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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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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9 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6月3日中午12点33分,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播出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例: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造成一死一重伤,行人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有套牌、穿溜冰鞋驾驶摩托车、斑马线上撞倒违规行人等违章行为,承担次要责任
      而2018年7月21日,我们宿松县也发生了一起与之高度类似的交通事故,但是结果却完全相反。事故也是发生在晚上,行人也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不按交通规则横穿105国道(行人横穿105国道也有一个小跑加速动作),没有按交规走相距约50米的人行横道,被县交警队认定为次责。摩托车驾驶员靠105国道右边正常速度行使,所驾摩托车经县交警队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有驾驶证,无其他过错,被县交警队以无牌认定为主责。现已被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刑事立案。
      正如《法治在线》栏目中检察院公诉人、法官、法学教授等所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重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候的责任,而不在于在行使在道路上他有多少违章行为,主要在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具体判断。应该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来评定事故责任,至于一些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例如没有戴安全头盔、摩托车套挂其他号牌,这些行为跟事故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凭这些来增加当事人在事故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个案件的一个特点就是说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使我们认识到行人也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也应该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如果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话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恰恰我们在生活中间都认为行人可以随便走,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所以这个案件我觉得在这一点上是非常有教育意义的。
      宿松县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积极给行人治疗,垫付医疗费用6万元,依然被行人家属聚众殴打。行人家属自称军队师级干部。当事行人已康复,生活能自理。至今,驾驶员也主动积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与《法治在线》栏目交通事故案例几乎完全一致的交通事故,本质上都是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的划分却是完全相反的?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并未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后果,为何会有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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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5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署名“孤帆GF9102”的网友你好:
      你在宿松百姓论坛发表的“是谁错了”一文,我大队已获悉。现将你在贴中反映的2018年7月21日在宿松路第二中学附近路段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2018年7月21日20时14分许,胡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宿松县城内沿宿松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宿松路第二中学附近路段时,碰撞到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石某英,造成石某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第一时间对该事故进行现场处置和调查,依法扣留了事故车辆,聘请司法鉴定所对车辆与人体痕迹、车辆安全性能及行驶速度进行了鉴定,因行人石某英年龄较大(76岁)在事故中受伤严重,治疗中多次陷入昏迷状态,事故责任认定一度经安庆市交警支队批准予以中止。石某英经治疗恢复后,经县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本起事故中胡某驾驶的车辆为一辆无号牌“大阳”普通二轮摩托车,无行驶证,无交强险,已达到报废标准,被登记地潜山市车管所注销。该车系胡某在我县某摩托车修理店用自己摩托车并另加付200元置换所得。该摩托车经鉴定:车头与行人石某英发生了碰撞;摩托车事发时转向、制动系统及前部照明、信号装置均处正常工作状态,车辆后部转向信号装置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即摩托车后转向灯不能正常使用);因缺少鉴定条件,摩托车事发时行驶速度无法鉴定;该贴中称“所驾摩托车经县交警队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叙述并不准确,考虑到后转向灯损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中并不起作用,办案单位只是未在事故认定书中列举出来。
      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办案单位调取了事发时该路段的一处监控录像视频,该段视频充分反映了事故发生时行人石某英系正常步行横过公路,并非贴中所说的小跑横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简称《道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同时《道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通过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道交法提倡行人过马路时走人行道,如果没有人行道过马路时要确保安全,这是通过法律的制定来确定行人的注意义务。同时道交法也严格规定了机动车行驶中遇到行人过马路时,应当要避让,这是法律赋予机动车严格的法定义务。在日常交警执法中,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将依据《道交法》相关规定给予1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也要给予20~200元罚款、记3分或警告的处罚;行人不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将给予5~50元罚款或警告处罚。由此,通过法律的实施也可以看出来,机动车的避让义务要比行人的注意义务严苛得多,这也体现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以人为本、弱者优先的原则,这一关于机动车与行人路权交叉场合的规则,将对于保护行人的人身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本起事故系胡某驾驶摩托车遇行人横过公路时未充分观察、发现和让行导致而成,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行人石某英未从人行横道(斑马线)上横过公路,而是从其他路段过横过公路,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我大队制作了第340826120180000155号《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胡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石某英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责任划分公正、适当。(贴中列举的中央电视台20190603期法治在线报到的事故案件看似与本起事故相似,其实有实质区别。20190603期事故,系行人在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玩手机,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即日常所说的闯红灯行为,后感觉有车辆来临突然加速奔跑撞上了行驶中的摩托车,致使摩托车乘坐人倒地受伤死亡,即人撞车事故。行人闯红灯和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加速奔跑均为严重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事故认定书出具后,胡某和行人石某英家属均不服,分别向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规定受理了复核申请,并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了维持了我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安公交复字结论[2018]第000064号)。
      为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办理公正,适用法律准确,我大队多次向县局法制部门、县检察院和县法院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汇报,并召开联席会议,对事故处理等事项进行详细审核,均认定胡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符合立案条件。
      在此,我大队提醒广大市民,机动车非普通物品,只有通过登记注册,办理牌证和保险才能取得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合法主体资格,坚决杜绝“带病”车辆上路,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需要社会的共同维护,为了您和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大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出行,带头维护交通秩序,共同守护“生命线”。

宿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
2019年6月12日         


点评

版主删了我的回帖,但真心不赞成您的回复,车主错在哪?到底根据哪条法律定的车主主责?您还是没说清楚。  发表于 2019-6-16 22:49
责任的轻重要根据违法违规的程度来判定,而不是根据日常执法罚金的多少来衡量。 本案机动车违反47条的第三款规定,行人违反62条的第一款和第三款,至少从违法数量和程度上,行人的责任要更大一些。  发表于 2019-6-16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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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6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jjdjaknsm 发表于 2019-6-15 16:48
署名“孤帆GF9102”的网友你好:
      你在宿松百姓论坛发表的“是谁错了”一文,我大队已获悉。现 ...

质疑的是定责不正确,答疑中虽用了七段文字进行说明,但大部分都属于无关内容,关键的答案仍没有给出。说明如下:
第一段是事实经过部分,真实性由当事双方确认,这里假定为真。
第二段是对车况的说明,虽然车况不佳,但可以证明事故发生的责任与车况无关。
第三段是与本案有关的法律依据,核心内容是:(1)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2)行人应当走人行横道。(3)行人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结合第一段的事实,机动车可能违反了(1)(可能二字是因为交警没有列举证据说明),行人则肯定违反了(2)和(3)。
第四段是结论部分, 本起事故系胡某驾驶摩托车遇行人横过公路时未充分观察、发现和让行导致而成,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行人石某英未从人行横道(斑马线)上横过公路,而是从其他路段过横过公路,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
这个表述存在的问题较大,没有相关证据支撑,而且从一二三段的说明,是无法得出第四段这个结论的。对核心疑点,即主次责任究竟是根据什么划分的,仍然没有给出说明。假如换个说法,本起事故系行人石某英未从人行横道(斑马线)上横过公路,而是从其他路段过横过公路导致而成,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胡某驾驶摩托车遇行人横过公路时未充分观察、发现和让行,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同样很通顺,同样可以放在这个回复中。
至于五六七段,既未包含事实,也未包含法律依据,对于本帖的答疑意义不大。
原则上,给当事人定责,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离开事实和法律直接进行宣布,是难以平息质疑之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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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9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众网友的回帖可以看出:当时,50米处有人行斑马线;一辆来车顺利与出事摩托车交会;后就发生了事故。可见,那个行人仅仅注意到来车,并没有注意到摩托车;且来车也一定程度遮挡摩托车驾驶人的视线。
据此,根据法规,行人没有法规意识;没有尽到常识的注意义务,应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对车辆,行人规定了“注意义务”,但这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谁的义务更为现实,首当,可行。根据以上事实判断,显然,行人应当首付注意义务而采取避让。而当会车之后,摩托车驾驶人的注意行为,显然已经为时已晚。
   众所周知,行人,特别是那些老妇人,基本上没有什么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其虽为法律意义上的弱者,但其并不应当是现实中的横行者。
    归来吧!法治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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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6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答复比较全面,不过关键问题没答复到位,建议交警把双方导致此事故的违法违规的具体证据说明一下,就更加令人信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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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宿松就是这样,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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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0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起事故,情节基本一样,道理基本一样,结果却搞出了两个样子,这可就奇了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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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0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搬把椅子,坐下来等待交警队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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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0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标央视主流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例,宿松县交警队确实把这个案子办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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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在交通事故中,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行人的过错,那么就会规定行人占主要责任,而机动车有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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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8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两起案件,同情不同判,是何道理?行人也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也应该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如果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话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助长行人横行道路,不遵守交通规则之歪风。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不断升级演变成刑事案件,背后的故事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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