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上午,太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太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工作人员殷某某涉嫌犯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某在太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9.2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殷某某在明知他人为申报公司资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空白红头文件及纸质公文模板复印件等帮助行为,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了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从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庭对被告人殷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在最后陈述阶段,殷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这起案件将择期宣判。 (彭磊 记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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