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说理与无理狡辩有着本质的区别。就事说理,可能在事实面前检查到不占理的有哪些,占理有哪些。无理狡辩,是在事实面前不占理,却要假借另一个说不通的事理来逃脱指责,显然无理狡辩是泯灭良知,在欺骗自己。 回炮先生“此岂不怪哉!” 读江礼平主题帖《再论该不该补偿》时,原以为他只对拆除某建筑而辩论,可是他补充说:“甲留乙久住数载,乙未付分文;甲要求乙离别,乙要甲补偿。此岂不怪哉!” 这就是提出另一个说不通的事理,来狡辩。 听众是不是要问,为什么甲留乙久住数载呢? 为什么乙被甲留住数载可以不负钱,还要甲补偿呢? 留住数载之初,甲乙有没有约定呢? 于是,读者暂且离开拆除建筑是不是要补偿的话题,先来讨论一下佐证是不是有道理, 如果没有道理,佐证就失效,佐证就成了累赘,反而立论站不住脚。 评帖人,就楼主的“甲留乙久住数载”,联想到楼主知道的,离婚案的财产分割。来证明楼主佐证的无效。 楼主网上公布离婚案例: 礼平、智君、信中、张琴原本是一家人。后感情破裂,众叛亲离。 29号房屋,是因为婚后房产,也是儿子承诺给媳妇单方所有的产权。有文字为证“约定三个月内如果没有过户给张琴,将诉讼解决,”这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因该约定没有注明失效期,这个【将】字推迟到10年后,依然有效。也是以离婚事实为一一对应的,沈法官的判决29号房归张琴是对的。 代理人礼平不服(2017)皖0826民初1657号判决,就21号房屋虽然是儿子儿媳结婚后添置财产,驳斥万法官“登记结婚时间,房屋交易时间,与是谁出资购买房屋,在法理,事理上,有逻辑上的必然关联吗?” 代理人礼平,就债权40万分享。提出要争夺孙子的负伤补偿歀。提出要争夺儿媳妇出嫁娘家给的压箱钱。 于是出现(2018)皖0826 民初2564号判决。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内容。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判决纠正了原判遗漏内容,改判更多一些财产给被告,这回为被告而输了原告的官司。 马太福音说,不该得到的,要让他再失去。使之不足。 道理很简单,压箱钱是与箱内的陪嫁衣物一样,属于女方的。孙子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孙子的。被告和孙子的这两笔钱用来购买房屋,或者借贷出去经营,产生孳息,理所当然属于各自个人投资,单方获益的财产。 原告代理人礼平明明知道这个道理,唯恐遗漏了显得认定事实不清,这回认定清了。不但案情认清了,楼主不放过要争夺孙子的利益,连楼主的人品问题也显示出来了。 原告代理人在论坛发帖曝光实情,几次辩护像是为被告要理,结果原告输了官司。老汉我曾经看到炮先生为被告利益辩护,点赞过。 这老江,无情无义,帮助儿子分离儿媳,为争夺孙子利益,分离孙子。 像狼一样,露出了尖牙齿。歇斯底里呼叫,碰个焦头烂额,弄得众叛亲离,一丝儿不见愧疚。 周郎妙计安天下,赔了夫人又折兵。周郎尚以死谢罪,而楼主恬不知耻,曝光自家笑料。反而输了官司。 宿松话,过了小孤不问娘娘, 这里过了炮手老江的故事, “甲留乙久住数载,乙未付分文;甲要求乙离别,乙要甲补偿”。 还有此岂不怪哉!吗? 回过头来言归正传,黎河拆除八十年代九十年代以来的某建筑,只因有千丝万缕的历史原因,包括约定和个人财产权,善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问题的存在。补偿也不是“此岂不怪哉!”而是应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