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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之“弱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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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8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的行人,包括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是“肉包铁”;而机动车的驾驶人则是“铁包肉”;故,前者是弱者。根据情理(注意:不是法理),弱者应当受到法律照顾······。
      我认为:此举虽然能够强化后者的注意义务,但同时也放纵了前者恣意妄为的任性;而现实中不乏这样的例子。
      就“强者”与“弱者”而言,其实,法规的认定,仅仅在于物理方面的考虑:“肉包铁”与“铁包肉”,并没有考虑当事人在生活,包括物质,社会地位方面其是否是强,弱者。相反,那些所谓的“弱者”,在物质,社会地位方面,却是确实的强者:或财大气粗;或地位显赫;或“关系”神通;或家有“靠山”,等等,非社会底层真正的弱者相比。
      而这些因素,使其人即使知道交通法规的规定,却在现实中的“宽容”下,已经养成习惯而随心所欲。
      显然,法规对交通事故的矛盾的两个方面,有所偏颇,使在我们中国的交通现状,比那些发达国家,有明显区别,就源于此。
      或许,立法者考虑的是所谓“弱者”的利益,但恰恰相反,这一“宽容”,却使“弱者”受到更大的伤害;而就辩证的观点看来,严格的,公平的法律,却是对所有人的最大保护;而法律的根本出发点,那就是公认的“行责相当”。
      或许,有人认为那些“弱者”文化水平低,理解能力弱,不懂,或不完全懂交通法规;但我认为:就所谓弱者的认知能力而言,其对基本的交通法规是完全应当,可以,甚至本来就知道的:难道弱者中,还有文盲吗?看不懂交通法规条文,看不懂交通信号吗?而《刑法》中,可没有因为嫌疑人“不懂”或“不知”,而宽容的例子。
      所以,民法中的“行责相当”理念,应当,必须实现, 这才是法治;而不是“好心害死猫”的唯心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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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威望 +30 SS币 +40 贡献 +35 魅力 +40 收起 理由
张学久 + 20 + 20 + 20 + 20 江先生聪明在于言之有理
孤帆GF9102 + 10 + 20 + 1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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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9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所谓的”谁弱谁有理“。     再见,”谁弱谁有理“。你好,”谁错谁担责“!https://mp.weixin.qq.com/s?__biz ... 3GcEvMvIiS1xvuYz#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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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0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解析十分精准透彻,值赞!就“强者”与“弱者”而言,其实,法规的认定,仅仅在于物理方面的考虑:“肉包铁”与“铁包肉”,并没有考虑当事人在生活,包括物质,社会地位方面其是否是强,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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