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日中午12点33分,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播出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例: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造成一死一重伤,行人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有套牌、穿溜冰鞋驾驶摩托车、斑马线上撞倒违规行人等违章行为,承担次要责任。 而2018年7月21日,我们宿松县也发生了一起与之高度类似的交通事故,但是结果却完全相反。事故也是发生在晚上,行人也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不按交通规则横穿105国道(行人横穿105国道也有一个小跑加速动作),没有按交规走相距约50米的人行横道,被县交警队认定为次责。摩托车驾驶员靠105国道右边正常速度行使,所驾摩托车经县交警队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有驾驶证,无其他过错,被县交警队以无牌认定为主责。现已被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刑事立案。 正如《法治在线》栏目中检察院公诉人、法官、法学教授等所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重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候的责任,而不在于在行使在道路上他有多少违章行为,主要在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具体判断。应该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来评定事故责任,至于一些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例如没有戴安全头盔、摩托车套挂其他号牌,这些行为跟事故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凭这些来增加当事人在事故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个案件的一个特点就是说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使我们认识到行人也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也应该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如果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话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恰恰我们在生活中间都认为行人可以随便走,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所以这个案件我觉得在这一点上是非常有教育意义的。 宿松县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积极给行人治疗,垫付医疗费用6万元,依然被行人家属聚众殴打。行人家属自称军队师级干部。当事行人已康复,生活能自理。至今,驾驶员也主动积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与《法治在线》栏目交通事故案例几乎完全一致的交通事故,本质上都是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的划分却是完全相反的?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并未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后果,为何会有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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