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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的“自由心证”与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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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据法》赋予法官根据法庭调查及双方质证,法庭辩论情况,依据“自由心证”,这一模糊慨念,认定案件事实;这也就是所谓法官自由裁判权。
      显然,这一“自由心证”原则,或多或少带有承办法官个人主观意识:依据其对当事双方的喜恶;依据法官自己的对法律理解;甚至一方对法官的“表示”,而特别是在现实中,“关系”对法官的影响,对案件判决,多少有失公平 的地方。而冤假错案,也都源于此。
      而现在的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完全可以做到几乎无懈可击:从大数据的逻辑分析侦破刑事案件,到机器人围棋手,到交通违法处理,再到病理诊断,无人机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几乎都有运用。当然,这些运用,都有人脑的共同参与。
      而冤假错案,如果用人工智能技术去判断,显然是完全可以甄别出来的。就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而言,也完全可以编制出符合判案要求的软件;而再配合人脑共同研判,修正,冤假错案必定会大大减少。
      其中的裁判权,人工智能与人脑智能先各定为50%;在取得经验后,再作出修正。而对于两者完全相反结论的判决,可以交由没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重审。
      如此, 或许,司法公平与正义的目标,可真正得到体现。





 楼主| 发表于 2019-3-5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划定某一区域的县级5个或10个人民法院为单位,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的一个法院为诉讼法院,这样,则可以大大减少“关系”对案件审理的干扰。对于上诉案件,则可以规定在另一区域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此,司法公平主义的目标,当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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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5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的设想很好,怎样才能实现,目前缺少条件。
此地不说别的,单说——没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
异地审理最大程度防止了地方权力妨碍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目前应对官员腐败很有效的司法模式。
如果按照炮手老江先生设想的“冤假错案,先交给两个方面去办事,一个是交给法院人工,另一个是交给人工智能机。如果两个面的结论相反,可以交由没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重审。”
本人提出一点疑问,有请哪位高人不吝赐教。
首先,
这不是防止地方权力妨碍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也不一定是应对官员腐败案的冤假错案,
而是泛指许多的冤假错案。
这就对司法提出了一个难题——能者多劳。
就算要实现“能者多劳”,谁为能者授权审理呢?
其二,冤假错案,如果“可以交由没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重审。”可能不了了之。
因为“没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是不接受不当义务的。
我认为,
这就要从两方面使异地法院有权审理。
一,没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接受任何人申请委托,赋予它的管辖权。
二,没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上级指定、授权委托它的管辖权。
我认为
对冤假错案,要不厌其烦地弄明白,疑难案件要放开二审终审。
案例:杨乃武与小白菜。
清代同治光绪年间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案子里沈体仁则是葛品连的继父。喻敬天是毕生姑(小白菜)的继父,小白菜11岁时,经其母喻王氏与葛品连之母沈喻氏订亲,将小白菜嫁给葛品连为妻。小白菜与葛品连于同治十一年三月初四成亲,小白菜16岁即为葛毕氏。杨乃武家租了楼房一间给小白菜夫妇居住。 杨乃武小白菜不避嫌有些日常来往。后来葛品连意外死亡。人家告发杨乃武小白菜奸情杀害葛品连。
从余杭县到杭州府,
从杭州府到都察院,
最后案子转到刑部,
光绪二年十二月九日,刑部在北京海会寺开棺验尸。经仵作荀义、连顺喝报,验得葛品连周身大小骨殖均呈黄白色,确属无毒因病而死。在场的刘锡彤以及原验仵作沈祥也都不得不认可了这一鉴定结论。刑部官员还讯问刘锡彤、沈祥原验情况,两人承认,原验时,试毒银针并未按要求用皂角水反复擦洗,不符合朝廷规定的检验要求;沈祥向刘锡彤只报服毒而死,却未报何毒致死,等等。 据此可见,杨乃武和小白菜确系冤枉。
看官,破解这个冤案里
并没有“人工智能机”,
也不存在“没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
但是冤案终于大白于天下。
为什么?
是因为有机会,为冤案申诉。他们获得重审的机会。
如果只有两审裁决。再没有机会。杨乃武和小白菜就冤沉海底。
如今,文明社会,冤案不多,但不排除有冤假错案。
县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就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或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则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对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不准上诉或者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规定如此,怎样来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
技术不是问题。
正如炮手老江的设想,也不是程序的问题。
但毕竟冤假错案还是存在。
怎么办呢?
只有寄希望于能者多劳了。
谁又是能者呢?能者是没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吗?
没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谁来授权审理冤假错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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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6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此贴相当幽默。
一上来就写道【《证据法》赋予法官根据法庭调查及双方质证,法庭辩论情况,依据“自由心证”,这一模糊慨念,认定案件事实;这也就是所谓法官自由裁判权。】
我们暂且不说【《证据法》赋予法官......自由裁判权。】
能不能请炮手老江先生告知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台过《证据法》没有?
到今天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没有出台《证据法》,而炮手老江先生,就有“《证据法》赋予法官......自由裁判权”。
真是幽默大师。亏你想得出来。



炮手老江此贴相当有创新。
说【而冤假错案,如果用人工智能技术去判断,显然是完全可以甄别出来的。就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而言,也完全可以编制出符合判案要求的软件;而再配合人脑共同研判,修正,冤假错案必定会大大减少。
其中的裁判权,人工智能与人脑智能先各定为50%;在取得经验后,再作出修正。而对于两者完全相反结论的判决,可以交由没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重审。】
记得该同志在另一篇帖子里,援引过总理答记者问一句话“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既然法无授权不可为,为何【冤假错案,……可以交由没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重审】呢?
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2014年3月13日答记者问。中央电视台、中国网络电视台记者提问:“关于简政放权的措施您认为怎么样才能真正地落到实处,要减到什么样的程度这项改革任务才算是基本完成了?”
李克强总理答;“我们还要继续啃‘硬骨头’。至于说到什么程度满意,那就是要正确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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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7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
   《证据法》你真的不知道吗?那你就去问你妈妈。
    关于案件的异地审理,现实中,不乏案例;可能你健忘了。
   显然,你以行政长官:国务院总理的话来印证你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这是一个司法问题: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显然是针对行政机关的。
   看来,你不甘寂寞,总想发声与我作对;我乐见你的杂音。继续。

点评

异地审理,不等于没有管辖权。没有管辖权的什么地,包括异地,审理案件,必须授权。  发表于 2019-3-8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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