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原创小说》介绍,有输血抢救,有作双侧(肾)同时手术。 《原创小说》介绍手术次日器官衰竭生命垂危,才会诊。 问题是,会诊7条与双侧手术了的内容矛盾。似乎是手术前的会诊。 如果这个会诊记录属于手术前的会诊记录,依此鉴定,即是对未经治疗而病死的鉴定。这是老汉我否认细菌感染致死的话题(从略) 因为此案件,是一个人在手术之若干天后死亡,就应该对手术记录全过程进行鉴定。 就应该有—— 1、血型检查,配备同型血液输血多少量。 2、手术麻醉类:全麻、半麻、局部麻,指压穴位麻醉、银针穴位麻醉?药物麻醉,什么类药物麻醉,药物麻醉前过敏检查。麻醉过程反映怎样。 3、手术时间:某个时间起止。 4、排石取出物记录:形状大小,质量比重,总取出量,标本号,标本图片。 5、输液类:抗生素过敏试验检查,药物计量、药物配方。 6、手术后,危险期护理、观察等项,血压、体温,意识,呼吸,呻吟,心率。 7、自然排放物类:二阴排气排尿明细,瘘管排出物颜色,瘘管是否弯折,是否堵塞。 8、护理员姓名,护理员与医患关系。护士记录,主持医生记录。 《原创小说》【沉沦】没有对以上内容的介绍。 疑似鉴定参照件-不全。 本人认为,依据我国当时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申请理由充分必要,则不会为同一鉴定目标,付第二次收费。而且法庭将会对原错误鉴定结论撤销,不予采信,只对已经鉴定的有效部分采信。或者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到庭质证。 《原创小说》作为滑稽的,而对案件特别珍贵的台词,值得一读。 《原创小说》【沉沦】说:“司法审判是在鉴定人已经收取了800出庭费后,鉴定人却拒绝出庭作证,而判决却完全根据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而判;而为了掩盖这一违法事实,判决书谎称:“庭审质证时,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且又拒绝延期开庭”。而这些陈述,都有法律文书为证……。” 宣判,是对事实的认定后依法判决,这个认定,有时需要在庭审现场,人民陪审团主要负责人签字,证明庭审细节完全属实的。 可是《原创小说》【沉沦】出现一个瞒天过海的细节。 首先鉴定人出庭质证,应该是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申请法庭依法通知鉴定人到庭。鉴定人出庭,满足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 作为依法通知鉴定人的,是人民法院的权利,不是质证人的权力。法庭不会因此认为是依从了原告,而判决。 鉴定人接到法院依法通知,有义务按时到达。特殊情况下,鉴定人不能按时到达的,质证没有办法继续,法庭会休庭,法庭通知当事人某时间重新开庭,同时依法通知鉴定人某时间到庭。 所以“庭审质证时,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且又拒绝延期开庭”这一句,不符合原告身份的权力。原告没有权力“拒绝延期开庭”。 显然,以“原告拒绝延期开庭”作出未经质证的宣判,是不能被人民陪审团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 当事人也不会就此放手,去接受一个未经质证的宣判。 《原创小说》【沉沦】提到鉴定费: “谁要求鉴定,谁付费,所以该鉴定费应当由你沙区法院付费;” 我认为,“谁要求鉴定,谁付费”,这半句话正确。但,不是由法院付费。 鉴定,是对认定有争议,此认定,隐藏了仅从表面发现不了的实情,严重损害某方当事人的利益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鉴定。 好有一比,病人就诊。表面发现不了病灶,要作哪项专业技术体检,才有助医生判断,医生告知患者,患者同意付费检查,然后医生凭体检报告,判断病情,对症下药。是一样的道理。 医生是送检报告人,而不是申请体检人。医生不为此付费,则法院就不会为鉴定付费。 另外,委托鉴定付费,不叫出庭费,而是技术鉴定劳务费。 如果说:“司法审判是在鉴定人已经收取了800出庭费”。可能用词不十分准确。有待探索。 浏览《原创小说》【沉沦】,走马观花,一目十行,仅仅欣赏写作艺术。医理法理不是专业,一概从略, 只对不符常理的东西,捋须一笑耳。 顺带问一句,炮手老江知道的“医理法理”能有几何? 你“医理”知识,比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杨石夏如何? 你“法理”知识,比沙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东友如何? 可以说,即使你所知的“医理法理”都优胜于他们,只因不在其位,你辩说了也没有用。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其他观看你的帖子的网民,慢说不会为此一辩,即使辩说了也没有用。 唯有在事出当时,依据既定法律程序,据理申请,还勉强可以指望青天,判给死者的家小多给点补偿,如此而已,可惜你放弃了你的力所能及的申请,你骂翻一大片,于事无补,如今后悔也是枉然。对医案教训没有任何意义。 回想往事,自以为是,口若悬河,遍身出气,吃亏不小。倒不如潜心积德,口吐莲花。绝断孽缘,心无罣碍。无罣碍故无有恐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