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一则医案 判决书2012-03376号(摘录) 被告称“某患者勇,2011年11月28日入院,诊断“左肾结石;左侧输尿管中段结石;右侧输尿管下段结石;双肾积水。” 2012年12月6日进行手术。手术操作规范,但约半小时后,患者某勇出现尿色鲜红,院方立即予以升压药维持血压,并输入红细胞、血浆、冷沉淀、凝血因子Ⅷ,随后急诊,行双肾动脉造影,+选择性左肾动脉栓塞术。12月7日组织全院会诊。12月8日出院后死亡。
控告方称:某患者勇11月28日入院诊断:“左肾结石,右肾积脓,肾积脓未愈的情况下,12月6日,行经皮肾等手术,结石未固定的情况下碎石,结果是结石未排除反而伤及肾组织术后半小时开始出血,继而大出血,12月7日医院全院会诊,患者无治愈可能,要求患者家属同意出院,12月8日20点,医院车送回家发现患者早已死亡。”
法庭经审理查明: 11月28日入院诊断为: 1、右肾结石; 2、右侧输尿管上段结石。 补充诊断为: 1、左肾结石; 2、右肾积脓。 完善各项检查后诊断: 1、左肾结石; 2、左侧输尿管中段结石; 3右侧输尿管下段结石; 4、双肾积水。 书记员记录为--12月6日对(原告代理人某平)行右侧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 + 左侧经皮肾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 + 双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 术后半小时,发现患者某勇尿管颜色呈鲜红色,同时血压下降, 医院立即予以大剂量去甲肾上腺素及肾上腺素维持血压, 急诊输入红细胞2400ml/血浆1770m、冷沉淀300ml、凝血Ⅷ因子21(u)后, 行双肾动脉造影术,+ 选择性左肾动脉栓塞术, 术后患者某勇因病情危重,送入胸外科监护室。患者某勇病情进一步恶化。 医院于12月7日组织全院会诊。 12月8日,患者某勇家属签字同意出院,出院后患者某勇死亡。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鉴定,双方于2012年4月26日当场解封了封存的病案资料送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2012年10月12日鉴定所作出2011—鉴定字第0246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被告某医院在患者某勇的医疗处置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某勇的死亡后果为次要因果关系。 庭审质证时,原告不同意2011—鉴定字第0246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不同意休庭另择期开庭,要求被告赔偿654100元。被告认为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请求,原告不同意调解,调解未成。上述事实,双方陈述,发票、证明、病历、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一是医疗行为,二是患者损害,三是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的关系,四医务人员的过错。本案患者出院后死亡。鉴定意见为医院过错为次要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该鉴定程序违法,却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原告的该主张不予以采信。
会说的不如会听的。 判决书交代一个细节: 【庭审质证时,原告不同意2011—鉴定字第0246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不同意休庭另择期开庭】 判决书采信鉴定的依据是: 【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判决书推翻原告的质疑是: 【原告认为该鉴定程序违法,却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原告的该主张不予以采信。】
说此案的医理法理规则,路过的可以不知道。可以暂不说。 但是,判决采信《2011—鉴定字第0246号鉴定意见》,法官说经过了质证。是自欺欺人的。 看官,鉴定人都没有出席庭审,怎么能叫质证了呢? 如果说只对双方证据是质证,法庭上没有鉴定人的质证,也可以,只要法庭审查,就可以认定<鉴定意见>具备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咱过路的有个疑问:难道鉴定机构分级别吗? 这是不可能的。 合法的鉴定机构没有级别差异。 没有差异,就没有鉴定机构审查另一个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没有差异,只有另一个鉴定机构,作相同鉴定的认定。 法庭审查鉴定意见的三性,代替不了当事人与鉴定人,就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 审查环节代替不了质证环节,这叫法定程序。 所以说,法庭审查,认定《鉴定意见》具备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说不通的。 在诉讼当事人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席质询,而法庭没有给鉴定人出席庭审质询的机会,就不成其为鉴定意见已经质证。
基于此议,有: “原告不同意休庭另择期开庭”。只说明原告要求鉴定人在当庭出席答疑的迫切要求。 原告不同意休庭另择期开庭,不是原告可以办得到的。 法庭没有向原告合理的解释,在本次开庭审理时间内,鉴定人没办法出庭,为维护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必须休庭延期开庭。 法官以——原告职权不可能办到的“休庭、延期开庭”,以-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不同意休庭另择期开庭-为由。 以至于鉴定人根本就没有参加法庭质询,法官说成已经质证的鉴定意见。 除了缺少质证程序,还有点像掩耳盗铃。 判决交代了一个细节,一个依据,一个不彩信,三者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无中说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咱路过人不说鉴定程序违法。咱路过人怀疑那个所谓的“已经鉴定”,只问法官,鉴定人根本就没有参加法庭质询,你说成已经质证的鉴定意见。说得通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