2013〕5号)文件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框架结构660元/㎡,砖混结构572元/㎡的10%进行处罚。 其中属于纪委监察部门管理的“清房对象”,必须先接受清房政策的处理。
      3、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土地及房屋
      通过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且已登记、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土地和房屋,经公示无异议,以实际勘测面积,在其交清补办土地及房屋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税费后, 予以权属认定及补偿。
      4、被抵押登记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房地产被抵押,不影响房屋及其土地权属认定和评估结果的确定。由被征收人报告抵押机构书面同意,用征收补偿款优先偿还抵押贷款或由被征收人重新设定抵押物,并在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备案。
      5、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设的生产性厂房或构筑物
      按照《关于调整宿松县被征土地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松政秘〔2015〕101号)文件(以下简称“松政秘〔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标准,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土地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政策予以补偿。
      6、临时建筑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亭棚(含彩钢瓦棚)不得作为房屋和附属设施予以评估补偿。在征收公告发布以前搭建的,按成本价予以补偿;在征收公告发布以后搭建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
      7、分配的宅基地已进行地基基础建设的
      每户160㎡以内的宅基地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予以补偿,已建设的房屋基础按实计算工程量,予以工程造价补偿;每户超出160㎡的屋基部分,按照农村集体农用地予以补偿。
      8、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
      对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参照环城南路标准给予使用权取得费用的补偿;对该土地上的房屋按松政秘〔2015〕101号文件重置价标准予以评估;对没有主体房屋建筑的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按松政秘〔2015〕101号文件规定标准或以工程量计算补偿价格。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任何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十、其他事项
     (一)证件注销及办理,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手续等相关原件一并交于征收人,统一办理注销。
     (二)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第二日起,被征收人应在10天内腾空房屋,并按照协议约定履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在征收决定规定的征收期限内,与被征收人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鉴于该项目征收时间和区域临近环城南路及龙门南路征收项目,该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人可以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履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相关法律程序。
      本县范围内,任何享受过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农村居民户(或个人),均不得再次享受本条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的优惠政策。
     (六)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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