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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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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9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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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微信公众号使用单位和个人:
  微信作为互联网的新型技术形式,在社会大众的信息传播和相互沟通中 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全面掌握我县微信公众号的总体情况,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推动我县微信公众号的有序运营,规范网络传播秩序,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讯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宿松县委宣传部网宣办、宿松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
  全县所有微信公众账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在此次登记备案范围。具体包括: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的;
  (二)宿松县范围内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开办的;
  (三)微信账号名称包含宿松县及所属乡镇村名称(别称)或包含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
  (四)账号注册人住址或机构注册地点在宿松县范围的;
  (五)所发布的信息内容主要涉及宿松县范围内的。
  二、登记备案时间和地点
  集中登记时间为:2019年4月8日至4月30日。
  今后新开通的微信公众账号应在开通3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微信公众账号备案登记信息如发生变更,需在30日内到宿松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变更原备案信息。
  受理登记地点:宿松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孚玉西路110大楼11楼)。
  三、登记备案要求
  请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填写《宿松县微信公众号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附后,也可关注“宿松网警”公众号下载),并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宿松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单位材料需盖单位公章、个人材料需附开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报送至邮箱 king_gg88@163.com
  联系人:江君 18056917611
  四、其他事项
  1、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是一项动态工作,我们将严格依据互联网及公众账号管理相关规定对已备案登记的各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内容进行监管,各运营单位及个人要高度重视,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传播秩序。
  2、对逾期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的,将根据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谈、警告,同时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者对其进行暂停更新,甚至永久关闭等处理。

                    宿松县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
                    宿松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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