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2日,吴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将横过马路的石某撞伤,致使石某十级伤残。2017年11月28日,宿松县法院判决吴某赔偿石某各项费用共计136523.44元,扣除吴某垫付的12300元,吴某应赔偿石某124223.44元。判决生效后,除经法院执行局处理吴某手扶拖拉机折抵4000元赔偿款外,未发现吴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申请人石某受伤后无法从事体力劳动,仍需常年服药,且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都是找亲戚朋友筹借,导致石某家庭生活困难。 2018年1月30日,石某向县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在知晓情况后,县检察院控申科检察官立即前往石某户籍所在地调查核实情况,经过详细调查核实,认为石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条件。随即县检察院迅速启动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仅用了四天时间,为申请人石某顺利争取到1.64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缓解石某家庭困难,帮助石某一家过上一个幸福祥和的春节。 该案是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民事侵权司法救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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