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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怒斥地方政府强拆获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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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9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最高法审判长当庭怒斥地方政府漠视强拆”视频引关注。视频内容系今年2月,郴州市北湖区政府不服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各方询问的庭审画面。今日(10月19日),记者了解到,北湖区政府的再审申请已于今年3月被驳回。

                                           审判长当庭质疑区政府一方委托代理人说法。庭审公开网视频截图

               最高法审判长怒斥 “锅不是这么背的”

             10月17日,一段“最高法审判长当庭怒斥地方政府漠视强拆”的庭审画面在网络热传。

             庭审画面中可以看到,再审申请人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政府委托代理人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案件所涉楼房被拆除与当地政府无关,区政府并没有实施拆除危房行为,根据利益相关公司瑞鸿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涉案房屋是由瑞鸿公司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内容拆除的。

            此后,审判长对这一说法表示质疑:“我们两分来讲,如按一二审认定结论,房屋系政府委托下,办事处与涉事公司违法拆除,应追究政府行政责任。反过来说,如瑞鸿公司在无任何法律依据情况下私自拆除,政府有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政府委托代理人辩称是否启动追责他们并不清楚。审判长怒斥:“你们作为区政府来讲,地方这么大的事件,如果你们认为是它(瑞鸿公司)拆的,这不是小事,怎么可能4、 5年了没有启动任何(程序),它出个说明,就轻飘飘的,这个事它背锅就完了?这锅不是这么背的啊。”

             审判长还在庭审中评论:“我一直在考虑,当然我仅代表个人观点,我们反复在强调法治政府,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来做的。有时候有一个误区,特别是在征地强拆的案件中,经常有答辩方称是某公司或某个人拆的。我一直想问的第一句话是,那么这个公司或个人被追究责任了么?如果没有,要么就是政府委托的,要么就是放任。”

          该视频在网络热传,许多网友赞叹审判长的“硬核怒斥”。目前,这段约1小时的视频在庭审公开网的播放量已达10万以上。

          房屋遭强拆屋主将地方政府告上法庭

          记者检索发现,庭审画面涉及2014年郴州一起楼房拆除案件,被拆除房屋的2名户主将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政府告上法庭,请求认定区政府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区政府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相关判决书显示,2014年6月10日,郴州北湖区居民黄晓泉、袁作权所在的文星路43号30栋房屋被当地社区居委会委托的机构鉴定为“构成整栋危房”。当年6月19日凌晨,黄晓泉的妻子王某被强制从屋内带离,住进街道办及社区工作人员为其安排的地方,房屋门窗当日被拆除。

            6月20日,郴州市发布暴雨天气专题预报。6月23日,北湖区政府作出应对暴雨灾害拆除房屋的决定,发布《紧急避险措施通告》,对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8栋楼,实施停水断电、警戒隔离、疏散撤离住户,进行拆除。

           屋主黄晓泉此后被分配安置房。2016年6月,黄晓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北湖区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黄晓泉的诉讼请求。黄晓泉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此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认定北湖区政府拆除黄晓泉房屋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其中包括安全鉴定报告程序违法,房屋鉴定申请人是居委会,非房屋所有权人也非管理者,且鉴定报告在两年后才送达,送达程序违法;其次,区政府做出应对暴雨灾害拆除涉案房屋决定后,未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亦未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并宣布进入预警期的情况下,授权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程序也违法。

            再审申请已被驳回

           北湖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于2017年8月30日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北湖区政府此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今日(10月19日),新京报记者从案件一方黄晓泉和袁作权的代理律师谢刘勇处获得的《行政裁定书》显示,2019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北湖区政府的再审申请已被驳回。

           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湖区政府是否实施了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法院认为,根据北湖区政府发布的《紧急避险措施通告》,案涉房屋被拆除的时间、以及事发时现场照片等证据,均可证明房屋为北湖区政府委托拆除。对于北湖区政府主张其委托拆除的房屋不包括案涉房屋所提供的几项证据,均因缺乏事实根据、无法对应、或缺乏佐证被不予采信。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9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长还在庭审中评论:“我一直在考虑,当然我也仅代表个人观点,我们反复在强调法治政府,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来做的。有时候有一个误区,特别是在征地强拆的案件中,经常有答辩方称是某公司或某个人拆的。我一直想问的第一句话是,那么这个公司或个人被追究责任了么?如果没有,要么就是政府委托的,要么就是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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