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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杂文] 论“你记不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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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7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你记不记得”
检方起诉书显示:“2018年7月的一天,常仁尧在路边等同村的潘雷送渔具,恰好张清林路过,常想起曾被其严厉体罚,心生恼怒。把手机给潘雷让其录像,接着上前将张拦下。”
网传视频即由此处开始:常走向张,把手搭在他的肩膀上,问“还记不记得我”时,对方面带笑容,看上去老实、木讷,在接连而至的几个耳光中,没有展露明显的反抗意图。
2018年12月15日流传于网络的一段视频。视频中,常仁尧对他的初中老师张清林在一分钟内扇了四次巴掌,一次大力推搡头部,并不断重复大喊:“你以前咋削我,你记不记得?”。


民国手上有个案子,某财主家养了个坏小子,扔石头打了谁,人知惹不起,自己摸一摸也就走开了。坏小子越来越坏,一日扔石头打了穷秀才脚,秀才走不了啦,财主赏识他忍耐性好,收留做了私塾先生。
坏小子不愿叫先生,叫妻牙。妻牙就妻牙吧,反正不用教书,就做了他家私人律师。于是财主一时走了财运,成了当地的常有理。
坏小子不学无术,打人取乐,一不小心闹了人命官司,财主父子要求秀才为他家扳本。
临了,秀才有一席话,相当耐人寻味,秀才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闹出人命,哪能像当初扔石头打了妻牙的脚”?


现在的老师,学生打了学生,只要不发生在你的课堂上。根本用不着老师靠打骂学生解决。学生年小不担责,当然是家长担责。学生长大了不守法规,犯法则自作自受,有收容的地方管教。不因曾经做了他老师而连累。
为那些恨铁不成钢的施教老师不值。比如,张老师20年前打了学生常仁尧,今日不但要打脸还回去,还要被侮辱肖像,网传张老师被挨打的视屏。这哪里是还回去?这是变本加厉。一年一个教师节尚且如此。
设使今日老师指出学生哪里做错了,20年后视这指出错,或许就谓之侮辱,说不定要还回去,也要拦路手舞足蹈讲老师曾经侮辱了学生,说不定也大力推搡头部,并不断重复大喊:“你以前咋批评我,你记不记得?”。
不止还回去,还要在网上发视频,曝光被报复的老师肖像。老师垂垂老矣,可怜兮兮。一点形象也没有的悲剧,欺师灭祖,一代接一代地再现。教师节唤回了什么?
只落个“你记不记得”。
为配合惹不起的后生,哪怕一个学校就只一个惹不起的学生,我们的大中小学校老师,只要有幼师的水平就足够了。忍他、让他、避他、由他、耐他、敬他、不要理他,再过几年你且看他。

 楼主| 发表于 2019-8-1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订,代表全国人民提出和修订的,之所以修订,是逐步切合实际更加符合广大需要而设置的。它是时代的产物,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
宋朝就因讲究不变,大清中上期讲究不变,使国家走向落后。
如今改革涉及到许多领域,所以法治必然也与时俱进,改革中求发展。触犯它的底线,肯定不会饶恕。
政策法规也是一样的,只是代表不同。
党的政策,政府的法规,也是与时俱进的,不断用新换旧,改革中求发展。更加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更加符合富强和谐,而初心不变。
法律、政策、法规,有个共同点,不可以触犯它的底线。不可以在--法律、政策、法规以外设立特权。
汉高祖有免死丹书铁契。
唐朝瓦状免死金牌,如董昌叛唐称帝,劝降无果后,钱镠平定了董昌,唐昭宗封钱镠为镇海节度使、镇东节度使。唐乾宁四年赐免死金牌钱镠铁券
宋朝有尚方宝剑,如赵匡胤陈桥兵变黄袍加身,有愧于柴荣,赐柴荣子孙免死丹书铁契。
金代虎头免死金牌。
明朝有免死铁券,明朝有双龙金质免死金牌,像太上皇御赐养老李善长不死金牌。明朝有双龙银质免死银牌。
清朝有八旗特权,有捐官有贡生等到钱权交易。清乾隆有免死金牌。
民国有法律、政策、法规以外设立特务机构,权倾朝野。
咱远的不说,宋、明、清、民,都有法律、政策、法规以外设立特权。形成一层层黑恶势力。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先前的铺垫形成的。到后来就是老虎屁股摸不得。动摇了维护政权的底线。
如果不考虑先前的任何铺垫,只对现时的法律、政策、法规负责。这就叫执政、执法。
依法执法,从政执政,这样,最少有一样好处,黑恶势力,只要产生,就可能暴露,
最少,小民冤案昭雪还有一线希望。
如果黑恶势力依据特权产生,依据特权膨胀,势必各说各有理。到那时,就没有统一的法律、政策、法规。随便一个恶人就可以说“什么王法,老子就是王法。”
到那时,受欺负的,一定是占人口多数的善良之辈。受欺负者忍到了极限,不能再忍的时候,局势会成什么样子呢?不堪设想。
在法律、政策、法规以外如果设有特权。本来不可避免的,有利益牵连的案子,来个审判偏向,来个鉴定缺项,来个把鱼目混珠,夺权夺财夺命冤沉大海不说没有。如果再加上有特权,老子就是王法,一手遮天,老虎会吃人的。更有叛徒为虎作伥当喽啰的,更有汉奸大鬼小鬼前呼后拥的。将又如何处治呢?
所以说,别看遇到了几次冤屈,索性呼吁对犯罪仁慈。
别看境遇多次不公,就索性呼吁不信法律、政策、法规,而只讲民间法。
曾几何时,一个特种兵张扣扣,为报22年前杀母之仇,连杀三人。触犯刑法,被执行死刑。就有人说:
『一部法律,有它在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但,民间法则是人们普遍认可,且贯穿于整个历史长河的一种“公识”;甚至是动物的“公识”。
虽然,扣扣罪行严重;但三个受害人都有导致这一罪行的重大责任;而当时的判决明显过于轻判;且扣扣并无危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仅限于特定对象,甚至对受害人的母亲,也无加害意图,等等从轻判决事由,所以,余也认为;当对扣扣刀下留人…。』
国家严厉打击暴力。绝不容许煽动暴力报复。
张扣扣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证据确凿,事实摆在眼前。而这个发帖人说 “并无危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杀猪杀鸡杀羊,动物是什么“公识”呢?
是不是猪说杀羊杀鸡可以,不要杀它猪同类,羊说不要杀它羊同类,鸡说不要杀它鸡同类呢?
依据这个人的动物的“公识”。 “贼喊捉贼”,是贼的“公识”。 “刀下留贼”,是否可以推定,这贼又是动物的“公识”呢?
这贼也太动物了点吧!
把人们普遍认可的,说成动物的“公识”。太不可思议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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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2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9 11:24
就我与你路遥的争论焦点来说,其实就是常仁绕究竟是“有罪”或是“有过”。显然,路遥虽罗列出了法规,却 ...

炮手老江,你不总是动不动就讲到语言、逻辑吗?
语言逻辑适合用数学知识之集合来简约之:
集合的基本特性是,对于给定的集合A,任何对象x,只有x∈A,与x∉A,两个里面只有一个。否则就是悖论。
集合相等的情况是,集合A,集合B有相同元素,这个时候有,A=B。
而你讲的张清林打过常人绕,常人绕20年后,报复性地打了张清林,常人绕张清林,虽然前后人物一样,只因时间过了追诉期,就不是集合相等。不能算集合A=B,而是A≠B。所以不能两案抵销。
炮手老江,你不是动不动就讲法理吗?
怎么遇到具体问题就不讲法理呢?
你认为报复性打人没有事,充其量两案抵销,要么继续追究张清林打学生的责任,要么只给常人绕行政处罚,“行责相当”。
常仁尧知自己的打人行为有侵权投案,你知不知常仁尧打人行为有侵权呢?一审认为侵权事实存在,所以说两案不能按法定抵销法则。
天理昭彰报应不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因为法定抵消,标的种类品质要一致。协议抵销虽然标的品质可以不一致,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不能一厢情愿。而且协议抵销,是要看有效期的。
而你的张清林打过常人绕,常人绕20年后报复性打了张清林,两案不等。A≠B。x∈A。
我的帖子是张清林打过常仁尧,常仁尧20年后触犯寻衅滋事罪打了张清林,两案不等。C≠D。x∉C。
所以我们不是讲同一个事情,不存在对同一事件有争论焦点。尽管你很会狡辩,说:“常人绕,就是常仁尧”。因为缺乏证据,难以服众。本人不予支持。
至于说“逢江必反”。证据不充分
你还记得你讲安徽省人均降水量吗?我说你错了,是人均水占有量。并论证了安徽省水资源丰富,如果说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出了问题,只是人为的,没有开发利用。这是支持你的。
你还记得农民在大街上卖菜城管缴秤吗?你的帖子说的是城管缴称。有人说管理占道经营。我说农民大街上卖菜,不是经营人,不符合经营定义,只能在确信秤的衡量精确度有问题时执行收缴。否则要给保管好了,人家菜农还要用呢?这不是支持你吗?
只因你生就一个扶不起的阿斗,软蛋子,这边写了檄文,那边就磕头下跪认错。老汉我最不喜欢的有两种人,第一是软骨头风吹两边倒的人,第二种是见死不救落井下石的为虎作伥的叛徒。而你这两种都占全了。
但是我只不过像看下像棋一样,说到了你下的几步臭棋而已,虽然算不得“看棋不语真君子”。但是我并没有逢江必反。如果是赌博性的臭棋,我从来不会说,甚至看也不看,
不信,请你回看一下你的帖子,我并没有对你所有帖子加以评论,也没有对你的帖子,篇篇都跟帖。
说实在的,你的帖子并不是全部我都看中的。但即使不得不跟一贴,给尔纠正,不然你闹的笑话就大了。
比方说我的《一抹残阳》,你硬说我讲的路灯,是你的作品《灯》。本来我不想在你的《灯》帖子底下跟帖,只因你无事端端要那样联系,老汉我一看,你的小学算术题没有做正确,论坛先生多,可能先生要扣分的。你把年耗电费7万3,算出3个月就耗电费20多万。这才实打实地给你做了个小学题目,老老头给小老头讲小学算术题,也是大粪告屎,屎告蛆。谁愿意看这些老头子做小学算术题呢?
最不值得你说“逢江必反”的是你的案子中我发帖支持你的部分。我帖子里,有些你有理由挖掘,而你没有发现的部分。所以,不是我倚老卖老,而是你心怀记恨,小肚鸡肠,看不见是非曲直。你只有动物的“公认”,而无人类情趣。睁着眼睛说瞎话“逢江必反”。
从这个思路下去,你必将众叛亲离,性格孤独,不但离杠精不远,离死亡也不远了。基于你命运带孤,办事已经力不从心,说理且无能为力。我劝你还是席地坐闲-歇会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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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8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路遥着重于该事件后来的情形,而无视事件前期的情形,显然是片面的:
    20年前,那个张老师数次殴打常;更为恶劣的是,竟将常当作死刑犯,背插死刑犯排排,当着全班同学面,拟作枪毙状;
     而张老师打学生的行径,远不止仅常,男女学生都有;此事例有报道。
     如果,张老师的行径发生在现在,丢饭碗是肯定的;甚至可能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显然,当公权不能伸张正义的时候,人们原始,普遍的对公平正义的渴望的本能,自然会作出非法治理性的报复。
    鉴于该事件后果并没有达到《刑法》处罚标准;而事件上传网上并非常人绕之为;而常将打人视频传给其曾经同样被打的同学,朋友,其意在于求得心理上的共同释怀。
  而此,并不属于违法;或许只能认为“不当”。
  所以,我仅为常仁绕作无罪辩护;但并不作无过辩护:鉴于常非法治,鲁莽的行为,且这一行为有事理上的因果关系;且未达到《刑法》处罚标准,故,按治安违法处理,就比较恰当。
    看你路遥的帖子,对曾经的施暴者,以“垂垂老矣”,“可怜兮兮”冠以形容,企图从煽情的角度,唤起人们的同情;而你如果去问问当年被张老师打,被羞辱的同学,那肯定又是另一番形容词。
    其实,我知道,你路遥在对我关于重庆的官司,甚至关于我所有的帖子,在歪曲,诽谤,讥讽后,被我批得原形毕露而显得颜面尽失后,又找到了新的突破点:关于常仁绕的帖子。但我告诉你,如果你继续想从捞面子上与山人扯淡,那你肯定又会颜面尽失。
   祝匹夫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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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28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生一世非草木一春,总得有交往,交往是能交则交,不能则不交,交往应当慎重。
交往是互惠,而不是要结仇。
交往经曰:欲将取之必先与之。
世间有交集不慎引来恩将仇报者。因果把它说成“孽报”。
小时候在启蒙阶段,学点东西,先生教过,总是附加一句说:“你记不记得?”
除了白痴,每个人都会有“记性”。
记住他的好,没有感恩也有念情,
不记住他的好,将善意错做为恶,不记住他的恶,将恶意错做为善,都不算正常人有记忆,应是匪类,不可与交也。
匪类也贼眉鼠眼,
匪类也假作正经,
假正经需要些时候考察。
贼眉鼠眼一见便知。
交集就像火力侦察,稍加留意就行了。
交集最是锐目如电的没过于老师。其次就是医生。人说知子莫若其父,知臣莫若其君。余又细笑之。
父私其子,如一叶障目;君私其土,鬼迷心窍。以取利说知,都不能算真知。
而老师和医生给予智慧非取尔精华,指点迷津非夺尔前途。如果一个人对老师对医生恨得咬牙切齿,多半是白痴。
只有老师教学时补上一句“你记不记得”?
哪有学生长大后,欺师灭祖,扇先生耳刮子,补一句“你记不记得”?
如今是学生长大了,过了20年拦路打老师,边打边摄像,边打边问“你记不记得”?还要网传,侮辱。竟然有为犯罪说人情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常仁尧13岁被老师打了,20年后33岁了,打老师。发视频。
拦截老师,殴打老师,触犯刑法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第(一)项、第(二)项。
发视频触犯刑法二百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以暴力方法公然侮辱他人。
为了证明常仁尧打老师的是好人,说常仁尧做过许多好事。辩词是幼稚的。说情是无效的。
刑法只对认罪态度量刑,而不对有任何铺垫量刑,如果先前的做好事,属于为后来犯罪作铺垫,则这孩子太有心计了。及时雨宋江,那可是做了很多好事的,他那种做好事,却是为日后上水浒梁山,啸聚山林扯旗造反,争取支持的。有铺垫支持反而故意犯罪的,即是挑战法律,属于最可怕的。
刑法只对正在进行的人身伤害作自卫解释,刑法并不允许私权力行私自报复。
如果有铺垫,就可以犯罪量刑,还有事么理由“打老虎拍苍蝇”呢?
哪一个老虎苍蝇不都是有过初衷做铺垫的呢?
所以写了这篇不太成熟的小论——“你记不记得”。
但愿人人都有记性。
则有:
不必管,不管事--无事;
则有:
不必结,不结怨--无怨;
在清静中说无为无不为。就没有有什么记性不记性了。
(此处无为无不为,不是占了茅茨不拉屎的那种结怨的不作为)。
此处可以议论,申明在先,议论要求——文明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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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29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法为了自律于尊法守法,文学艺术版块上,说说张老师20年前打了常同学,事件过去了20年,常同学要报复,实施拦路打张老师。有人说“当公权不能伸张正义的时候,人们原始,普遍的对公平正义的渴望的本能,自然会作出非法治理性的报复。”
今日为此也来读一下我国学刑法之时效。
刑法第四章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我们假定张老师20年前犯罪,所有元素空间S={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作为变换群,进行研讨。
从刑法第八十七条看,张老师打学生不至于是“无期徒刑、死刑”。
即便是“无期徒刑、死刑”,过了20年,要重新追究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条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策略。宣告了任何人私自报复犯法。什么叫伸张正义?
依法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策略,是不是伸张正义?如果是。
人们原始,普遍的对公平正义的渴望的本能,就已经实现了。则,已经实现了“伸张正义”与“自然会作出非法治理性的报复。”前后矛盾。
如果,依法维护社会稳定还不足以伸张正义,谁能说清楚什么是正义呢?
是争?对面争过没完没了;
是骂?对面骂得不可开交;
是打?对面打得头破血流。
争、骂、打没完没了,置国家的“维护社会稳定”而不顾。又有“自然会作出非法治理性的报复。”必然出现,寻找适当机会继续争,继续骂,继续打。
想当年:
说争就争出了 “口诛笔伐”产生联总红造会两派。
说骂就骂出了,“打倒臭老九,揪什么什么内一小撮”, 产生停工停产。
说打就打出了“武斗枪声”。动乱了十年不开卷高考。
遥想二十世纪初。
军阀割据,直系曹锟和吴佩孚,皖系段祺瑞,奉系张作霖,滇系唐继尧,桂系陆荣廷,大大小小的军阀。那时中国地图上像溃破的疔疮,每天都在流血。哪一个军阀不是以“正义”为幌子起家的?
那时,说什么以战养战,强能欺弱,大能欺小,新军阀代替旧军阀之争,诸如冯玉祥阎锡山孙伝芳。天下大乱。不都是从“非法治理性的报复”开始的吗?
那时能有几多“公权伸张正义”耶?
乾坤许大山河旧。
几多人,乱弹琴。不堪回首。
寿星吊颈不纳福,
冬夏春秋,尽扯催花柳。
难得如今有个太平盛世,又有不知满足的,见到车道拥挤汽车插队,就呼吁为动拳头的点赞;听说学生拦路打老师的,就提出什么“当公权不能伸张正义的时候,人们原始,普遍的对公平正义的渴望的本能,自然会作出非法治理性的报复。”非动乱,不足以慰藉其私心之龌龊。岂不谬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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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9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我与你路遥的争论焦点来说,其实就是常仁绕究竟是“有罪”或是“有过”。显然,路遥虽罗列出了法规,却没有根据法规的要件,对常人绕的行为,作出对比分析的结论;而仅仅从“有罪”观点,作出感性认识的判断;虽然,路遥的扩展思维的论述很多,其实,这都是为其观点所作的铺垫;故,不值一驳。
   就“寻衅滋事罪”而言,我们应当看到:张老师20年前的作为,即使够不上犯罪,那至少应当算“重大错误”;而这一错误,给13岁的常人绕及不少同学造成了难以磨灭的心理创伤;而这一创伤,既刻骨铭心,且没有得到应当有的释怀。
   所以,常人绕的“寻衅”,显然带有常识可以理解的成分;也就是说,如果常人绕当时不打张老师,仅责问或怒斥张,则无事;但常人绕打了张老师,但其后果并没有达到《刑法》追究的标准。所以,对常以行政处罚,符合“行责相当”的精神。
     所以,情感上的偏见,不能代替法规;“逢江必反”的魔咒,你路遥算是铁心被锁定了;但这只能说明你作为一个文痞的德性;但对山人来说,枉然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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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9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29 11:24
就我与你路遥的争论焦点来说,其实就是常仁绕究竟是“有罪”或是“有过”。显然,路遥虽罗列出了法规,却 ...

驳你路遥两个诘问:
    1,“如果是,人们原始,普遍的对公平正义的渴望的本能,就已经实现了,“伸张正义”与“自然会作出非法(非)理性的报复”,前后矛盾”:
   驳词:
   显然,匹夫将“公平正义已经实现了”,以“如果”作为假设,再与常人绕的“非法治,非理性的报复”对比,得出“前后矛盾”的讥讽;请问匹夫:你这个推论站得住脚吗?
   据此,可以说,匹夫的文痞天才在此又一次显现。
    2,“如果,维护社会稳定还不足以伸张正义,谁能说清楚什么是正义呢?”
   驳词:
   从逻辑上讲,“社会稳定”,仅与“伸张正义”有关联吗?
   现实中,有人为了“稳定”,不惜践踏法律;不惜限制人身自由;不惜迫害,甚至杀害当事人的事件,显然给你匹夫的谬论一记耳光!
    显然,“社会稳定”,是在政治开明,法治公允,人心舒畅,百业新旺的综合体现的结果;而“伸张正义”,仅仅是“法治公允”的体现;而是不是真正公允,这不由一时的认定判定,而要经得住历史,人民的检验。
    可见,匹夫的诘问,显然是片面的,唯心的;而匹夫真正的本意,则是企图再次捞回点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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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29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提出对某一事物的认识,跟你炮手老江没有一毛钱的关系,我们就没有争论焦点可言。说到争论焦点,总要问是为了什么值得一争吧?
你第一个跟帖就叫人家匹夫。
第二个跟帖就叫人家文痞。
请问,你是哪来的个没有教养的,你是个什么东西?
我提出对某一事物的认识,
你说是“你路遥在对我关于重庆的官司...。”你也太抬举自己了吧?我讲常仁尧,没有讲到你什么事,你尽往自己脸上贴金,你怎么那么不要脸呢?
你有什么权利不让我在论坛上就事说法呢?
你并不能阻挡“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常仁尧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常仁尧获刑一年六个月。
你看见了吧!你第一个跟帖你说“并不属于违法”。还有意义吗?
你第二个跟帖说“其后果并没有达到《刑法》追究的标准。”还站得住脚吗?
你既然要那么说,拿出理由来说,而你把触犯刑法,说成要“对常以行政处罚,符合行责相当的精神。”就扯远了。

你扯远了我都不与你争。帖子依然在,自有他人评说。还有什么争论焦点好说呢?你不觉得你是口不跟心,事与愿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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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30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眼屎霸宫,洗一下眼睛再来发帖不迟,你偏要打肿脸充胖子, 2019-7-29 21:16你点评说 --『路遥:你“记不记得”那个被打的张老师在回答常人绕的质问时的回答。』
法理说法,好比扯萝卜,扯出萝卜拔出泥。
想不到我这里说法,拔出个瞎闭烂眼来。
我这里讲常仁尧打了老师张清林,触犯法律。你那里却是讲常人绕。
试问:
常人绕,能是他常仁尧吗?
姜艳霞,能是你江眼瞎吗?
你事情都没有弄清楚,涉案人物不是那个人物,你还有什么资格点评什么法理帖子呢?你不是在瞎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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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匹夫:
     你再次凸显了你故伎重演的拙技:
      曾经,匹夫就我的“i   con”,与“i  can ”大发谬论,是乎捞到了稻草;而今,匹夫再就“常人绕”与“常仁尧”再次故伎重演,讥讽山人“眼瞎”,“瞎闹”。
    显然,人们在网上打字的时候,有时因为疏忽;有时因为图省事,所以对近似字的错误并不在意而懒得修改;但人们完全可以根据事件情节的陈述的逻辑性,判断出该人物,该情节的指向;而今匹夫却无视这一普遍的习惯,以咬文嚼字的手法,企图发难与山人。可见,匹夫的雕虫小技的文痞本性,再一次暴露在众人面前。
   所以,我用不着辩证帖子的人物是“常人绕”或是“常仁尧”;而人们也用不着在意这两者究竟是a ,或是b,仅从情节介绍就知道其是一个人:常仁尧。
    可见,匹夫正题难赢就故伎重演而吹毛求疵;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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