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凌晨2:50,岳父大人永远离开了我们,终年54岁。岳父大人最后的记忆定格在5月28号早上6:00那条凄风苦雨的上班路上,始料未及的大风干扰了岳父的反应,不幸驾车跌落堤坝公路,重伤大脑,经过20天的医治,终无力回天! 来不及止住悲痛,我们又接到工伤申报被驳回的消息,家人又平添了一份悲愤。宿松县有关部门认为我们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岳父在交通意外中不承担主要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不予认定工伤。一方面这在情感上带给了我们始料未及的打击,岳父是在上班路上出的意外,可以说上班是一个重要诱因,又遭遇恶劣天气,这个是直接诱因,纵然岳父本人存在一些疏忽,也不应将主要原因归咎于他个人;另一方面,我们几经咨询,了解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作为普通民众,我们法律知识的储备比较缺乏,在举证中处于劣势,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无可厚非。从这两个方面看,我们对宿松县有关部门以“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交通意外中不承担主要责任”驳回工伤申请是不理解的。 此外,通过律师我们了解到,在交通意外中如果出现无法判定事故责任的,即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则认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予认定工伤,全国各地已有多个判例。 《工伤保险条例》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因此作出工伤认定时理应遵循这一初衷。在劳动法关系中,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出现伤亡事故后,能否认定为工伤,不仅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对于体现社会人文关怀,稳定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均有重大意义。所以,在作出工伤认定时理应向劳动者倾斜。 岳父从教逾三十载,工作兢兢业业,育人无数,不少学生因他的帮扶而改变人生。正是这份对教育事业的崇高感,对工作的高度热情,驱使他风雨无阻,奔波在上班的路上。不曾想,天有不怜,这样一个可爱可敬的人却遭遇这样的不幸,四野乡邻无不叹惋,八方亲友无不痛惜。大家齐聚一堂,共同缅怀岳父的生平,从大家的口中,我们更加了解到岳父的慷慨仁义。可痛,斯人已去,留给父母的是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留给孤女寡母的是天塌地陷般的绝望,留给众多亲友的是道不尽的遗憾! 苍天无情,但我们的社会应该是有温度的,让劳动者及其家人在不幸中拥有一份保障,以告慰不幸者,也使众多劳动者在无后顾之忧的前提下更加倾心倾力,我想这也是《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法》的初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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