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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打黑除恶不得人为“拔高”和“降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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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9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显然,这个命题对我们百姓来说,相当敏感;而我们的媒体,通常都会对之避之三舍;即使有人曾经提出类似的问题,马首是瞻的媒体肯定会是闭目不见。
   而今,由最高检提出这个命题,显然是有现实依据而向国家机器提出的警告。曾经,我们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是乎符合了成语:“物极必反”的逻辑;其实,这是幼稚的不成熟的体现。
   显然,辩证唯物主义的核心要义,就是“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而“专项斗争”,则给人们在主观上可能给与先入为主的暗示;而人们则往往根据这一暗示,去收集,求证这一暗示;而“罪行法定‘’,“行责相当”的客观的,法治的,辩证的正确思维,研判标准,却往往被忽视了······。
   “拔高”,“降格”都不是理性的表现;让我们在法治,理性的环境中,奔向小康!
发表于 2019-7-20 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以下简称“典型案例”),并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检委会集体学习、专题培训等方式,认真组织好对这批案例的学习借鉴,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既要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治原则,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

五件典型案例紧紧围绕张军检察长关于“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两方面的要求进行选编,包括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2件;依法追诉漏罪漏犯,追加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典型案例1件;不拔高不凑数、依法不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2件。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保护伞”线索,有的正在查,有的已审查起诉,有的已经判决定罪。

最高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五件典型案例力图从不人为“拔高”和不人为“降低”两个角度,引导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要依法充分发挥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职能作用,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全面把握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对涉案人数众多、且时间跨度大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如果就案办案,没有坚持深挖彻查,极易导致对恶势力犯罪不能‘打早打小’‘打准打实’。”最高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认为,在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要充分运用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优势和捕诉一体机制优势,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协调,提升办案质效。多个个案可能会在不同地域管辖办理,检察机关要强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意识,通过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对涉黑恶犯罪公安机关该立案未立案、该报捕未报捕、该移送审查起诉未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法及时监督纠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注意串并研判、深挖彻查,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案件重点研判,对案件中反映出的违法犯罪事实、涉案人员、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关联对比,认真梳理查找隐藏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同时,检察机关要注重审查的亲历性。一方面,需要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要详细开列补证清单;另一方面,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自身职能,通过自行复核关键证据、走访犯罪现场、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等方式,提升认定证据的精准度,实现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依法精准打击。

该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强调,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检察官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赋予的“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职责,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的,坚决不予认定。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打早打小”“打准打实”的实质内涵,对定性分歧等问题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犯罪、普通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和界限,准确判定涉黑涉恶,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坚持法治原则,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通知强调,各省级检察院在专项斗争中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大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的统一严格把关力度,确保司法尺度一致、办案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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