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是否属于非法建筑,需要核实。
临时建筑,只有最长两年土地使用期。续签只有一次机会,最长续签只有两年,从申请使用到续签结束,最长只有四年。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临时用地批准权限内,批准临时用地期间的长短。而不权批准无限延长。
超过四年,政府管理部门不收回用地使用权,用地人一直使用三十多年,就不再是临时用地性质。地面建筑,用地人就是善意取得使用权。政府管理部门拆违过程中,没有拆除地面建筑,默许存在三十多年的地面建筑没有认定是违建,就不再是临时建筑,默许存在,就不是违规建筑。
这里是宿松黎河,不是香港澳门,(清光绪24年,1898年香港租给了英国,明嘉靖32年1553年葡萄牙强占了澳门,1887年以通商条约葡萄牙殖民了澳门)。所以不像香港澳门存在法律障碍那样。在距离县政府近在咫尺的黎河。
就不存在法律障碍引起的拆违受阻,即,不存在逃过了三十多年的违章违法建筑,还留到了如今。
所以对这类八十年代九十年代的建筑拆除,需要补偿。
1、默许的建筑补偿残值。
2、准建证建筑,需要补偿。
①商用部分按照商用补偿;
②民居部分按照民居补偿。
炮手老江在网上公布了他自己一个临时油毡棚建筑,改变成砖结构,当初他自己承诺“如果今后政府要求同其他摊棚拆除,本人也一视同仁。”
九十年代拆除,并不是按照临时油毡摊棚拆除补偿,而是按照改变的结构获得拆除补偿,并且获得了另外一处地皮的例子。
炮手老江说:“80年代,在占用两格地皮,另外旁边又加了一间。改变油毡棚为砖结构,并且在使用十来年后获得了拆除补偿,拿这个补偿买到了万家塘一块商业用地,还剩余1000多元。
《我的准建证》作者说:这个准建证的取得,是肮脏的玩意,是姐姐给城建局董局长买电影票的结果。是买地皮的几百块钱被时任物资局的会计,董局长的老婆携款潜逃之后,董私下弄了个准建证给我,并嘱我不要声张。…当然,对此我现在没有怨言;而对那几千元补偿费,我也没有什么觉得不当”。
炮手老江说,他的建筑准建证是肮脏的玩意。推定其他摊主的建筑准建证就也是肮脏的玩意。提出“一把屎不臭,不要挑起来臭!”。“那些拿着准建证要价的人,最好闭嘴。”
我国的民事法有六大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正如网民跟帖那样,如果核实准建证是违法的,所有违法的准建证房屋拆除,不给补偿,同时补偿了的也应该追回。
如果核实准建证的法律效力没有被解除,算有效准建证。依据“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给炮手老江的补偿了,类似的其他人的,也应该补偿。
炮手老江以为,别人家的类似他家的建筑,到现在才拆除,补偿的时价、币值高,就喊出不应该补偿。这种心态比较奇怪。有点像《儒林外史》第五回中,提到的那个严监生。严监生病重,为那盏灯里点的是两茎灯草难心,恐费了油;喉咙里痰响,一声不倒一声的,总不得断气。
忽然发现一个现实(拆除工作已经歇了几天)。 炮手老江着急上火看到别人家的,不只是“到现在才拆除”,还有可能核实存在合法,而不会被拆除。
失道寡助,哀莫大于心死,炮手老江汗颜作色曰: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