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里存在两个大疑问: 第一大 疑问、 被告称:手术操作规范,但约半小时后,江礼勇出现尿色鲜红。 参考,判决2012-03376,第三页第十三行【见被告称】。 手术进展顺利,操作规范,不是完成手术后,再过半小时,才发现“患者某勇出现尿色鲜红”。 而是手术过程中,就发现了患者江礼勇“出现尿色鲜红”【见被告称】, 被告此证词,是从手术起始算起半小时,江礼勇出现尿色鲜红。 由此一,则判决【经庭审查明】中“术后半小时,发现江礼勇尿管颜色呈鲜红色,同时血压下降。”并不能确定是完成手术后。而可以是手术启动后半小时的手术过程中。 法官在这里安了个字眼。 判决改变了被告证词“2012年12月6日进行手术。手术操作规范,但约半小时后,江礼勇出现尿色鲜红,院方立即予以升压药维持血压。”的原本意思。 第二大疑问、 鉴定人认为,“2、双侧同时手术,操作时间长,有可能增加感染和出血的几率”。 基于[被告称],已知手术过程中,在手术开始后半小时,而不是手术结束后半小时“江礼勇出现尿色鲜红”。则鉴定中“2”说的可能什么几率,不能代替已经出现了尿色鲜红。 道理是: 要完成两处微创经皮肾输尿管排石术,半小时是完成不了的,则知手术开始起,过了半小时尿出血,应该是第一个经皮肾部位。而不是第二个经皮肾部位。 被告有意把右侧行什么术写在前,而不说右侧经皮肾输尿管取石术。这是混淆视听的第一步。 被告有“+左侧经皮肾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依据先后顺序,可以断定出血部位是右侧肾。 而两大重要疑问的抹平人,正是患者代理人的,三个时间对不上号的证词: ①《沉沦》“在紧张的手术完成后2小时余,患者逐步出现大出血。” ② “2011年,西南医院医生李为兵为打破医疗常规,为颠覆临床医学理论,在学术界独创一帜,在患者右肾积脓,凝血功能严重底下,高热下,以违反临床医学教科书的规定,以简单手法,对患者实施手术,致患者术后3小时大出血,休克。次日频临死亡,2天后死亡。以上陈诉,有病历为证。” ③11月28日入院诊断:“左肾结石,右肾积脓,肾积脓未愈的情况下,12月6日,行经皮肾等手术,结石未固定的情况下碎石,结果是结石未排除反而伤及肾组织术后半小时开始出血,继而大出血。【见控告方称】 被告说词,原本是辩解掉医疗过错,但[被告称]没有辩解掉过错,相反证实了原告的主张。这是证据倒置的效用,而不能以为被告“犯低级错误”。 手术过程中患者家属不能到手术室,手术过程中是否出血,哪里出血,只要手术医生不说,患者家属就一慨不知。 在手术后,出了手术室,进入护理时,患者家属发现血尿,自以为是手术后半小时、二小时,三小时,都不是手术过程中的“手术操作规范,但约半小时后,患者江礼勇出现尿色鲜红。” 而原告代,只用患者家属亲眼所见,和院方有意隐瞒真相的病历,而不研究被告称,把江礼勇小便带血和大出血的时间,定义在“手术后半小时、二小时,三小时。”被告院方求之不得的。 所以老汉我说“出了手术室,发现出血,越是时间滞后,对医方因手术担责越小。” 本人认为: 1、【被告称】“2012年12月6日进行手术。手术操作规范,但约半小时后,患者某勇出现尿色鲜红。”不是完成手术后半小时发现尿出血,而是手术进行到半小时尿出血。 2、由此鉴定人的鉴定,时间长增加了出血的可能不成立。 由此鉴定为次要因素不成立。 由此判决被告对患者损害为次要因素,对损失担责30%也不成立。 3、原告三个不同的出血时间,虽然情有可原,但自以为是,只确信亲眼所见,不关心没有办法去亲眼所见的事实,放跑了【被告称】字里行间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倒置效用。 4、综上,本人认为,出血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什么原因出血。 例如,抢救过程显示动用凝血因子,没有止住出血,后是动用肾动脉血管栓塞术,达到了止血的目的。 则知医生在手术过程中造成出血存在。所以医方使患者出血要付全责。 5、肾动脉血管栓塞术,表面看,是应急措施,实际上,随后的危害,是由此产生一系列复杂病变。 此时尚有挽救措施,但是泌尿科转胸外科观察室,有见死不救之嫌。以致拖了两天,患者终因见死不救而死亡。所以被告要承担见死不救,以致患者死亡的全部的责任赔偿。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罪。 本人声明: 本人自认为说理虽然肤浅,仅因为案中案比较复杂,不是我就事说理的讨论范围。 第一,本帖内容,不予任何人发生争辩。 第二,本帖内容,只代表个人观点。 因为,帖子本身是读《沉沦》作者的资料而发表的看法,所以不作为说理依据。所以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size=18.6667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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