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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你记不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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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6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显然,这个“你记不记得”题目是路遥先生曾经用过的题目。为了切底粉碎路遥先生曾经对江礼勇一案的医学问题胡说八道,近日,我写了《违规》帖子,就被告在临床医学中所犯的错误,做了比较肤浅的解析;即便如此,也足以粉碎路遥先生曾经那些胡说八道的认定,评论。
    但路遥先生仍不甘心,提出一个其明知故问的问题:
    “要以理服人,请拿出被告对患者实施双肾同时手术的证据来”。
  记得路遥曾经对被告实施的手术有过陈述:
  “经皮肾”手术;弹道碎石术;
   我先对这两个医学名词作出解释:
   “经皮肾”手术,就是一种微创手术:在肾对应的部位开一小口,再对病肾实施微创手术;
    “弹道碎石术”,就是经排尿孔推入细小管子,再对结石进行粉碎。
   当然,这是很肤浅的解释;但可以肯定的是:对一个肾,不可能同时实施这两种手术。
  所以,既然路遥先生知道被告对患者同时实施了这两种实施,如今却来质疑:"请拿出被告对患者实施双肾同时手术的证据来。”
   可见,路遥先生的这一“质疑”,显然是明知故问。
   所以,今我倒要问路遥:“你记不记得”你曾经的高论?
  可见路遥先生已到了黔驴技穷的地步,作了明知故问的无力狡辩。
  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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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ANX -2 + 3 -3 + 5 鹦鹉学舌,断续,模糊,不是以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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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9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8-8 20:02
路遥:你不是要我拿出西南医院是否对患者同时实施双肾手术吗?你既然已经知道医方对患者同时实施了“经皮肾 ...

语言是人类重要的交际工具。口语与笔谈有所不同。
宿松人说话,有时还配合表情,有时打姨夫说小姐。显得爱憎分明。生动活泼。有一定的魅力。
听得懂的和听不懂,听得全的,与听一半就闭塞视听的,显然不一样。一知半解与心领神会的不一样。
语无伦次的,懒得搭理他是另一回事。
忠言逆耳、对牛弹琴是另一回事。
有些语言习惯,明知不对,但大众一听就明白。
例如,孩子放下饭碗,去扯狗尾巴。家长发现了,于是对话有三种,任选其一:
你吃饱了吗?
答吃饱了。
你手去扯狗的尾巴,肚子吃饱了吗?
答吃饱了。
你放下饭碗就扯狗尾巴,还要吃吗?
答吃饱了。
显然这都是口语习惯,都能听得懂。
但是写在文学上,就有点讲究。
不是肚子吃饱了,而是肚子饱了。
作为娱乐休闲,说说玩还可以,但是一本正经要说理,就要把话说清楚,要不,谁愿意陪你玩呢?
本主题贴,炮手老江说:—— 我先对这两个医学名词作出解释:
“经皮肾”手术,就是一种微创手术:在肾对应的部位开一小口,再对病肾实施微创手术;
“弹道碎石术”,就是经排尿孔推入细小管子,再对结石进行粉碎。
当然,这是很肤浅的解释;但可以肯定的是:对一个肾,不可能同时实施这两种手术。
所以,既然路遥先生知道被告对患者同时实施了这两种实施,
如今却来质疑:“请拿出被告对患者实施双肾同时手术的证据来。
可见,路遥先生的这一“质疑”,显然是明知故问。
这里我只是对写在娱乐休闲里的文字理解,如“被告对患者同时实施了这两种实施”句。可能作者是想说“被告对患者同时实施了这两种手术”。
如果不幸被我言中。作者理解能力就相当有限。
经皮肾输尿管取石术,就是对某侧输尿管取石术。双侧经皮肾输尿管取石术,就是经过双侧肾,行左右侧输尿管取石术。并没有对肾脏手术。只是小设备通过了肾脏这个路径。就像讲肚子饱了,不是肚子吃饱了。更不是嘴里也饱了,肚子也饱了。嘴巴只不过是饭食的通道而已。吃不是目的,肚子饱是目的。所以说动了肾脏,也不是对肾脏手术了。
2019-8-6 09:59[杂谈<违规>]我的跟帖有:
『从解剖学知道,左右侧输尿管,是由左右肾到公共的膀胱的通道,如果做了经皮肾左输尿管结石取石术,先前的行右侧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离开动左肾,动右肾,就只有经膀胱小切口,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了,然而,这不是到处打洞的老鼠。而且被告也没有说经膀胱取石,则知“行右侧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也是对右肾钻孔,也是对右肾有过排尿(排液排脓)的过程的。
则证明了双肾破损同时存在。』
在那里我也没有说对双侧肾脏动了手术。只说因医疗程中双肾破损同时存在,也就是说,炮手老江学舌,学走样了。两岁学说话,六十年学闭嘴,炮手老江先生,你老来学舌走样,你与其自发神经,你还不如思过闭嘴。
又如,割阑尾手术。
单独因为炎症割阑尾,是要切开右腹部麦氏点的皮肤和肌肉。【麦氏点是肚脐眼到右髂骨上刺连线,分三份靠髂骨上刺三分之一处。这里无非就是一个通道,并不能说割阑尾的通道“麦氏点”也算一个手术。
要证明手术的通道不是手术,很容易。只要证明割开“麦氏点”通道不是手术,就类推了。
某产妇无菌剖腹产,她对没有炎症的阑尾割除,有愿望。产科也可以对无菌阑尾无菌手术。
剖腹产顺带割阑尾,这是开放性手术过程的另一手术。没有另行开孔。则足以证明开孔通道,不另算手术。所以对江礼勇双侧输尿管取石术,不是对左右肾同时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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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8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本帖有点错乱,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他说——
但路遥先生仍不甘心,提出一个其明知故问的问题:

要以理服人,请拿出被告对患者实施双肾同时手术的证据来”。
记得路遥曾经对被告实施的手术有过陈述:
经皮肾”手术;弹道碎石术;
我先对这两个医学名词作出解释:
经皮肾”手术,就是一种微创手术:在肾对应的部位开一小口,再对病肾实施微创手术;
弹道碎石术”,就是经排尿孔推入细小管子,再对结石进行粉碎。
当然,这是很肤浅的解释;但可以肯定的是:对一个肾,不可能同时实施这两种手术。
所以,既然路遥先生知道被告对患者同时实施了这两种实施,如今却来质疑:"请拿出被告对患者实施双肾同时手术的证据来。

可见,路遥先生的这一“质疑”,显然是明知故问。




我本来不需要对一个不知时间先后的人再回帖。而且我的帖子和跟帖在网上可查。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鹦鹉学舌,一般有的而像人话,所以可以作为休闲娱乐。而在这里,炮手老江学话是错误的,时间顺序是颠倒的。论坛网友!我们总不能看炮手老江自己打自己耳巴子,寻开心吧?
的确开心,也很惋惜。请听我捋一下时间顺序——
2019-8-5 11:03  [杂谈<违规>]我的跟帖有:
没有看到证明材料。已经公布的庭审录入,原告和被告都没有讲到对江礼勇双肾同时实施手术。法庭判决,也没有讲到被告对患者双肾手术,更没有实施双肾同时手术。只对输尿管碎石。要以理服人,请拿出被告对患者江礼勇实施双肾同时手术的证明来。
不管双肾同时手术怎么不符合书上说的,只要不是对江礼勇实施双肾同时手术,则书上说的话题与江礼勇无关。
2019-8-5 19:55 没有举证说明动肾,回答仍然是——“记得我曾经在帖子中谈到了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报告的两条结论:...  路遥先生:以上文字,均有书证;应当认定为法律事实;而就你的慧眼,你看出了该结论的荒缪之处吗?而你回复的最后假设,还需要求证吗?而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此。”
人家炮回答不上来,我不能害他木鱼脑袋,想破了都答不上来吧?于是我在那以后,不是一贵栗子给他打个包,我还给他摸了一下。说出“谜底”。请注意我标注的时间顺序,(有据可查的)
2019-8-6 09:59 我的跟帖是这样:
上贴讲到被告不是给患者肾脏手术,要你拿出证明,动的是肾的证明。
是老汉我试一试你,对医理的理解。
不成想你的确不理解。
经皮肾输尿管镜,虽然是对输尿管,但是手术时动肾了。这是不争的事实。
也正是先对肾穿刺放掉肾脏尿液,然后放入双层扩张管,把外套留下,再放入小设备,经肾盏肾盂向输尿管延伸直达输尿管里的结石部位。
其中的金属导丝在这个通道行进过程中,碰坏了的部位,就是出血部位。
其中要膨胀这个通道,碰坏的血管,或者出现了静脉瘘因肿胀而破裂,则它的供血管,就是需要选择性栓塞的动脉血管。
则知这个从肾做入口的通道,也和从膀胱入口的通道一样。只是针对输尿管的部位不同,选择的切口不同罢了。输尿管有三个部位狭窄。就把输尿管分成三大段来研究。
2011年12月6日对江礼勇行行右侧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 + 左侧经皮肾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 + 双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
老汉我在《依样画葫芦》一文,揭露了这一医案错误。就庭审笔录中发现的问题公布于众。
......。
从我的善意回答中,网民们可以看到事实真相,并不像炮手老江讲的,“曾经对被告实施的手术有过陈述”什么什么。而是在后来才有过,问你之后我自答了什么什么。
很好笑,炮手老江连鹦鹉学舌都不如,说:【 “弹道碎石术”,就是经排尿孔推入细小管子,再对结石进行粉碎。】
炮手老江连排尿孔都说出来了。你直接说从江礼勇的小鸡鸡上推入细小管子,不更容易懂吗?
你说的这“经排尿孔推入细小管子”。是从哪里学来的呢?
你不记得时间顺序,可以重新回到【杂谈/<违规>】看一看。健忘只算病态,又不算丑事。
与事实不符,没有说有,做话说话,且前言不搭后语。于是【娱乐休闲/<也谈记不记得>】就是你自己打耳巴子给家乡网民们休闲的。就是你自己打耳巴子给家乡网民们娱乐的。
老汉我感到有点儿纳闷——你自己打耳巴子寻开心也就罢了,你何必以为这是寻娱乐休闲呢?
你自己打耳巴子,做话说话。就不怕丢了江家男女老少的面子吗?那些后生还要人前人后办事或上街呢!总不能因为你自己不要脸,影响他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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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8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你不是要我拿出西南医院是否对患者同时实施双肾手术吗?你既然已经知道医方对患者同时实施了“经皮肾”手术和“弹道碎石术”,而这两种手术绝不会对单个肾同时实施。据此可见:你路遥是在明知故问;或者你是在故意健忘了。
    你路遥说我“鹦鹉学舌”,显然这只不过是以你之言,驳你之词罢了。
    你路遥说“不是以上原文(的意思)”,那你“请拿出被告对患者实施双肾手术的证据来”的话,怎么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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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9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19-8-8 11:39
炮手老江本帖有点错乱,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他说——但路遥先生仍不甘心,提出一个其明知故问的问题:
“要 ...

   路遥:请注意你曾经援用病历中的原文:
   “2011年12月6日对江礼勇行右侧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术取石术+左侧经皮肾输尿管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双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
    显然,从这段病历的记载中,你路遥应当清楚地知道:医方对患者同时实施了双肾手术。而你却在后来说:
    “请拿出被告对患者同时实施双肾手术的证据来”。
    显然,这不是明知故问吗?
    虽然,你路遥在此回帖中,说了些无关主题的话,但这只能说明你企图掩盖你理屈词穷的狡辩;当然这也是你路遥的惯技:海阔天空地胡扯一番后,发些并无逻辑关系的诘问;并在此上讥讽本人。
     黔驴技穷的文痞,路遥;你对此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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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ANX -4 -3 -3 + 1 病历上没有双肾手术,别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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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9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续上页]
由上文讨论得知,江礼勇双侧输尿管取石术,经过双肾,如果有积液,有积脓,因肾穿刺的排尿过程,一齐缓解了。对肾减轻负担是有利的。
不利的是在纵深操作和扩张通道过程中,无意中造成的伤害。造成这样的伤害,不是医护人员的故意。也不是疏忽大意,也不是重大过失。
因为不可避免的伤害了,仍然还能挽救。所以这个阶段不是医疗事故罪,只是医疗事故责任。
但是挽救过程中像猜谜语一样,一会儿凝血酶,一会儿动脉栓塞,属于抢救不当的严重过失,后来转移胸外科观察室,有见死不救之嫌,才是最重要的责任。
炮手老江在[杂谈<违规>]说:“被告所涉及的不是“医疗过错”,而是“医疗事故”。因为是医疗事故,这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责任,含义不同。虽然都是医疗事故,如果仅仅只是医疗事故责任,不一定治罪的。
就目前医疗事故罪定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原告代的证词,是手术后,两小时,三小时才出血。与被告称,术中操作规范,但约半小时后,...尿色鲜红。手术造成出血担责,一定不一样。
(本人理解为,上手术台手术了半小时的时候出血。)
接下来,只对出血的处理是否得当,7日会诊转胸外科观察室是否得当。8日是否有过抢救,因无效死亡,需要讨论。
就江礼勇死亡医案来说,
江礼平说,手术方案错误。请问就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吗?就算是,这个手术方案,是不是经过患方签字同意,共同担风险的呢?如果医方没有,但不可能没有告知手术方案,不可能没有对手术方案交患方签字。
则能把“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按到人家头上吗?
6日手术台上,恐怕你没有机会监督手术台吧!江礼平你是否知道,术台上有没有哪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如果找不到证据证明手术台上,是哪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炮手老江说医院应服刑【医疗事故罪】,抓哪个医生去治罪呢?
转胸外科观察室后,以及7日会诊,8日死亡,江礼平你是否知道,这段时间,有没有哪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如果找不到这段时间,是哪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炮手老江说医院应服刑【医疗事故罪】,那抓哪个医生去治罪呢?
要我说,只有证据倒置能帮点忙。找到院方哪些过错。至于担责赔付多少,不是你考虑的,也不是鉴定代替法庭,又鉴定人说主要或者次要。
须知,医案是,牵一发能动全身,的要命案件。哪怕次要因素,只要因此产生连锁反应致死,看似次要因素,都是要命的因素。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只要法院说你的诉求全部认可,你就有理了。
相反,再审不予受理,就清零了。
你说人民陪审人韩重怎么爱读你拿到的教科书《适用泌尿外科学》,你纠缠韩重帮你说理,但是作为人民陪审员的监督职责,他支持了你在主张了吗?没有。
于是你的《请看...韩重》说“你作为教书育人...你缺大德,婊子出卖肉体,先生出卖灵魂”。
人民陪审员的支持都清零了,何况小小老百姓一句两句评论。纠缠人家,强要人家为你说理,是妄想啊!
一样的道理,你也不要在这里纠缠我来给你个理。
就算我全部支持你,说你有理,你又能获得到什么呢?
何况你连因为所以都说不清。
你连个最起码的时间顺序都说不清,
更何况你学舌都走样。
你企图把错误加罪予评论人,而评论人原文事实上,与你的胡扯八拉,又挨不上边。我只能说你命里带孤,自作自受,活该没有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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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10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19-8-9 11:11
[续上页]由上文讨论得知,江礼勇双侧输尿管取石术,经过双肾,如果有积液,有积脓,因肾穿刺的排尿过程,一 ...

   说你路遥如下问题:
   虽然你路遥一再就江礼勇一案的临床医学问题发声;且无视我对你的这一做法一再表示的事理,法理具在的批驳;而今你又故伎重演:
1,你称:“(医方)无意造成伤害········”。
     驳词:
     你路遥再次无视被告在患者术前治疗方案错误;无视被告对手术指征判断错误;无视被告对患者实施手术的方案错误(见《违规》),仅就被告在实施手术时的某一环节,天才地编造“金属丝碰坏了肾组织;云云。”
    需要指出的是:你路遥的这一说辞,既无事实证明,而你更无临床医学学术资质作出如此评判。
   2,你称被告有“见死不救之嫌”:
   显然,这是你无视以上的被告的错误,再次编造的虚假事实。
   患者术后当日出现大出血,医方以大量输血,凝血因子止血无效后,以栓塞止血;次日出现“多脏器衰竭”,患者濒临死亡。请问:医方的抢救措施有何不当?
   可见:手术指征判断错误;手术方案错误,使患者出现严重危及生命的恶况,能够以正确的抢救措施使患者回天吗?
    可见:你路遥貌似指责医方,其实掩盖着另一祸心:将医方的“医疗事故”改称为“医疗过错”。
   3,关于“医疗事故罪”:
   显然,该罪的法定要件是:
    “医务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显然,我举证的医方在术前抗感染治疗措施不当;术前手术指征判断错误;术中手术方案错误(见《违规》),此足以证明:医方完全违背泌尿外科的临床医学规范;而被告作为临床泌尿外科的专业机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善良管理义务人”,犯下如此低级错误,那只有一种解释:“严重不负责任”。
    4,关于那个“人民陪审员”的韩重:
    显然,韩重作为“重庆市三个金牌陪审员”之一者,大学教授,高级知识分子,且其参与了案件审理全过程;他肯定知道,对鉴定人拒绝依法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法律规定;
    他肯定知道判决书所认定的:“庭审质证时,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立即出庭答疑;又拒绝延期开庭审理”的“事实”,完全是虚假的;
     但他却认可了这些枉法之举;并在判决书上签字。
     据此,我对这个背叛法律,丧失良知的“金牌陪审员”的任何无情,尖锐的批判,都不为过;且这是命案。
    5,关于“风险告知书”:
    医方在任何手术前,要求患者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字,这是惯例;但这并不能免除医方在因自己的过错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此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明确记载。而本案被告也没有据此作出辩解。
   6,关于你路遥说要哪个医生具体承担责任;什么理由:
     我回答你:
     民事赔偿首先应当是西南医院;之后西南医院可以向主治医生索赔;
    承担 刑事责任当然是那个主治医生;理由:你路遥猜。
    再次提醒你,路遥:
    停止你那貌似专业的医学扯淡;收起你那虚荣的丑态;正视本案的关键:程序是否合法;认定是否真实;
    至于你妄称:“我其实是在帮你”,这只能使我更加鄙视你;而众友,也从中看到你的真面目:太虚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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