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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杂文] 兄弟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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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经,我就我兄弟在重庆西南医院就医死亡一案作出了部分披露;而有人就此百般吹毛求疵;而有人就此认为是我家私事,不足常言;但我认为:该事件却是反映了时代的真貌······。
      一,求助
      在2011年11月28日,远在安徽宿松的我,接到从重庆老家幺兄弟媳妇的电话。兄弟媳妇在电话中,以约带哭腔声音向我哭诉:“江礼勇因结石在重庆西南医院作手术死了;现在医院要求我将死者拉回家;开始我不同意,但后来医院同意给2万元补偿。哥哥,你说我现在怎么办?”
      我问:“你们心现在在哪里?”其答:“正在西南医院。”我说:“请那个主治医生接电话。”
      那个主治医生李为兵接过电话。电话中,我问道:“死者死亡原因是什么?”李答:“是结石中的细菌毒素入血导致脓毒败血症,进而导致多脏器衰竭而亡。”
      我问:“结石仅仅是一种化学,物理病变;何来细菌毒素?”
      李为兵医生约停顿,回答:“因结石梗阻,梗阻部位已经感染。”
      我反问:“既然已经感染,显然你们在感染没有得到控制时实施手术,就必然会导致细菌毒素入血。所以,你们的手术显然不当。”
      李答:“任何手术都存在风险;且患者家属已经签订了手术风险同意书;所以,我们医院只能从人道主义方面给与补偿。”
      我说:“手术风险同意书并不能免除你们违规实施手术的责任······”
      李答:“那你们就看着办吧!”
      兄弟媳妇詹兴慧接过电话,哭着说:“哥哥,你回来帮帮我吧!”
      回忆起兄弟和兄弟媳妇矮小的身材,从事那些与其能力不相称的沉重劳动;回忆起他们经常被人欺负的事件;回忆起他们二人在我回家时对我的真诚款待,我毅然回答:“好,明天就坐飞机回来。”
      第二天晚上7点,当我从重庆两路口机场的出口走出来的时候,等候在出口的5—6个亲戚热情接待了我;晚饭有两大桌人。
       饭后,经众人商议,决定先协商解决。
       封存病历
       第二天,我,侄子,和我的姐夫刘启明,一同来到重庆西南医院的“法治办公室”——一个专门解决医患纠纷的医院机构。在我们说明来意后,该机构的一个女办事员愤愤地说道:“他们泌尿科经常出纰漏;这不,又来了!”
      根据规定,我们要求封存该案病历。那个女办事员就电话通知其院泌尿科a区的医生将病历送来。在足足等了1·5小时后,仍不见有人将病历送来;于是我就叫侄子去催促。
      侄子江智声找到了主治医生李为兵;李为兵就叫其助手将病历送来;侄子也就跟随其后。然而,在侄子走出电梯后,却发现那个拿着病历的助手不见了。侄子以为助手先行到了其“法治办公室”;但到“法治办公室”后,却不见其人。
      在又等了30分钟后,仍不见其人来;于是,我决定再到其泌尿外科去看。在见到主治医生李为兵后,我愤怒地指责李的做法高度有修改病历的可能;并要求对此经过作一个“备忘录”。
      然而李为兵断然拒绝。后,李为兵吩咐护士:“你去把病历给他们。”
      在我们跟随护士来到一间屋子,护士打开房门,我看见一张放着电脑桌子上,一个女子趴在桌子上,抬起头,揉了揉眼睛。在听了护士的来意后,其将病历交给了我们。
      在双方见证下,在从上午10点钟到午后1点,病历封存才完成。当然,我也复制了一份病历。
      协商
      医院的代表是那个自称既是律师,又是医生的重庆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静波。在于其协商,谈判中,余口若悬河,滔滔不绝的演说已经使其口角沾上了白沫;当我的质疑提出了后,他并不作正面回答:或引开话题;或以人情世故辩解;但其承诺:更改“法治办公室”的最高2万元的补偿,医方除免除5万元医药费外,另外给与5万元补偿。
      开始,兄弟媳妇考虑到西南医院的显赫地位,其与地方法院的关系,就同意了余的条件。但是,我出于对法律的信仰;出于对那个医方律师余静波的一句话:“如果患者真的是患有“肾积脓”,那医方实施手术肯定就是错误的”;而病历明确记载:“补充诊断,右肾积脓”,我明确表示拒绝该条件。
      在我将兄弟媳妇单独与其商议;一再说明医方的重大过错;诉讼完全有可能胜诉后,她才同意以诉讼解决该争端。
      递交上诉书
      在经过求教泌尿科专家,包括重庆市大坪医院,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宿松县人民医院泌尿科的专家;
      研读了《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等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后,我书写了起诉书;并提交给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主审法官王梁;而王梁的助手,那个女书记员,竟然是我在重庆市政法大学教书的侄女的学生;而通过这一关系,我向承办法官王梁一再表明:不求偏袒,只求公正裁判;而王梁也信词旦旦表明:一定公正办案。
      在法庭通知双方共同见证解封病历那天,西南医院代表在人们等待好久之后,才姗姗来迟。
      第一次司法鉴定
      根据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的规定,王梁向我提供了在重庆市的几家 鉴定机构;并叫我任意选择一家。我考虑到西南医院在重庆的势力,拒绝接受该提议;并提出要在外地选择鉴定机构;理由是:法规规定:司法鉴定不受地域限制。承办法官王梁表示同意;并建议可以到上海,广州去鉴定。
      在与王梁告别回到兄弟家的路上,王梁电话告知:沙区法院领导不同意我的要求;只能在重庆市的鉴定机构选择。我指责王梁出尔反尔;王梁无奈表明:这是院领导的意见;如果拒绝法院要求,你们原告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我表明:约见你们庭长王东友。
      一日,与民一庭庭长王东友会见在沙区法院的广场;人员稀少的地方。会见中,我指责沙区法院的这一做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使我高度怀疑你们法院与被告,鉴定机构有不可告人的关系。
      理屈词穷的王东友庭长并不作正面回答;说了几句离题的废话后,谎称有事,就匆匆离开。前后会见不过一分钟。
      迫于沙区法院的强势,我只得同意了沙区法院的无理规定;随意选择了在重庆市一家名叫“法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而王梁通知:鉴定费要8000元;并叫原告先行支付交给法院。我向王梁表明:该鉴定并没有8000元的规定;但王梁说:“你认为不合理,你可以向重庆市司法局反映”;鉴定所不归法院管。考虑到官司赢了鉴定费归被告付,我就作罢。
       在双方到重庆市“法正司法鉴定所”的那天,那个貌似端庄的主持人首先发言:
      “由于患者已经入土,所以本鉴定所不能就患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只能就医方在医疗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请问:你们是否同意在本所进行鉴定?”
      我说:“在未鉴定之前,你鉴定人首先排除了被告可能承担的主要责任;这显然具有先入为主的故意;所以,本代理人拒绝在你鉴定所进行鉴定。”
      后,散会。
      第二次鉴定
      吸取第一次鉴定的教训,经过我的再次选择的那个在重庆的名叫“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会上,鉴定人杨石夏女流首先发言:“根据沙区法院的委托,本鉴定所对江礼勇死亡一案进行司法鉴定;所以,本所只对沙区法院负责;对其他人等所提出的问题,本所慨不回答”;而后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委托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据此,我根据法规: “司法鉴定实行谁主张谁付费的原则”,要求沙区法院退还8000元鉴定费;但王梁以“这是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实施的鉴定。”
     我驳道:“你的回答与我的主张并不是同一慨念:就算你的回答正确,但这是法律规定的谁付费问题,而不是谁是否有权决定进行鉴定的问题。所以,你的回答显然是在偷换慨念。”
     后,王梁仅以无关话语搪塞。
     (续:一审花絮)

 楼主| 发表于 2020-1-28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看出:案件一开始就被被告和法院非法左右。这也显示被告西南医院与沙区法院长期结成的“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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