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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应违背保护劳动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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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1 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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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7日凌晨2:50,岳父大人永远离开了我们,终年54岁。岳父大人最后的记忆定格在5月28号早上6:00那条凄风苦雨的上班路上,始料未及的大风干扰了岳父的反应,不幸驾车跌落堤坝公路,重伤大脑,经过20天的医治,终无力回天!
      来不及止住悲痛,我们又接到工伤申报被驳回的消息,家人又平添了一份悲愤。宿松县有关部门认为我们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岳父在交通意外中不承担主要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不予认定工伤。一方面这在情感上带给了我们始料未及的打击,岳父是在上班路上出的意外,可以说上班是一个重要诱因,又遭遇恶劣天气,这个是直接诱因,纵然岳父本人存在一些疏忽,也不应将主要原因归咎于他个人;另一方面,我们几经咨询,了解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作为普通民众,我们法律知识的储备比较缺乏,在举证中处于劣势,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无可厚非。从这两个方面看,我们对宿松县有关部门以“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交通意外中不承担主要责任”驳回工伤申请是不理解的。
      此外,通过律师我们了解到,在交通意外中如果出现无法判定事故责任的,即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则认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予认定工伤,全国各地已有多个判例。
      《工伤保险条例》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因此作出工伤认定时理应遵循这一初衷。在劳动法关系中,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出现伤亡事故后,能否认定为工伤,不仅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对于体现社会人文关怀,稳定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均有重大意义。所以,在作出工伤认定时理应向劳动者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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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父从教逾三十载,工作兢兢业业,育人无数,不少学生因他的帮扶而改变人生。正是这份对教育事业的崇高感,对工作的高度热情,驱使他风雨无阻,奔波在上班的路上。不曾想,天有不怜,这样一个可爱可敬的人却遭遇这样的不幸,四野乡邻无不叹惋,八方亲友无不痛惜。大家齐聚一堂,共同缅怀岳父的生平,从大家的口中,我们更加了解到岳父的慷慨仁义。可痛,斯人已去,留给父母的是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留给孤女寡母的是天塌地陷般的绝望,留给众多亲友的是道不尽的遗憾!
      苍天无情,但我们的社会应该是有温度的,让劳动者及其家人在不幸中拥有一份保障,以告慰不幸者,也使众多劳动者在无后顾之忧的前提下更加倾心倾力,我想这也是《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法》的初衷吧!

发表于 2019-6-21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楼主的介绍,当事人是在上班途中因恶劣天气发生事故而亡;且《工伤保险条例》将是否是由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规定为由用人单位承担,可见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对此作出证明,那么,该事故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而现实中,不乏如此案例,均被认定为工伤。而此,既体现事实公平,更体现我们社会的人道关怀。
  显然,用人单位可能是用简单的形式逻辑来看待该事故而推卸责任,而无视当事人驱车的目的是为了上班这一真实目的。
   或许,死的是该单位领导的老子,则结果肯定不会如此。
  所以,请用人单位尊重法规;请有点慈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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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1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哪个学校的老师,6点上班的路上,又不是工作时间出事。这不是讹诈国家的钱吗?老师不是暑假寒假都不用工作,照拿工资。这也太搞笑。作者说没有法律知识,那这么能引用法律几条几例?  一般情况下,要是和学校关系好,那就蒙混过关,造假说是上课过程种,意外死亡,然后假定工伤就能搞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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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1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6-21 08:12
根据楼主的介绍,当事人是在上班途中因恶劣天气发生事故而亡;且《工伤保险条例》将是否是由当事人承担 ...

都不是什么善茬,老师早就是丑老九,先生先,屁股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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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2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MAOREN 发表于 2019-6-21 10:12
这是哪个学校的老师,6点上班的路上,又不是工作时间出事。这不是讹诈国家的钱吗?老师不是暑假寒假都不 ...

     社会应该有不同意见和观点,我不敢保证我的观点是对的,至少我一年接触到的5个老师,都给我感觉很差。就是我说的臭老九,一点都不夸张,甚至概括不全或者过犹不及,也是基于我对我所见的这几个老师,其它的听说的老师,我就不能评价。笔者什么凄风苦雨的路上,今年5月28是个什么凄风苦雨,这不是夸大事实?如果从法律角度,应该有一说一,不应该夸大事实。既然这么不是尊重事实,上班是重要原因,天气是直接原因。如果老师知道那么凄风苦雨,怎么不注意?从这个角度,那就可以说,老师本人既知天气会有隐患,而非要强行驱车上班,这是直接原因,同时老师女婿也知道凄风苦雨的天气不能驱车上班,而没有强行制止岳父,这算重要原因?本来就没有意外交通事故,完全是自我意识酝酿的自己悲剧。让有关部门给你买单,这是赤裸裸的讹政府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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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3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MAOREN 发表于 2019-6-22 17:16
社会应该有不同意见和观点,我不敢保证我的观点是对的,至少我一年接触到的5个老师,都给我感觉很差 ...

   如果笔者不认同死者属于臭老九系列,那让他女婿家属举证说明。死亡如此严肃情形竟然用凄风苦雨这等文学手法,非常荒唐。这是可以夸张的时候吗?自己好好想想。法理角度认同非他人原因就可以算工伤,那就是说主观原因就是可以接受的。这也异乎常情。不合乎常理。
  最后我坚定申明:绝对支持有关部门驳回这等荒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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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5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你毛仁两个问题:
  “臭老九”是文革时期出现的词汇;其显然带有对老师的偏见;更是对尊师重教的否定。而你要求其家人举证死者非“臭老九”;显然,这个要求很荒唐,无聊;且也属于题外话。
   其二,对于死者死亡的原因,从事理分析讲,没有“主观原因”之说;只有“个人原因”一说;因为,如果属于主观原因,那就属于自杀。就本案看,死者没有自杀的成因。
   顺便说,其家属如果能证明死者是在上班途中出现事故;且能证明其死因非他人承担主要责任,那么,该事故就应当属于工伤。而此,乃法规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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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6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6-25 19:14
回答你毛仁两个问题:
  “臭老九”是文革时期出现的词汇;其显然带有对老师的偏见;更是对尊师重教的否定 ...

1.这个老师如果不是臭老九,他女婿可以举证,他邻居乡亲都可以佐证,2.什么个人原因和主观原因,这个怎么区别?死者个人行为不就是他主观判断使然?这个和自杀有什么关系,这个逻辑不对。我说的的是死者主观判断这个个人原因是死亡的原因之一。是判断不准或者有限度,这哪里和自杀有什么关系?你说的事理法理和这个又有什么关系?3.炮手老江不要拽词,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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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7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强调:“臭老九”的说法既不和时宜,更显示对教师的轻蔑;且针对原贴,显然是节外生枝。或许,死者的师德令你不悦,但原贴是在就死者死亡是不是属于工伤而发出的哀叹和希望······。
    将死者的死亡原因称之为“主观原因”,这显然带有自杀的可能;而用“个人原因”,则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就有关联;而就楼主帖子的内容看,自杀的可能,完全可以排除。
   可见,你对死者有宿见,并据此否认死者属于工伤(假如楼主所言属实);这显然不是法治和理性的看法。
   当然,“主观原因”与“个人原因”,从慨念讲,其实并没有严格的区别;但就本案看,“个人原因”更能体现事件本质;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就明确规定:在上班途中非他人原因造成的,而由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造成伤害,就属于工伤。
    请遵从法治和理性的观点;不要凡事耿耿于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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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8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6-27 20:33
再次强调:“臭老九”的说法既不和时宜,更显示对教师的轻蔑;且针对原贴,显然是节外生枝。或许,死者 ...

  臭老九,这个有什么不合适?言论自由,我也只是拿来使用这个词汇而已,不是我个人创造的。这个并不是侮辱人。这就好比乡下人:父亲骂小孩,你这个孬子。难道这个有什么问题?你还是不能理解这个意思?
  是不是工伤,这个相关部门一定依法处置,如若不是,炮手老江,你认为当局政府不是依法办事?你这么想,是不是反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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