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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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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6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这次对临时摊棚和可能对违章建筑的拆除的行动中,有人提出一个观点:给与这些被拆除的摊主一定的补偿。
      我认为:此举与事理不符;于法无据。
      先说那些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容许”搭建的永久建筑:
      记得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只容许搭建临时摊棚,不得建设永久建筑;并声明:如果今后政府要求拆除摊棚,摊主们不得拒绝。摊主们开始如约而为;但后来,有的摊主偷偷改变摊棚结构,将摊棚改建为永久建筑结构;其中有人还贿赂城建局官员,弄到所谓“准建证”。而那个剃头匠甚至还弄到张俊模的“特许”,在原县委院墙外建设两层小楼。
      而后来在黎河菜市场那些店主们(或租用店主们)开始也是以占用人行道搭建临时摊棚为原建,但后来也逐步改变为钢结构;而在没有店面的地段,摊主们都是以“占山为王”的方式,予以占有;特别是对于有店面的商户,对对面的地段,那更是“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方式予以占有。
      由此可见,社会的公共资源,在人们的私欲下,被并不公平的,并不有序的情况下,被瓜分;而当政府要求重新洗牌的时候,这些既得利益者却要求政府给与补偿;其中的代表人,就是那个“一剑封喉”。
      显然,这些临时摊棚,违章建筑,既是时代的产物,对现在来说,更是时代的累赘,毒瘤;而其法定手续,根本没有;即使所谓的“准建证”,也是一个肮脏的玩意。所以,给与补偿,显然是对腐朽的妥协;对法治的亵渎;更是对国家利益的出卖;是渎职;是犯罪。
      让那些得寸进尺的家伙的梦想破灭吧!




发表于 2019-8-28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8-27 20:09
路遥:
     你说:“因为改变了原“临时”性质,拆除建筑物的需要补偿或置换建筑物,包括搬迁和安置过 ...

炮先生作文标题是《该不该补偿》
标题是——该不该什么什么。
标题不是——不应该什么什么。
所以给人的映像是讨论,对什么的应该与不应该的话题讨论。
属于讨论题型,而不是命题题型。则表示对持不同意见的人,允许发表看法。
今路某提出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并没有违反公德良俗,
路某提出,临时建筑准许,对这六个字的理解,并没有超越话题。
路某提出,物权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差别。
提出物权侵权与债权侵权的差别。
提出是因为谁的过错,才出现三十多年的临时建筑用地的收回问题。因为不存在二三十年的临时建筑和临时建筑用地的法理。得出证明其“临时”根本属性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
结合地面附着物的征收定义,提出我个人的见解。
本人认为债权人的对债务人的放宽归还期,是一种事实上的允许放宽,放宽了就不存在违约,放宽土地使用权期限的时期之内,地面用途没有改变,建筑物用途没有改变,则不能说是违规建筑。就事论事,并不为过。
临时建筑和临时建筑用地,说它根本属性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另一重的意义是,使用权确权的转变。
土地使用权确权的转变,从历史角度看,把地主的土地没收,分给农民。地主手里的地契,属于推翻的历史,地主手里的地契,不足以证明那片土地,地主仍然有所有权。
农民分得地主的土地后,拿到地契。到三面红旗时期,国家宣布土地不准私有。农民的地契属于翻篇的历史。则农民手里的地契,不足以证明那片土地,农民仍然有所有权。
历史转变是众多改变的的一般性,例如,一个起先是民师,后来民师转正,退休工资也不再是民师对待。
如此类推,历史原因的确权转变。包括从临时建筑,临时建筑用地,转变为民居或者别的,一定不会追索到史前文明以来的每个转变,最终只对土地实际有权使用人的确权。
炮先生自己也讲到,有的人拿到了永久建筑准建证。本人认为,只要没有法理上的解除,准建证是有效的。则准建证上实际批准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已经彻头彻尾地推翻了临时建筑和临时建筑用地的前提。本人自认为这么说没有触犯众怒。也没有什么“逢江必反”意义。
愚以为,在论坛发言,在征求意见,在发起讨论的帖子,应该允许持不同意见人说话,不同意见是对事不对人的。
路某不才,但不出格,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说得不中听,你不接受,是因为你没有那样的正人君子的度量。
恶言不出于口,忿言不反于身。
你发出讨论性质的话题,你对路某的不同意见认为是“逢江必反”,只能是你自认理亏。
你的作文有“即使所谓的准建证,也是一个肮脏的玩意。所以,给与补偿,显然是对腐朽的妥协;对法治的亵渎;更是对国家利益的出卖;是渎职;是犯罪。 让那些得寸进尺的家伙的梦想破灭吧!”
如果你的本意是要证明拆迁补偿不合法,你就应该让准建证解除法律效力。而你实际上做不到。反而是你的愿望破灭了。
如果你的本意是要证明拆迁补偿是执行人渎职犯罪,你就应该举报具体的人,但是你没有。
特别是你没有第一手资料证明,哪个人该补偿的没有补偿,哪个人该不补偿的补偿了,则拆迁补偿安置不是梦想的破灭。调转来证明你的愿望破灭了。
所以你的这个言论,如果不是自言自语,就属于“恶言”。
你视持不同意见为“逢江必反”,恰似调转来证明了 “恶言出于口,忿言反于身”!
你的主题帖,有“在没有店面的地段,摊主们都是以“占山为王”的方式,予以占有;特别是对于有店面的商户,对对面的地段,那更是“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方式予以占有。”
我的帖子所支持你的地方有“注意:未经政府许可的临时建筑,才属于违规建筑。”只是你眼睛不好使,还认为是“逢江必反”。
你眼睛不好使,能怪谁呢。
炮先生主题帖言道:“如果今后政府要求拆除摊棚,摊主们不得拒绝。”
摊主们并没有拒绝政府要求拆除摊棚。
这个今后,后到了什么程度?
答:“二三十年”。
请问,你在国家政策的哪个句子里,找得到临时建筑二三十年的?
没有吧!
则,历史改变了这个摊棚的“临时建筑”属性。
至于你的回帖驳词说“政府不可能出让这些地皮”,我看你是不尊重事实,从八十年代至今三十多年,请问,这些地皮不都是出让给摊主后政府不收回所致吗?嗤!不是出让地皮,难道是划拨地皮吗?
从你的主题帖得知,摊主享受了二三十年的出让地面使用权。请问,你主题帖说的话还有效吗?
你驳词还说“更不可能给予颁证”,主题帖里你讲到“有的摊主改成永久建筑,弄到所谓准建证”。 请问,你主题帖说的话还有效吗?
嗤!你是扯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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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篇关于拆除补偿或者不补偿的讨论话题
本人认为,应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应该要对现实的重新认识。道理说清了,补与不补,补偿标准多与少,等等话题,就自然捋清了。
该作文说
『记得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只容许搭建临时摊棚,不得建设永久建筑;并声明:如果今后政府要求拆除摊棚,摊主们不得拒绝。摊主们开始如约而为;但后来,有的摊主偷偷改变摊棚结构,将摊棚改建为永久建筑结构;其中有人还贿赂城建局官员,弄到所谓“准建证”。』
不知道该作文是否注意的临时建筑许可六个字的含义不?
1、临时建筑许可,若在许可期限内拆除,要计算残值补偿的。即,时间没有超过批准时限,收回土地使用权,是要补偿的。
超时没有没有归还,其原因是政府没有按照临时建筑用地规定按时收回,则不算违规建筑,对这样的所谓临时建筑,是要补偿残值的。
注意:未经政府许可的临时建筑,才属于违规建筑。
2、临时建筑,批准文上有规定时间,临时建筑最长只有两年,两年后,重新申请延期,最长延期两年,最多延期一次。即临时建筑最长使用土地权,只有四年。
临时建筑许可,包括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仅仅超过四年,就算侵犯土地使用权。依据使用权侵权诉讼时效,有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时间起,计算诉讼时效。
在八十年代到现在三十多年,政府才来收回八十年代的临时建筑用地使用权。就是一句含糊其辞的话。正如作文中说:『其中有人还贿赂城建局官员,弄到所谓“准建证”。』
不管你是怎么想办法弄到手的“准建证”。毕竟准建证,没有解除法律效力,就是有效的。依据该作文,这就彻头彻尾地打破了,临时建筑用地,和临时建筑这个前提了。
议论:
哪有临时建筑期限有三十多年的说法呢?
国有土地,公民申请使用,得到政府容许,这是物权使用权人的确定,不是物权所有人的确定。物权侵权没有时效限定。延期使用没有归还的问题,首先是债权人的责任引起的问题,物权问题就转化为债权问题,债权侵权追诉是有时效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就改变了临时建筑用地租或借的追诉。收回使用权,就要通过协商的办法来解决。
因为政府容许使用土地。没有哪个政策规定有三十多年的临时建筑期限,则八十年代至今的建筑,不能算作临时建筑。
即,今日拆除的建筑,不算临时建筑。
只能说是简易建筑和非简易建筑。
因改变了原“临时”性质,拆除建筑物的,需要补偿或置换建筑物。包括搬迁和安置过渡期的补偿。
其原使用地面,因为改变了临时建筑性质,则建筑物主对该土地承担了土地有偿使用付费,所以也要对地段置换,提供使用权,维护其经营权。
即使,未申请延期的临时建筑,依据债权侵权的应该知道原则,早该拆除。但它不拆,表示了默许该建筑存在合法。已经二三十年的历史了,迟迟二三十年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对地面建筑,仍然要按照征收征用性质补偿残值。不对土地使用权的置换,不对经营权的补偿。
八十年代政府允许的临时建筑,是对经营权的支持,这是政策上为民办事的初心,我们经常讲到的不忘初心,就在于它的惠民性质。面对现实,尊重历史,如果对问题不作具体的分析,会影响到当地政府形象的。
尾声:
作文,不应该挑起群众斗群众,不能说有许多农民销售农产品没有享受这些优惠,就鼓动其他菜农来对既得利益人的攻击。
不能说其他市民,没有享受到这些优惠,挑起市民利益均沾,鼓动其他市民来对既得利益人的攻击。
城镇建设政策,如今正日新月异地为菜篮子工程开放绿灯放行,为菜农提供农产品销路。开发创办新的菜市场。
需要用地,仅仅靠挤兑既得利益人,是不够的。
需要用地,仅仅靠城管追逐流动菜农卖菜,是不够的。
我们宿松城镇建设规划,扩大了居民区,扩大了办公区,扩大了其他职能区建设用地。按照方便生活,服务人民的宗旨,按照配套建设规划,理所当然要开辟新的菜市场

点评

时隔20多年,剃头匠早已进省城发达,江姓见同一时期的都成千万富翁,老电影院黎姓都是豪门。羡慕嫉妒恨,想报当年找俊模让他饭店倒闭之仇!发帖把剃头匠搭上车。  发表于 2019-8-28 12:51
尝到80年代做生意的甜头,这户姓江的又通过关系在黎河北搭建2层楼卖面。会一天一个官老爷,才在黎河北占据门面。到了90年代,黎河公园拆迁,这户江姓,不仅得到了土地还得到了补偿金。  发表于 2019-8-28 12:44
张书记让人调查,发现卫生都是一个脏字,这户姓江饭店也就倒闭了  发表于 2019-8-28 12:39
传说,在80年代,通德街老电影院门口,有户姓江的通过关系搭建棚户开饭店。有天恰巧县委书记张俊模路过,姓江的朝街上泼了一盘脏水,全洒在张俊模身上,不仅不道歉,还骂人。  发表于 2019-8-28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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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6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90年代,黎河公园周边的拆迁补偿都装进了口袋,而和他们一起同一时期的房子,一直没有拆迁安置,你可以访访当年的拆迁户,有的不仅拿到了土地补偿还有现金。那些拿到了拆迁补偿户,也是通过关系搭建楼房,棚户。宿松不只是“剃头匠一家,无证房,靠关系占地盖房子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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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6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只说剃头匠这一家!张俊模是80年代!这个时期通德街,黎河四周,都是靠关系,或思想超前搭建了不少房子!你敢说90年代黎河四周,通德街占地的拆迁户没有拿到拆迁补偿!社会总会有一些,嫉妒心强的人!自己靠关系搭建房屋,拿到了拆迁补偿。眼镜确又盯着别人的房子🏠!说别人的房子这样靠关系,那样该拆迁而不给补偿。见不得别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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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店外棚本身就是占的公共资源为个人谋利益,那来的补偿?

点评

炮手你说脑子有坑,对剃头匠羡慕嫉妒恨吧!2层楼这批拆迁户你到街上数数就他一家吗!  发表于 2019-8-27 13:56
炮手,什么时效!同一时期盖的房子🏠,90年代拆迁一批得到补偿!到了2010年,这些拆迁户就不补偿吗?  发表于 2019-8-27 13:53
炮手!通德街像剃头匠的一样的楼房拆迁时少吗?在黎河北角,有户江姓靠关系在80年代搭建2层楼房,在拆迁时得到了土地和补偿金,是不是该退回国家?  发表于 2019-8-27 12:52
这里所提到的,都是80年代初建筑房屋和棚户,这个时期的,在90年代拆迁了一部分,政府都给予了拆迁补偿。现在还遗留一部分没拆的!  发表于 2019-8-2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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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少应该补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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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要分清什么时期搭建棚户,什么时期建的门面房!这里是指80代初期的门面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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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27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谈的与本人帖子所表达的意思,完全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但你却承认了这一点:那些违章建筑没有政府许可;而此,正是本人帖子所依据的事实。      显然,你将曾经的行政事实作为你的观点的证明依据,这在人们看来,是乎有理;但这在逻辑推理上,显然是荒缪的:那些侵害人们利益的案例,你为什么不印证?显然案例不是法规;除非有最高法的特别解释。
       可见,“猴”,你的推论的方法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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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手,你就看看在张俊模特许的剃头匠的房子拆迁补偿安置吧😊!  发表于 2019-8-27 22:33
该不该补偿!剃头匠的房子都有30~40年了,坐等看拆迁补偿,很快就会有结论!  发表于 2019-8-27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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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挣着眼睛👀说瞎话!怎么就剃头匠一户!是你和对剃头匠有仇吗?剃头匠对面邓姓在拆迁补偿时也是2层楼,斜对面有好几户,黎河徐姓拆迁补偿时也是2层楼。口说无凭无据,可以查阅当年拆迁补偿户的房屋及结构,还有补偿金。这些违建或靠关系搭建的棚户楼房,得到的拆迁补偿金是不是都要按现在的市场价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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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27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19-8-27 12:07
这是一篇关于拆除补偿或者不补偿的讨论话题,本人认为,应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应该要对现实的重新认识。 ...

路遥:
     你说:“因为改变了原“临时”性质,拆除建筑物的需要补偿或置换建筑物,包括搬迁和安置过渡期的补偿”。
     驳词:
     请问:是谁改变了摊棚“的临时”性质?
     显然,是临时摊棚的户主;其逐步将摊棚改建为永久建筑。
     虽然,有关部门对此并没有予以强制阻止,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建筑具有政府的认可而具有合法性;因为,政府不可能出让这些地皮;更不可能给与颁证。
     可见:你路遥无视事件的行为主体;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政府需要给与这些违章建筑者以补偿。
   所以,你路遥的推论是荒缪的。这或许就是你路遥“逢江必反”的定律作祟吧?而公义,在你路遥看来,显然只能当做嘴巴上的绢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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