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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发布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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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6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至今年3月底,一年多来,安庆两级法院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强揽工程、“套路贷”等黑恶势力犯罪。同时,始终将矛头对准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及其“保护伞”,确保打准、打狠、打彻底,打出声威和实效。2019年3月2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夏某某等6人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安庆市查办的首例为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案件。
      一年多来我市二级人民法院判处的一些扫黑除恶中的几类案件进行了梳理,从中找出一些典型案例以示警示。
      被告人杨凡、付齐伙同他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12起开设赌场、7起寻衅滋事、3起聚众斗殴、2起非法拘禁及故意伤害等犯罪,还实施违法行为7起,造成多人受伤及他人财产损失的后果。该组织长期盘踞在安徽省宿松县及湖北省黄梅县独山镇、停前镇一带,称霸一方,对地下赌场形成非法控制,致使赌博之风屡禁不绝,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经宿松县人民法院一审和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被告人杨某、付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十四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被告人张某、许某等17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1年前后,被告人成某、周某、宋某和权某、郜某(权、郜二人已判决)等人以帮助聋哑人找工作为由,通过欺骗、暴力、威胁等方式组织、操纵一批聋哑人实施盗窃行为,形成盗窃集团。被告人成某系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宋某和周某、权某、郜某分别负责盗窃小组的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等14名被告人系该盗窃集团成员,具体实施盗窃行为,窃得赃物销售给事先同谋的被告人周某农。该盗窃犯罪集团内具有严格的规章制度,采取“以旧带新”的方式来传授新加入的聋哑人盗窃手机的方法,在被告人向某等人不愿意继续盗窃手机时,被告人成某、洪某、宋某、陈某实施非法拘禁、殴打、辱骂等行为强迫被告人继续实施盗窃活动。
      案经桐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和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成某等21名被告人(其中20名被告人为聋哑人)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至四千元不等。
      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为发展下线、强迫他人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张某某组织、领导、指挥被告人牟某某、范某某、刘某某、马某实施传销活动,并形成以张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范某某、刘某某、马某为骨干分子,以其他9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多名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牟某某、范某某等5人致被害人凌某死亡。
      案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张某某等14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九个月不等。
      自2008年以来,以被告人洪某战、洪某江为首、洪某胜、洪某峰、洪某林为骨干,洪某国等十余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在洪家大屋地段要遵守洪家大屋规矩(即凡是在洪家大屋地段内承建的所有基建工程的材料运输必须由洪家大屋车队负责)为由,言语恐吓威胁承建方、组织妇女、老人阻挠工程施工、用车辆堵住施工工地路段等方式,迫使工程承建方以远高于市场运输价格来使用洪家大屋车队运输工程材料。洪某某等人实施了多起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社会治安秩序。
      经宿松县人民法院一审和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被告人洪某战、洪某江等人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
      一年多来,安庆市两级法院不断加大对涉黑恶及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黑恶势力犯罪出重拳、下重手、零容忍,形成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良好秩序,起到了坚强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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