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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赵春:建议平滑存量隐性债务、保证在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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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对地方政府统一授信等政策影响,目前除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几乎全部被堵死。为避免项目不能完整实施,或防止项目烂尾。” 省人大代表、宿松县县长王赵春建议:应平滑存量隐性债务、保证在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按照党的十九大和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今后3年要重点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特别是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为了做好这一项工作,2018年国家部委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明确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企业申报债券时,应主动公开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禁止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在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投资基金、开展资产管理和金融中介业务,以及参与PPP项目融资时,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支持。同时,明确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对地方政府统一授信。
      据了解,由于地方政府债券受限额控制,每年发债的额度难以支撑地方政府偿还存量隐性债务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同时,隐性债务近几年处于还款高峰期,需要消化,地方政府或平台偿债的压力和风险较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存量隐性债务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对确有必要、关系国计民生的在建项目,统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理融资需求,推动项目顺利建成,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防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王赵春为此建议:平滑过渡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对于纳入存量隐性债务范围,且被上级审计部门审核确认的存量隐性债务,在隐性债务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请银保监会出台支持借新还旧、展期和债务重组的具体实施办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落实。
      除此之外,要保障政府在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建议金融机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对于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或其它形式的借款,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继续提供资金,避免因项目不能完整实施,无法发挥整体效益,或防止项目烂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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