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全国人大制订,代表全国人民提出和修订的,之所以修订,是逐步切合实际更加符合广大需要而设置的。它是时代的产物,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 宋朝就因讲究不变,大清中上期讲究不变,使国家走向落后。 如今改革涉及到许多领域,所以法治必然也与时俱进,改革中求发展。触犯它的底线,肯定不会饶恕。 政策法规也是一样的,只是代表不同。 党的政策,政府的法规,也是与时俱进的,不断用新换旧,改革中求发展。更加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更加符合富强和谐,而初心不变。 法律、政策、法规,有个共同点,不可以触犯它的底线。不可以在--法律、政策、法规以外设立特权。 汉高祖有免死丹书铁契。 唐朝瓦状免死金牌,如董昌叛唐称帝,劝降无果后,钱镠平定了董昌,唐昭宗封钱镠为镇海节度使、镇东节度使。唐乾宁四年赐免死金牌钱镠铁券。 宋朝有尚方宝剑,如赵匡胤陈桥兵变黄袍加身,有愧于柴荣,赐柴荣子孙免死丹书铁契。 金代虎头免死金牌。 明朝有免死铁券,明朝有双龙金质免死金牌,像太上皇御赐养老李善长不死金牌。明朝有双龙银质免死银牌。 清朝有八旗特权,有捐官有贡生等到钱权交易。清乾隆有免死金牌。 民国有法律、政策、法规以外设立特务机构,权倾朝野。 咱远的不说,宋、明、清、民,都有法律、政策、法规以外设立特权。形成一层层黑恶势力。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先前的铺垫形成的。到后来就是老虎屁股摸不得。动摇了维护政权的底线。 如果不考虑先前的任何铺垫,只对现时的法律、政策、法规负责。这就叫执政、执法。 依法执法,从政执政,这样,最少有一样好处,黑恶势力,只要产生,就可能暴露, 最少,小民冤案昭雪还有一线希望。 如果黑恶势力依据特权产生,依据特权膨胀,势必各说各有理。到那时,就没有统一的法律、政策、法规。随便一个恶人就可以说“什么王法,老子就是王法。” 到那时,受欺负的,一定是占人口多数的善良之辈。受欺负者忍到了极限,不能再忍的时候,局势会成什么样子呢?不堪设想。 在法律、政策、法规以外如果设有特权。本来不可避免的,有利益牵连的案子,来个审判偏向,来个鉴定缺项,来个把鱼目混珠,夺权夺财夺命冤沉大海不说没有。如果再加上有特权,老子就是王法,一手遮天,老虎会吃人的。更有叛徒为虎作伥当喽啰的,更有汉奸大鬼小鬼前呼后拥的。将又如何处治呢? 所以说,别看遇到了几次冤屈,索性呼吁对犯罪仁慈。 别看境遇多次不公,就索性呼吁不信法律、政策、法规,而只讲民间法。 曾几何时,一个特种兵张扣扣,为报22年前杀母之仇,连杀三人。触犯刑法,被执行死刑。就有人说: 『一部法律,有它在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但,民间法则是人们普遍认可,且贯穿于整个历史长河的一种“公识”;甚至是动物的“公识”。 虽然,扣扣罪行严重;但三个受害人都有导致这一罪行的重大责任;而当时的判决明显过于轻判;且扣扣并无危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仅限于特定对象,甚至对受害人的母亲,也无加害意图,等等从轻判决事由,所以,余也认为;当对扣扣刀下留人…。』 国家严厉打击暴力。绝不容许煽动暴力报复。 张扣扣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证据确凿,事实摆在眼前。而这个发帖人说 “并无危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杀猪杀鸡杀羊,动物是什么“公识”呢? 是不是猪说杀羊杀鸡可以,不要杀它猪同类,羊说不要杀它羊同类,鸡说不要杀它鸡同类呢? 依据这个人的动物的“公识”。 “贼喊捉贼”,是贼的“公识”。 “刀下留贼”,是否可以推定,这贼又是动物的“公识”呢? 这贼也太动物了点吧! 把人们普遍认可的,说成动物的“公识”。太不可思议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