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突然”二字。 本帖就故事说故事,故事应该有完整性,推理故事应该有逻辑推理,依据证据链推理,通过丑与美的靠近比较,才成就一个完整的故事。请听我说说“故事里的事”。 2013年1月4日,某医案判决书,第5页第7至10行,“詹某惠、詹某合,不同意某某某鉴定意见,认为某某所作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不同意休庭另择期开庭。” §1、该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26日至10月12日共170天。完成司法鉴定,距离11月28日开庭,尚有47天充足时间。作为受案法院,应该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其中,需要在开庭期,提前多少天,向法庭提交“鉴定人出庭答疑误工费等费用,可以享受‘鉴定人出庭答疑’的权利。” 电话笔录显示,鉴定人出庭答疑误工费,也是法官在开庭前不超过两天才告知原告代的。特别是,提交给鉴定机构资料——封存的患者的病案资料。是经法庭同意的。则法庭选择的开庭日期,应该是完成在告知原告的同时,也应该告知鉴定机构。得出法庭选择的开庭日期。如果这两件告知,法庭没有尽义务。则是法庭的过错。 首先判决书上“原告,认为某某所作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不同意休庭另择期开庭。”在法理上站不住脚。 §2、从11月26日电话笔录得知,鉴定人向法官说:“反正28日确实来不了,你通知原告代理人到我们所交800元出庭质询费。我们安排好了后,才能派人来,具体时间,我们会提前通知法院。”看。 得知判决书上的“突然”,是法庭造成的。 §3、从原告接到法庭通知,交纳鉴定人出庭误工费,是在11月26号以后,来看。特别是原告代,于27日如数交纳了800元出庭误工费等费用。如果法庭要求在开庭期,提前N天,完成预期28日开庭的一切准备。可以看清楚一个严峻的问题,已经实现不了——需要在开庭期,提前N天,向法庭提交“鉴定人出庭答疑误工费等费用,可以享受鉴定人出庭答疑,的权利。” 则,法庭最起码没有尽到提前N天,向原告的告知的义务。因此,判决书提出的“突然”,是法庭造成的。 鉴定人出庭质询程序的缺失,也是法庭造成的。 如果要说公道,因法庭的过错,从而剥夺原告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的权利,就不公。 这是对案件认定事实不清,带来的不公。 §4、从11月26日电话笔录得知,鉴定人向法官说:“反正28日确实来不了,你通知原告代理人到我们所交800元出庭质询费。”看。 原告代理人已经提前在27日,按照鉴定人要求,交纳了800元出庭质询费。依据我国的文字逻辑,鉴定人与原告代理人达成了“出庭质询”合同协议。这个“出庭质询”合同协议达成的条件,是不考虑“鉴定人向法官说:反正28日确实来不了”的。如果要考虑“鉴定人向法官说:反正28日确实来不了”,鉴定人就不会收取,原告代交纳的800元出庭质询费。 首先,依据审判原理,开庭日期28日,不是原告代能够决定的。休庭,延期开庭,也不是没有决定权力的原告代确定的。 其次,鉴定人与原告代理人达成了“出庭质询”合同协议存在。 至于林某钧答辩: “法院要求延期审理,申请人(原告)执意要求按期开庭。后,法院要求鉴定人杨石夏进行了书面质证。因此,鉴定人杨石夏不存在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是站不住脚的。 原因是,鉴定人和原告代理人之间,没有解除“出庭质询”的合同协议。 须知“书面质证”代替不了“出庭质询”。 鉴定人不履行“出庭质询”的合同。属于单方毁约。 综上,本医案故事中,因法庭的过错,从而剥夺原告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的权利。 本医案故事中,因鉴定人单方毁约,从而剥夺原告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的权利。 医案判决中,两个主要疑点存在。所以案情判决不明成立。 此判决书上的“突然”二字,像两只狰狞的眼睛,冒着“老子就是王法”的歪风邪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