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纪法小课”栏目发文,就何为高利转贷犯罪做了解释。在落马官员涉嫌犯罪的罪名中,高利转贷这个罪名比较少见。
之前,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提到,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同时,该《意见》的发布也意味着,过去不属于犯罪的高利放贷(年利率超过36%)行为,在10月21日意见正式实施后,满足一定条件,会构成犯罪。
法院副院长高利转贷被判刑
大家可能对“高利贷”比较熟悉,那什么是“高利转贷”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就量刑而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1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法袍下的“双面人生”》,讲述了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鹏翔的违纪违法案例。2019年8月2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王鹏翔受贿罪、高利转贷罪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在王鹏翔的违法案例通报中提到,2014年1月,王鹏翔拿妻子叶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作抵押,伪造装修合同,向某银行机构申请装修消费贷款200万元。2014年11月,这笔贷款到达王鹏翔指定的虚假装修承包人的账户,再通过其公司员工徐某某将这笔钱转到王鹏翔丈母娘王某某的账户。放款当天,王鹏翔将账户上的钱立即转贷给三名利益关系人,赚取利息差。
经查,2014年11月到2018年5月,王鹏翔转贷收取的利息收入高达150.48万元,支付银行贷款利息32.02万元,违法所得金额高达118.45万元之多。
少见
10月29日,陕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陕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文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李文明的双开通报中提到,他违规放贷获取高额利息,利令智昏、不择手段,将信贷资金变成生财之本,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涉嫌受贿、滥用职权、高利转贷犯罪。
涉嫌高利转贷犯罪的落马官员并不多。
除了李文明,2018年10月,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屠国军被双开,通报中说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牟利。
2018年1月, 广东省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叶胜坤被双开。通报中说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高利转贷犯罪。
更早些时候,2016年2月,辽宁省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思福被双开。通报提到,他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及公款,高利转贷获取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也有小伙伴表示,“自己借来的钱,为什么不能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凡通过骗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也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行为。
如果行为性质严重,就可能入罪。
放高利贷有了新规定
放高利贷本身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此前的规定,放高利贷(年利率超过36%)是违法的,超过法定标准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但并不构成犯罪。
但在今年10月21日之后,情况有了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0月21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该《意见》,满足一定条件,会构成犯罪。
该《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2018年8月落马的富滇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孔彩梅在涉及高利转贷犯罪的同时,也被披露多次放高利贷。孔彩梅因为强势、长期奴役下属,逼迫出轨丈夫砍手指发誓,殴打丈夫情人至重伤,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等事,在落马后受到公众关注。
云南省纪委监委发布的消息显示,在审批贷款过程中,孔彩梅了解到多位私营企业主资金短缺,滋生了放高利贷的念头。她把自己筹来的资金进行高息借贷,“白天当银行行长,晚上作钱庄庄主”,牟得上千万元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