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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人民政府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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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5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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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人民政府令
第2号
      为有效保护河流水生态环境,加强我县长江及内河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禁令:
      全县辖区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内,包括长江、湖泊、河流、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蓄滞洪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采砂。对违法采挖砂石者,坚决予以严肃查处。对组织领导非法采砂活动,拒不配合、扰乱执法,性质恶劣、屡查屡犯,形成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拘留;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批捕;对履职尽责不到位,在河道禁采工作中出现失职失责的有关责任人,一律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县长:王赵春
2019年5月13日


发表于 2019-5-16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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