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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瓜者被行拘 涉事警察被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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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5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新通报:偷瓜者被行政拘留3日;派出所存在执法过错,涉事警察被停职,责令公安局处理。

         此前报道

        瓜农追偷瓜者时致其擦伤反赔300元,法律专家:警察处罚不恰当

        8月4日,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这两天,河南鹤壁淇县的瓜农庞某因制止偷瓜行为导致偷瓜人受伤并反被要求赔偿的经历,引发全网关注。瓜农在接受河南媒体采访时抱怨说,“人家来偷我的西瓜,我还要倒赔她300元钱,觉得这事不太合理。”那么,事情的经过到底是怎样的?警方为何最初这么判定?

          河南淇县瓜农庞某家中承包了200亩地种西瓜和玉米,但经常有附近的人趁瓜熟后来偷瓜。庞某说:“我在这儿承包了200亩地,种了西瓜。他们都是这一片的,成群合伙地来偷,偷得我没办法。本来今年天也干,西瓜产量也不高,偷的比卖的还多呢。”

7月29日,两名女子骑电动车来偷西瓜,庞某在与她们拉扯时,一女子的膝盖擦破流血并报了警。民警协调让庞某赔偿300元医药费,这让庞某十分委屈。“我叫她站着,她不站,跑,我在后头拉她一下,她的车歪了,她那膝盖可能是扫着地了,俩膝盖擦流血了。警察来这儿处理了,叫倒给她三百块钱,我觉得这事太委屈了。她来偷我的西瓜,我还得倒赔她300块钱,这事我觉得太不合理。”庞某说。

           根据淇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的通报,7月29日6时44分,淇县北阳镇枣生村村民宋某(女)与其女儿耿某骑电动车路过庞某的西瓜地时,宋某下地摘了八、九个西瓜,价值二十余元。当她与女儿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时,庞某追赶中拉拽电动车把,致使三人同时摔倒。耿某双膝盖擦伤,电动车车把摔坏。民警出警后进行了询问,因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对宋某及其女儿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考虑到宋某及其女儿受伤,即进行了现场调解,庞某赔偿宋某伤情300元。

            对于这样的处罚,庞某越想越憋屈,他说,以后就算看到有人偷西瓜也不敢追了。“撵也不敢撵,拦也不敢拦;再撵,我再赔钱,我连本都没有了。”

        报道一出,引发一片质疑。对此,淇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淇县”8月2日深夜发布通报回应说:事件经媒体报道后,淇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在民警耐心教育训诫下,宋某及其女儿认识到自己错误在先,主动退还了之前赔偿的300元,双方达成谅解。同时,派出所民警也帮助庞某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设醒目标语提醒劝戒随意摘瓜行为。

        此事经报道后,引发舆论热议。法律专家岳屾山说,偷瓜是违法行为,如果案值较大则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一般是按照数额追究责任。这种偷取或者是窃取他人田地里的作物,其实也是属于一种盗窃行为,如果金额比较少,可能不构成犯罪,具体金额根据每个地方不同的经济状况有各自的入罪标准,如果不构成犯罪,它还是可以受到治安处罚的。”

         如果盗窃行为转化成了抢劫,则无论金额大小,都有可能构成抢劫罪。岳屾山指出:“如果犯盗窃之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的,则要按照抢劫罪进行处理。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使用了暴力和威胁的方式来抢夺财物,哪怕可能只抢了一块钱,也有可能会构成抢劫罪。”

         岳屾山表示,瓜农现场抓小偷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在此过程中造成的嫌疑人或违法人损害,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他说:“不管是被盗窃的人或者被抢劫的人本人,或者是其他人民群众,见到这种不法行为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即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实施防卫,属于一种正当防卫的行为,如果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基本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什么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度,在多起正当防卫案件中曾引起争议,岳屾山表示,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属于正当防卫过度。“超过必要限度是指,其实施的防卫行为的程度已经能够制止犯罪了,但其仍然在继续实施这种打击行为,或者对本来是一个小的侵害行为,或者没有急迫的暴力性的行为时,其实施了比较严重的一种打击行为进行防卫,这可能就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需要承担责任。”

         岳屾山认为,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我们国家都强调惩恶扬善,所以民警判罚瓜农向偷瓜者赔偿300元是不恰当的。


          各种讨论中,还有人也开玩笑说,谁年轻的时候还没在别人的地里摘过几个西瓜?但是,偷,就是偷,可不能纵容。更重要的是,关于盗窃和防卫行为,并非无法可依、理应依法办事。昨晚(3日),鹤壁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针对公众关注的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7月29日处置的一起盗窃西瓜的警情,鹤壁市公安局已启动执法监督程序,调查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岳律师提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即便情节较轻,不按此执行,民警也不能“和稀泥”,反而让制止偷瓜的人要赔偿偷瓜的人。更令人疑惑的是,在当地警方的第二份通报中,对于“偷瓜”的行为依旧没有明确认定,继续“和稀泥”,说是“摘瓜”。也难怪有媒体继续质疑“让赔偿的是你,让退回赔偿的也是你”。


发表于 2019-8-6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8-5 18:44
曾经,我承包土地种了玉米;玉米成熟时,有不少人来偷。一次,我逮住了两个偷玉米的人;其中一个可能还 ...

我为你的行为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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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5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我承包土地种了玉米;玉米成熟时,有不少人来偷。一次,我逮住了两个偷玉米的人;其中一个可能还是老师。开始,那两人企图来狠的,但其看到我手中有把弯刀,就马上服了,乖乖赔了100元。
   而另一次一个妇女偷了几十个玉米,被我逮住了;派出所也来了,但派出所的人和稀泥,没有作出处罚;而我的合伙人怒而将她家里的铁锅砸了。
   事件发生地:二郎,卓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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