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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人民法院向“弱势群体”开刀 法律面前没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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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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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9日凌晨,任某(化姓,男,28岁)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沿瓜沥东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四路交叉口处,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此时,潘某(化姓,男,53岁)驾驶小轿车,沿建设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与任某发生碰撞。
      之后,潘某又驾车撞上了红绿灯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任某受伤,两车损坏。
电瓶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判刑入狱,赔偿86.74万元
      经事故认定,任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萧山法院认为,任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时,任某还需对被害人潘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潘某家属867352.14元。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给广大非机动车主敲响了警钟——法律不会为恣意枉法的“弱势群体”提供保护伞。
      法律的威严在于教会我们懂得评估行为后果,懂得如何自处。在此提醒广大非机动车车主,养成良好的驾驶行车习惯,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保障自己的权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不会有“特权”。


发表于 2018-12-31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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