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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车辆修理和清洗个体商户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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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 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区文明创建工作的深入,大多数从事车辆维修和清洗业的个体商户,按照文明创建的要求,规范了车辆修理和清洗行为,但仍有少数商户违法侵占道路经营修车、洗车业务,污染了环境,影响了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为进一步规范车辆修理和清洗行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自即日起,宿松县公安局、宿松县城市管理局、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将抽调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专班,开展专项整治。
      一、经营车辆修理、清洗个体商户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店内经营,不得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出店经营;不得向街道排放污水、倾倒油污或污损路面。

      二、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车辆修理、清洗个体商户侵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警城管联勤专班进行查处,对不能立即驶离的,将实施拖移并按违停处罚。

      四、对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无照经营车辆清洗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查处取缔。

      六、对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宿松是我家,文明创建靠大家。在全县上下积极争创省级文明城市的热潮中,希望车辆修理和清洗个体商户,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改变陋习,顺应时代发展,共建新时代美丽宿松!

   

宿松县公安局     

    宿松县城市管理局  

    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松县交通运输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发表于 2019-8-3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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