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673|回复: 0

宿松交警开展夜查酒驾 昨晚8人被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2-21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jpg
      为切实保护群众夜间出行交通安全,防范涉酒类交通事故发生,春节以来,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一步加强对酒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天天查酒驾,保持高压态势。2月20日晚,共查处酒驾8起,其中涉嫌醉酒驾驶1起,饮酒驾驶7起;毒驾1起。
       2.jpg
      交警大队对当晚酒驾查缉行动进行了周密部署,做到城乡联动,国道、省道、县道、街道联动,做到定点检查与流动查缉相结合,形成酒驾严管氛围。当晚各中队共出动警力130余人,设立查缉点10余个。行动中,大队值班领导带领交管股、法制股现场督导,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邀请媒体随警作战,确保执法公平公正高效。
       3.jpg
      当晚行动中,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峰在战战兢兢通过一中队查缉点时被民警截停,现场检测酒精含量为74mg\ml。民警在对其进行处罚时发现张某峰2015年9月9日晚因酒驾被查处,属于二次饮酒驾驶。张某峰将会受到行政拘留、驾驶证被吊销和罚款等处罚。
       4.jpg
      法律法规链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jpg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jpg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发帖自律承诺|文明上网自律公约|门面版|手机版|小黑屋|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 皖ICP备15019045号-1 )

GMT+8, 2024-4-18 12:19 , Processed in 0.01877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