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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杂文] 变色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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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6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变色章鱼
世间有变色蜥蜴,有变色章鱼,它们能够根据周围的环境,隐藏自己,方便捕食。
世间也有变脸的人,心里变态。吞吞吐吐,有时变得相当可怜。俗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愚认为不可以偏概全,总想试图去发现一个可怜之人,兴许不是那么可恨的。
发现之话题,暂按下不表,待会再说。
先说变色章鱼吧。
章鱼是怎样变色的呢?
章鱼和乌贼一样,都属于软体动物,章鱼不仅能在水中游泳,还可以借助被称为腕足的八只脚在海底爬行。
章鱼凭意识,迅速把分布在皮下的色素细胞调动起来。根据章鱼所处的环境,调配出与环境相匹配的颜色,与背景融为一体。
章鱼体色还会不断变化,忽而变白忽而变黄。
章鱼还有一种更神奇的能力,那就是再生能力。章鱼的腕足如果意外的被切断,就很快会有新的腕足重新再长出来。
章鱼有如此大的欺骗功能和再生能力。
再说我的发现,
某一个可怜之人,也有变色章鱼一样的大腕。 心理变态似乎于“变色能力”, 作文扭曲得厉害,有“再生能力”和“自残能力”
其恶毒胜过章鱼,暂把他写进这篇故事。
有一篇《原创小说》作者:章鱼相公。
章鱼相公,不是他网名代号,姑且带点绅士风度,呼他个雅号——章鱼相公。
章鱼相公《原创小说》文中有一段话,变色了三次,好在我收藏了,现公开我的收藏。
此次鉴定,法院与鉴定人吸取教训,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充当鉴定委托人,并由其与鉴定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鉴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诊断结论:补充诊断:右肾积脓。在其以医疗术语胡扯之后,就判定手术指证明确。
患者之疾为尿毒症。发病机理为:结石粉碎后,细菌毒素入血导致脓毒败血症使患者而亡。
鉴定结论:1,患者术前体温38.6,经抗炎治疗后体温恢复正常(前后11小时|),待体温平稳后再行手术更为适宜。
评语:鉴定以患者体温作为判断感染是否得到控制,显然是荒缪的;而感染引起的发热,既有间隙发热,也有不规则发热;而手术的指征的重要指标,凝血功能,鉴定书却只字不提。
2,对患者双肾同时实施,有可能增加感染和出血机会。
评语:鉴定书只字不提其手术过程中,不依照泌尿外科的规范,应当先建立引流瘘管,使结石粉碎后的粉末,积脓,冲洗后的水流顺畅流出;而使这些东西仍留在器官内;却用猜测性的语言“有可能”作出认定。
2019-7-3我看到了,2019-7-4还在,只是换成了
【此次鉴定,法院与鉴定人吸取教训,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充当鉴定委托人,并由其与鉴定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鉴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诊断结论:补充诊断:右肾积脓。在其以医疗术语胡扯之后,就判定手术指证明确。
判定患者之疾为尿毒症。发病机理为:结石粉碎后,细菌毒素入血导致脓毒败血症使患者而亡。
鉴定结论:
患者术前体温38.6,经抗炎治疗后体温恢复正常(前后11小时|),待体温平稳后再行手术更为适宜。
评语:鉴定以患者体温作为判断感染是否得到控制,显然是荒缪的;而感染引起的发热,既有间隙发热,也有不规则发热;而手术的指征的重要指标,凝血功能,鉴定书却只字不提。
2,对患者双肾同时实施,有可能增加感染和出血机会。
评语:鉴定书只字不提其手术过程中,不依照泌尿外科的规范,应当先建立引流瘘管,使结石粉碎后的粉末,积脓,冲洗后的水流顺畅流出;而使这些东西仍留在器官内;却用猜测性的语言“有可能”作出认定。
而在其病历中,对术后应当送检物的填写栏中,“送检物:无”,就证明了以上评语。
我觉得有幸浏览到如此变色作文,真不愧为出自章鱼相公。看看两个星期没有人跟帖,煞是可怜。因怜悯心起,就礼貌性寒暄一段:
『鉴定人依据临床文证鉴定,
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
右肾积脓。患者之疾为尿毒症。
发病机理为:结石粉碎后,细菌毒素入血,导致脓毒败血症。使患者死亡。
1,患者术前一天晚上体温38.6,经抗炎治疗后,到当天早上(前后11小时)体温恢复正常。
待体温平稳后再行手术更为适宜。
2,对患者双肾同时手术,
有可能增加感染和出血机会。
关于双肾结石,这里有四个问题。』
第二天发现那章鱼又变色了
章鱼相公大笔一挥,就成了
司法鉴定结论:
西南医院存在如下过错:
“1,(患者)术前1天体温38·6c.,虽经抗炎治疗恢复正常,但在此情况下,适当延期待体温平稳后再手术更为适宜”。
评语:鉴定以患者体温作为判断感染是否得到控制,显然是荒缪的;而感染引起的发热,既有间隙发热,也有不规则发热;而手术的指征的重要指标,凝血功能,鉴定书却只字不提。
“2,双侧同时手术,操作时间长,有可能增加感染和出血的几率。”
评语:鉴定书只字不提其手术过程中,不依照泌尿外科的规范,应当先建立引流瘘管,使结石粉碎后的粉末,积脓,冲洗后的水流顺畅流出;而使这些东西仍留在器官内;却用猜测性的语言“有可能”作出认定。
而在其病历中,对术后应当送检物的填写栏中,“送检物:无”,就证明了以上评语。
章鱼相公,两次出现的“判定患者之疾为尿毒症”,第三次影藏了。更奇怪的是他批下了一道回复贴:
路遥:
   你在此冒充行家,对江礼勇生前病理及死因作了叙述,分析。我仅指出两点:
   1,其不是患尿毒症;而是感染性结石;其死因是脓毒败血症,即感染部位的脓毒,因在并不合适的时间;以并不正确的手术方案,使感染部位的脓毒扩散入血,而导致败血症。以行家的话说,就是手术在没有临床指征的情况下(感染未得到控制,凝血功能低下),医方以错误的手术(未建立瘘管;双肾同时手术。而双肾同时手术,则排除了因情况恶化,而摘除恶化病肾的可能;而这一可能,则是患者回天的大门)。
    2,尿毒症则是肾的代谢功能丧失;其病理为肾盂(肾小球)功能细胞坏死,而使肾的透析功能丧失,使血液中的废物,毒素无法排除,而成为尿毒症。
    可见你路遥仅从一知半解来看待此事件;而你的虚荣,则使你不甘寂寞;正如孔雀,当它炫耀它那美丽的羽毛时,它的肛门就露出了。
    当然,你还有其他谬论;但仅指出这两点,就够了…。
章鱼相公,像久病成良医有经历似的,似乎懂得很多医学道理,他发帖重点介绍了尿毒症。
明明是他自己发帖说的尿毒症,并附加了发病机理为:结石粉碎后,细菌毒素入血导致脓毒败血症使患者而亡。
转过脸,就不认账。 反而把我骂了一通。
请家乡网友务必注意,像章鱼相公这样的发帖德性,千万不要搭腔。章鱼不光是变色好玩,可能还有毒素。
 楼主| 发表于 2019-7-9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RBC
红细胞,通常计数是以每升血液中红细胞数,医学叫红细胞体积。这个参数与年龄段有关系。
红细胞的特点,
红细胞含有血红蛋白(Hb),所以呈红颜色,
血红蛋白中有铁元素,
血红蛋白将肺泡中的氧运送到肌体组织,这时的血红蛋白叫氧合血红蛋白(HbO2),与肌体组织擦边而过,氧解离,还原(Hb),从肌体组织带回二氧化碳,交给肺泡,肺泡再一次给它氧,交换下来的二氧化碳,排出体外。完成它第一次出差任务,
红细胞像燕子衔泥,抓紧接受第二次出差,特别是临危受命,赶快为肌肉、骨骼、神经细胞输送氧气。带回副产品二氧化碳。直到细胞短暂的生命结束。
鲜活的红细胞最长寿命120天。产销平衡,就健康,生少死多就病变。
血红蛋白与一氧化碳结了冤家亲和,自寻死路。医学不这么贬它,改说成一氧化碳中毒。
单个的RBC就像一个火烧饼子,中间薄,边沿厚,它在老化的时候,如果破裂,血红蛋白,就分离,融入血浆。丧失载氧和排废功能。死亡的RBC,进入肝脏,被肝巨噬细胞(Kupffer细胞,洋名字叫它枯否氏细胞)分解成胆汁。作废旧利用。
有些濒于死亡衰老的RBC,繁重劳作让它力不从心,回到它的出生地,它自动返回骨髓深处,由白细胞负责销毁;


一个成熟的RBC,没有核细胞,不存在DNA,只要血型相同,你就可以像吸血蝙蝠一样,像蚊子一样,去拖取他人的血液。成为不劳而获的吸血鬼。
亲人也可以依据这个道理,向他的亲人无私奉献。
当然爱心也可以,向需要的,去无偿献血。
连自己救活自己也可以。平时通过血库保留,或存储过程中与他人交流储存,为自己急需补血的时候解救自己。


RBC红细胞,好管闲事。与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免疫粘附后,可以通过过氧化物酶,对它们产生直接的杀伤。
RBC红细胞,好管闲事。发现对肌体不利的外来物种,它会立即向吞噬细胞告状,调动淋巴吞噬细胞去包围,指挥别人去牺牲,牺牲者的坟墓即那个触手可摸到的瘰疬子。
RBC红细胞也很不幸,在人体液中,等压时,红细胞内外压力均等,形状保持优美。当肌体血压高,红细胞就干瘪。肌体血压过低,红细胞就圆鼓鼓的,就像要肿破的脓包。可至膨胀而破裂,血红蛋白就释放入溶液中,称为溶血。


由于生命体血液中不光是红细胞,还有别的社员群众,要检查它在群众中的带头作用。有一个词汇,叫血沉。
红细胞在血浆中保持悬浮状态,而不易下沉的特性。叫血沉。医学上叫红细胞沉降率。
正常情况下,在红细胞鲜活的第一小时,血沉的下降速度,最常见的是魏氏法血沉试验。
魏氏法不论男女其血沉值达25mm/h时,为轻度增快;达50mm/h时为中度增快;大于50mm/h 则为重度快。
而,潘氏法不论男女血沉达20mm/h者均为增快。
妊娠、血沉增快,属于生理性增快。
活动性结核、风湿热、恶性肿瘤,血沉就快。属于病理性增快。病理性增快,一定还有别的指标作参考,来确定是什么样的疾病。


上文讲到血红蛋白含铁,则知红细胞带负电荷,如果血液中社员群众带正电,红细胞就吸附正电,表面电荷量减少,这样就会促进红细胞的聚集,(懒牛懒马屎尿多,就像赶磙打谷场牛拉的屎层层叠叠,)那些单个的火烧饼子样的红细胞,就叠连一串,总的表面积就会减少,与血液中社员群众的摩擦力就会减小。血沉就会加快。
在网络上会有专业讲解的,本次所以闲聊红血球(红细胞RBC),也是针对有一奇谈怪论:
————————
见《原创小说》:鄢发现患者“右肾积脓”(复查报告);且患者血沉值为42,超过正常值一倍;凝血功能低下。……
抢救
   在紧张的手术完成后2小时余,患者逐步出现大出血。李为兵先以大输血,大剂量抗凝血因子企图抢救;但没有效果。当时医院主要科室已经下班,李就到医院介入科的主治医生家,请求该医生实施介入手术;后如愿:介入手术成功;大出血被纠正。
————————
愚以为,介入术只是导流手段,不可能纠正大出血。
愚以为,血沉42mm/h,不是死因,只算病态血沉。与大出血无直接关联。
关于大出血使用抗凝,更是痛处敲打,稀世传奇。

如果要问,患者上嘴唇凝血功能低下。下嘴唇大出血,你是让凝血不大出血呢?还是大量输抗凝呢?显然,大量输抗凝,就是雪上加霜,凝血功能就更加低下,大出血不但不会被纠正,相反大出血得更厉害。
把血沉42,定为致死因素,愚认为,有点夸大死因。故不参与讨论。
对那些一知半解的,是不是要提醒一下,结块动不动就输抗凝,适得其反出血也输抗凝呢?
改变血液中社员群众的电解质所带的正电荷,也会减少红细胞不叠连,减少血沉率。查找和诊治病灶,从基本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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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9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
  关于尿毒症,这是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结论,且是我在介绍案情时的话语,而并非我自己和我请教的专家的结论。如果从专业人士的观点看来,仅仅从其最后的两条鉴定结论就可以看出:医方对手术指征的判定,医方对手术方案的设定,实施,完全都是错误的;而这就是问题的关键;而你无视这一关键,你就我的陈述,张冠李戴,是乎捞到了稻草。可见,山人称你为文痞,一个从文,革那些刁钻的“辩论家”的卑鄙言行中学会“本领”的小人,我看,恰如其分。
   你说:“明明是他自己发帖说的尿毒症,并附加了发病机理为:结石粉碎后,细菌毒素入血导致脓毒败血症使患者死亡”;
   我指出:
   尿毒症是鉴定结论的话语;其实,其原话是“脓毒尿毒症”;而这一慨念,在临床泌尿外科没有存在。
   而我后面的“附加”解释,从专业看来,根本就不是“尿毒症”,而是“脓毒败血症”。可见,你以张冠李戴的手法,拼凑一段相互矛盾的话语,以达到丑化山人的卑鄙目的。
   顺便说:我说的“细菌毒素入血”,其实也并不全面,正确,应当是:积脓随着结石粉碎后·····,
   纵观你路遥的伎俩,就是将我陈述的否定的对方的话语,包括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书,法院,判决书,等等,根据你诽谤需要,拼凑,编造出你那自鸣得意的奇文。
   再次尊呼你:文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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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9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
  你说:“千万不要(与我)搭腔”;对头。从我上网以来,我发觉我没有朋友;即使偶尔有人赞许一句,但我看出来,虽有真意,却无他人对其他人那般热烈。这也好;因为“炮手”不戴面具,哪怕你是挚友,如果你错了,我会给你说出来。曾经,张学久先生与我有些交往,但至今我感觉是乎不是一路人······。
   人,到了高龄,用不着戴面具;而那些懦弱与吹捧,虚荣,显然是自欺欺人;而最典型的代表,就是这个发出忠告的人——路遥。
   寡人,狂人,山人是也;悲乎?乐乎?然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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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11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9 16:47
路遥:
  关于尿毒症,这是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结论,且是我在介绍案情时的话语,而并非我自己和我请教的专 ...

一只章鱼的唾液,进入人体神经细胞之间的间隙,使神经不传送信息,眼睁睁遭遇中毒表现,却没有办法进行反抗,继而发生呼吸困难,神经坏死。
世间事无不具有两面性,有益就有害。有害也有益。章鱼毒素也是如此。
安全计量的章鱼毒素,可以对血液中纤维蛋白溶解,防止血栓形成的高血压。
日本海蓝花章鱼有毒,却遇上一肚子坏水的乌贼鱼,正是它在变色的一瞬间,露了它的原形,成了乌贼鱼的佐餐。
人虽有一肚子坏水,基本上不吃同类,但是对一会儿一个变,一会儿一个边变的做法,极度反感。
章鱼相公善变,仔细琢磨,属于吐词不清。
章鱼相公自辩原委,如此这般,这般如此。
他单口相声也似。
一会儿是代表学舌,一会儿代表自己的发言,
一会儿代表第三方对自己的支持,
一会儿代表第三方对另一方的指责。
没有区分发声频率,把众说纷纭搅浑在一起。
恰似鹦鹉学舌,鹦鹉一会儿说“你好”,刚刚“哈哈大笑”,立马就学“儿啼”。让人哭笑不得,忍俊不禁。
人家都说是鹦鹉说人话。其实滑稽。
我看鹦鹉,全无人头肉脸的表情。毕竟学人话,是别人说的话。善用之可以发挥力量,偷换之则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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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11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9 17:28
路遥:
  你说:“千万不要(与我)搭腔”;对头。从我上网以来,我发觉我没有朋友;即使偶尔有人赞许 ...

其实,章鱼相公变色,也对另一个变色章鱼,不知所措。选取一段欣赏:
『原告考虑到重庆西南医院的势力,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到外地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承办法官王梁表示同意;并建议选择上海,或广州的鉴定机构。
然而,在当事人提交了选择鉴定机构的申请书后,承办法官王梁打来电话。称:“被告不同意原告意见;且本院认为只能在重庆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原告坚持己见,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虽经原告代理人据理力争,在原告代理人约见沙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东友,指出该决定有违法律;且人们有理由高度怀疑你院与西南医院,鉴定所有某种利益关联。但承办法官和那个王东友庭长拒不对此作出解释,仍坚持其意见无奈,代理人只好同意。』
……
这段叫“一波三折”,讲的是法院承办法官王梁“出尔反尔”。
先是王梁——表示同意;并建议选择上海,或广州的鉴定机构。
当事人提交了选择鉴定机构的申请书后,王梁——表示“本院认为只能在重庆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原告坚持己见,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当事人对此也作出了反映,反映也是有变化的。
先是原告代理人——表示,确定了不选重庆鉴定机构。(承办法官王梁同意)
(承办法官王梁变脸不同意时)原告代理人——表示,约见沙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东友。(不对王梁出尔反尔说事,走门路找庭长。)
(沙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东友不言语)原告代理人——表示“只好同意”。
看官,这个重庆鉴定所的最终选择,就因原告代理人只好同意,而确定了。
确定了由重庆鉴定所鉴定的原因是什么?
真的是“外地的鉴定机构”来鉴定,沙区法院认为“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吗?
一个经公安允许进行异地法医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可以独立承接合法的委托者的司法鉴定申请,对委托者没有地域的限制。即:只要是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国内任何地域的任何鉴定委托。形成的鉴定结论属于法律上的证据,各个鉴定机构之间没有级别区分。
你如果向受案法院申请了  要求异地鉴定机构鉴定。
异地鉴定结论,怎么会有“举证不力的后果”呢?
没有鉴定的举证不能,鉴定是一个公证手段,所以成为法律上的证据。
只有当事人举证不能。才对当事人的主张没有证明力度。
而章鱼相公,把“主张人的举证不能”解读为“鉴定人的举证不力”。
所以“无奈,代理人只好同意”。
假作真来真亦假,真作假来假亦真。这就像,章鱼活辣辣地,被乌贼鱼吃了,而不知因自作聪明,害了自己。
等到章鱼相公明白过味来,下决心要否定掉鉴定所鉴定人杨石夏的鉴定意见。则法院将会有两种处置——
第一,法院可以采取庭外调查手段,为查清真相,来证明证据的真伪,不受原被告单方面同意与不同意所左右。
第二,原告单方面,否定鉴定人杨石夏的鉴定意见,法庭如果说,没有说服力,而宣布否定无效。
接下来,法庭就以司法独立权,作出直接判决。
至于原被告有无不服,允许上诉。
至于法官要承担的责任,则是另外一个话题。(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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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2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你文痞路遥:
   1,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
   众所周知,医疗官司的胜败,就在于一纸司法鉴定书;而作出该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所的众多成员,其中不少就是当地医院的骨干医师;即使被告医院没有如此情形,其广泛的人际关系,或多或少对鉴定结果有“影响”。这是在官方的说辞中,明知却否认的;也是我们百姓深知的。所以,在法庭要求对该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时,作为代理人,我首先考虑,决定要到外地的鉴定所进行鉴定;而作为该案的承办法官王梁,在开始办案时,在没有受到其法院领导的干预时,显然还是依法办案:同意代理人的请求,去外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建议去上海,或广州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然而, 被告在得知原告的意图后,深知这一结果必然会揭示被告的重大过错而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为了赖责,且持于与沙区法院领导“深厚关系”(注意:这是大名鼎鼎的西南医院;军队医院), 在其对沙区法院领导“沟通”后;在承办法官王梁同意我的到外地鉴定的意见不到两个小时(当时,我正在回来的路上),王梁打来电话,称:由于被告的坚决反对,经法院领导同意,本次鉴定只能在重庆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我与之据理力争后(电话交流有三次;至少20分钟),王梁称:“这是院领导的决定;如果你们坚持己见,你们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回家后,代理人与委托人进行了商议;无奈于沙区法院的蛮横,无法,委托人,一个从来没有打过官司的农村妇女,表示认可沙区法院的的蛮横决定;而我,作为代理人,其堂兄,决定会见沙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东友,准备与其论理。在经书面申请后,在承办法官王梁共同参与下,会见地点其人选在法院大门前,人员稀少的广场(这一选择,显然具有做贼心虚的意图)。会见时,我简要地说明原告要求到外地鉴定,是有明确的法规许可;而你法院的决定于法无据。但王东友庭长不作正面回答东拉西扯;我怒而指出:“你们法院如此而为,只能说明你们法院与被告,鉴定所有某种非法关系!”王东友见状,自知理亏,在没有据此回答后,称:“我有事;你有问题就给王梁说吧!”后,匆匆离去。整个过程,不超过两分钟······。
   这就是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过程。
   再来看你路遥对此过程的无耻歪曲表述:
   “王梁开始同意”;“后出尔反尔”;
   我(炮手老江)找庭长王东友,“不说王梁出尔反尔;”是“走门路找庭长”;
(  一下还有三问;但我看不出其逻辑关系在哪里,不说;)
   “真的是“外地的鉴定机构”来鉴定,沙区法院认为“将承担举证不力个后果吗?”
   在此,我指出:你路遥偷换慨念的惯技又一次演示出来:
  从常识讲,外地鉴定的公正性远比在当地鉴定的公正性要高;而我数次已经在帖子中明确表明了这一观点。而今,你路遥再次将沙区法院将当事人反对在本地鉴定,而要求到外地鉴定的事实,被沙区法院蛮横,无法地认定为:“如果原告拒绝在重庆鉴定,原告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偷换成你这个无事理,无法理的荒唐刁问。
  由此可见,我曾经对你路遥的所有对事实的诬认的无情批判,并无不当; 而称你为一个“茅坑里的石头”,显然恰如其分。这也印证了一句老话:江山易改禀性难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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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4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12 18:44
回你文痞路遥:
   1,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
   众所周知,医疗官司的胜败,就在于一纸司法鉴定书; ...

    众所周知,居心叵测的诡辩家的伎俩,就是首先对对方所言的事实,予以断章取义,张冠李戴的恶意歪曲“叙述”;而后,则大加与原意大相径庭的“释意”,批判。
   而纵观路遥的帖子,回帖,莫不如此;即使对不得不承认的事实,其仅轻描淡写地以“应当如何如何”予以评论;而对该事实所反映的本质,只字不提。
   而这,就是路遥所指的“恩”;但路遥此后在帖子中主题,却又回到“逢江必反”逻辑怪圈。所以,路遥的江山易改禀性难移的本性,正好印证这一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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