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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车交给醉酒人驾驶涉嫌共同犯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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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0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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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月18日,宿松县汇口镇村民刘某、黎某因同一起醉驾案双双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宿松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黎某成为宿松县首例醉酒驾驶涉嫌共同犯罪第一人。刘某醉酒驾驶车辆,黎某乘坐,怎么黎某也涉嫌共同犯罪?
      事情是这样发生的……1月8日中午,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在辖区开展午间酒驾查缉行动。14时18分,五中队民警在汇口镇张月公路上发现一辆摩托车上载着二人左摇右晃地行驶,迅即将该车截停。民警发现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和乘坐男子身上均有明显的酒味。随即对摩托车驾驶人刘某进行酒精测试。经测试,驾驶人刘某呼气酒精含量高达299mg/100ml。面对测试结果,刘某承认自己午间和后座的朋友黎某都喝了点白酒。
      刘某被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验时,十分后悔,连连向民警道歉不该酒后驾车。在民警的询问下,刘某道出了隐情…….当天酒后,黎某从家中推出摩托车发动准备送他回家,刘某自我感觉酒后状态比黎某好,驾驶摩托车没问题,便让黎某坐后座,自己驾驶上路了。
      在调查中,刘某多次向民警表示自己知道喝了酒不能开车,之所以贸然行动,是侥幸心理作祟。自以为张月公路偏僻,午间不会有交警查酒驾,离家也不远。随后,民警传唤黎某进行调查,证实刘某所说属实。
      黎某明知刘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让刘某驾驶,二人的行为均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和黎某共同故意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是共同犯罪。2019年1月18日,刘某、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饮酒后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而不加以制止、劝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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