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713|回复: 0

宿松男子猥亵十岁女童 获刑八个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12-20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jpg
      2019年9月9日,宿松百姓论坛发布一篇“男子伸魔抓猥亵女童 公安费尽周折破案”的贴文,文中称:9月8日上午7点多,2009年出生的欧某在破凉镇某奶茶店里购买奶茶,在其出门时遇见男子余某。余某上前主动与欧某搭讪,并在趁人没有注意的时候将右手搭在欧某肩膀上进行猥亵欧某被吓哭后挣扎着跑开。
      当欧某两眼泪汪汪的跑到破凉农贸市场找到其妈妈时,欧某的妈妈立即拉着孩子的手询问情况。于是,欧某将在奶茶店门口发生的事情一点一滴的告诉其母亲。欧某母亲听闻后大吃一惊,立即带着欧某到破凉派出所报案。
      破凉派出所值班民警听闻欧某母亲的诉说后,立即引起重视,并快速介入调查。 鉴于案件的性质恶劣,9月9日上午破凉派出所将案件移交给宿松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农村中队。农村中队接到案件后,立即组织民警对该案进行调查,确定猥亵欧某的男子是一名54岁的男子余某。在获取一定的证据后,农村中队的刑警主动出击,快速的将余某擒获并刑事拘留,9月18日经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据了解:余某,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宿松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
      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余某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同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具谅解书,对余某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宿松县人民法院根据余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决定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发帖自律承诺|文明上网自律公约|门面版|手机版|小黑屋|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 皖ICP备15019045号-1 )

GMT+8, 2024-4-19 11:41 , Processed in 0.018325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