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先生作文标题是《该不该补偿》 标题是——该不该什么什么。 标题不是——不应该什么什么。 所以给人的映像是讨论,对什么的应该与不应该的话题讨论。 属于讨论题型,而不是命题题型。则表示对持不同意见的人,允许发表看法。 今路某提出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并没有违反公德良俗, 路某提出,临时建筑准许,对这六个字的理解,并没有超越话题。 路某提出,物权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差别。 提出物权侵权与债权侵权的差别。 提出是因为谁的过错,才出现三十多年的临时建筑用地的收回问题。因为不存在二三十年的临时建筑和临时建筑用地的法理。得出证明其“临时”根本属性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 结合地面附着物的征收定义,提出我个人的见解。 本人认为债权人的对债务人的放宽归还期,是一种事实上的允许放宽,放宽了就不存在违约,放宽土地使用权期限的时期之内,地面用途没有改变,建筑物用途没有改变,则不能说是违规建筑。就事论事,并不为过。 临时建筑和临时建筑用地,说它根本属性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另一重的意义是,使用权确权的转变。 土地使用权确权的转变,从历史角度看,把地主的土地没收,分给农民。地主手里的地契,属于推翻的历史,地主手里的地契,不足以证明那片土地,地主仍然有所有权。 农民分得地主的土地后,拿到地契。到三面红旗时期,国家宣布土地不准私有。农民的地契属于翻篇的历史。则农民手里的地契,不足以证明那片土地,农民仍然有所有权。 历史转变是众多改变的的一般性,例如,一个起先是民师,后来民师转正,退休工资也不再是民师对待。 如此类推,历史原因的确权转变。包括从临时建筑,临时建筑用地,转变为民居或者别的,一定不会追索到史前文明以来的每个转变,最终只对土地实际有权使用人的确权。 炮先生自己也讲到,有的人拿到了永久建筑准建证。本人认为,只要没有法理上的解除,准建证是有效的。则准建证上实际批准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已经彻头彻尾地推翻了临时建筑和临时建筑用地的前提。本人自认为这么说没有触犯众怒。也没有什么“逢江必反”意义。 愚以为,在论坛发言,在征求意见,在发起讨论的帖子,应该允许持不同意见人说话,不同意见是对事不对人的。 路某不才,但不出格,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说得不中听,你不接受,是因为你没有那样的正人君子的度量。 恶言不出于口,忿言不反于身。 你发出讨论性质的话题,你对路某的不同意见认为是“逢江必反”,只能是你自认理亏。 你的作文有“即使所谓的准建证,也是一个肮脏的玩意。所以,给与补偿,显然是对腐朽的妥协;对法治的亵渎;更是对国家利益的出卖;是渎职;是犯罪。 让那些得寸进尺的家伙的梦想破灭吧!” 如果你的本意是要证明拆迁补偿不合法,你就应该让准建证解除法律效力。而你实际上做不到。反而是你的愿望破灭了。 如果你的本意是要证明拆迁补偿是执行人渎职犯罪,你就应该举报具体的人,但是你没有。 特别是你没有第一手资料证明,哪个人该补偿的没有补偿,哪个人该不补偿的补偿了,则拆迁补偿安置不是梦想的破灭。调转来证明你的愿望破灭了。 所以你的这个言论,如果不是自言自语,就属于“恶言”。 你视持不同意见为“逢江必反”,恰似调转来证明了 “恶言出于口,忿言反于身”! 你的主题帖,有“在没有店面的地段,摊主们都是以“占山为王”的方式,予以占有;特别是对于有店面的商户,对对面的地段,那更是“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方式予以占有。” 我的帖子所支持你的地方有“注意:未经政府许可的临时建筑,才属于违规建筑。”只是你眼睛不好使,还认为是“逢江必反”。 你眼睛不好使,能怪谁呢。 炮先生主题帖言道:“如果今后政府要求拆除摊棚,摊主们不得拒绝。” 摊主们并没有拒绝政府要求拆除摊棚。 这个今后,后到了什么程度? 答:“二三十年”。 请问,你在国家政策的哪个句子里,找得到临时建筑二三十年的? 没有吧! 则,历史改变了这个摊棚的“临时建筑”属性。 至于你的回帖驳词说“政府不可能出让这些地皮”,我看你是不尊重事实,从八十年代至今三十多年,请问,这些地皮不都是出让给摊主后政府不收回所致吗?嗤!不是出让地皮,难道是划拨地皮吗? 从你的主题帖得知,摊主享受了二三十年的出让地面使用权。请问,你主题帖说的话还有效吗? 你驳词还说“更不可能给予颁证”,主题帖里你讲到“有的摊主改成永久建筑,弄到所谓准建证”。 请问,你主题帖说的话还有效吗? 嗤!你是扯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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