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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小说] 一审花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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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0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2012年6月,由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出台。我根据其“鉴定书”的内容,写了一篇长文给承办法官王梁;主要内容是:
    1,该鉴定没有载明其法定的鉴定标准;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应当是:该行业大多数专家认可的标准;并指明:应当是由我国泌尿外科的鼻祖,著名泌尿外科专家吴阶平与60多位专家合著的《实用泌尿外科学》的内容来作为鉴定标准。
    2,其鉴定结论显然荒缪:
    (1)“患者术前体温38·6,虽经抗炎治疗恢复正常,但适当延期再行手术更为适宜”。
     我的批驳是:
     显然,这是鉴定书对手术指征的判定:
     患者在术前晚上体温是38·6,次日就进行手术;显然这个“恢复正常”明显不符合专业医生,这个“善良管理义务人”应当具有的判断水平;而就发热而言,临床上就有“间隙发热”,“不规则发热”现象;而鉴定书仅以一时体温恢复正常来作为抗炎治疗成功,显然荒唐。
     而且,判断手术指征的是否符合临床标准的,除了感染是否得到控制,还有另外主要标准:凝血功能是否正常;而患者当时的化验报告是:
     “血沉42”;而标准值是21;“凝血功能低下”(报告判读语)。而且,化验单记载:表示凝血功能的“水溶纤维蛋白原”值也超过正常一倍。
     而这与《实用泌尿外科学》所规定的:感染要得到控制;凝血功能正常,才能进行手术的手术标准完全相反。
    (2)第二鉴定结论语:
    “双肾同时手术,增加了患者出血几率;如果适当延期,更为适宜”。
    我的批驳是:
    根据《实用泌尿外科学》的观点:应当先对较为容易的肾进行手术;而一旦手术失败,应当摘除病肾,以挽救患者生命。
   显然,医方对患者双肾同时实施手术,在患者出现病危时,这就切底将患者回天的大门关上了。(流泪)
   据此,我作出的结论是:
    西南医院手术指征判断错误;手术方案,实施错误(当然,术前没有建立瘘管,以完成术前,术后引流)。而鉴定书对此作出的鉴定结论,完全是在为被告作荒缪,无力的辩解。
   据此,我根据承办法官王梁曾经自称其办理过无数医疗官司案子的话,天真地请求王梁摒弃那个荒缪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对法律的忠诚;以办理无数医疗官司案子的经验,独立,自主地公正办案。然而,王梁对此并没有任何回答。
   对此,我感觉王梁并不是如我想象的那样。因此,我决定遵循程序法赋予我代理人的权利,在2012年11月2日,在安徽打电话给王梁,请求在2012年11月28日开庭时,要求鉴定人杨石夏出庭作证。电话中,王梁表示同意。
   在2012年11月25日,我来到重庆;26日我依例到沙区法院递交鉴定人出庭费。在立案大厅,我以电话向王梁表示了来意;王梁故作惊讶地
说:“我们早已公布了开庭时间,为什么你代理人今天才提出要求?”
   我说:“请你不要忘记了,我在11月2号在安徽就电话告知了你,要求鉴定人届时出庭答疑;并不是今天才提出请求。”
   王梁:“哦!记起来了;那你现在就以书面形式表明你的意见;待会我叫书记员到立案厅来拿。”
    我当时就在立案厅的电话台上,写了申请书;不久,书记员杨婷婷就来了。见过申请书,杨婷婷也表示时间仓促,需要王梁定夺;要我等候王梁的意见。
   我在立案厅等了20来分钟,不见王梁来;于是我再次打电话给王梁。电话中,王梁表示时间仓促,请我考虑是否延期开庭。我基于我来重庆不易;且我已经在20多天就表示了要求鉴定人出庭的意见,就回应道:“不能延期开庭”。后,王梁再次说明他的理由;我回答:“如果鉴定人实在难以如期出庭,我答应延期3——5天开庭。”
     然而,王梁此时说道:“算了,还是如期开庭;我尽量争取他们来;鉴定人出庭费你交给法庭。”
     就在我准备到楼上其民一庭的时候,电话响了。我拿起电话,电话中,王梁吩咐:“鉴定费你直接交给鉴定人。”
     后,我赶到在石油路的鉴定人驻地,将800元出庭费交给了鉴定人;并得到了收据。
                  开庭
    在我们原告一行人等到王梁法官来到共同走入法庭的过道时,王梁说:
    “江老师,今天鉴定人不来了;你对司法鉴定书有啥子看法?”
    我答:“根据法律规定,由于鉴定人拒绝出庭,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王梁回应:
   “好!今天开庭我们就不谈司法鉴定意见。”
   庭审笔录证明:庭审中,我的观点有如下几点:
   1,由于鉴定人就不依法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判决依据;
   2,根据病历记载:患者“右肾积脓”;且其感染没有得到控制;而《实用泌尿外科学》的观点说明,此时完全不具备实施手术指征。所以,医方对手术指征判断错误。
    3,根据《实用泌尿外科学》的观点说明:
    医方术前抗感染的措施错误:没有实施对病变部位进行局部给药;
    没有在术前建立瘘管以在术前,术后引流;
    双肾同时实施手术,违反《实用泌尿外科学》所倡导的临床医学常规。
    显然这属于手术术前,术后方案,实施错误。
   由于医方这些低级错误,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全部原因。
      庭审中  被告的那个余静波律师虽然作了并不专业的辩解,极力否认病历所证明的患者“右肾积脓”;称“这是诊断搞错了”;“这是原告为配合教科书而想象出来的”;但其也不得不承认:
   “如果患者真的是有“肾积脓”,那我们肯定有责任。”
   而出尔反尔的王梁法官,一改其入庭时的承诺:“我们今天不谈司法鉴定意见”,叫双方“各自谈谈对司法鉴定意见的看法”。当然,我作了全盘否定的表达;而被告作了“勉强认可”的表达;但在心虚的王梁的授意下,庭审笔录中没有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一个字。
   当我援引《实用泌尿外科学》的观点来证明,批驳《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荒缪,错误的时候,那个自称是“重庆三大金牌人民陪审员”的重庆大学教授,韩重,要求我将该著作交给他看,以证实我的观点。当然,我同意了。
   然而,在判决书下达后(判决仅判定被告只承担30%的责任),我找到韩重,请他根据《实用泌尿外科学》谈谈对司法鉴定意见的看法;谈谈对鉴定人拒不依法出庭作证对判决的否定;谈谈判决书称:“庭审质证时,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立即出庭答疑;又拒绝延期开庭审理”,这一庭审“事实”,是不是真实发生了?是不是谎言?但这个“精英”却以圆滑的人情事故作敷衍。
    可见,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这是一起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典型案子。
    (续集:申诉花絮)

发表于 2019-12-21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老师,后来官司怎么样?赢了吗?公道自在人心,!但是官官相护,社会黑暗点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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