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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脑子有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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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8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根据该局的命令,我奉命到执行局缴纳二审判决执行款。虽然,我的当事人向省高院提请再审申请已过数月;而高院至今没有回复;但出于对程序法,判决的尊重,我的当事人才作出如此举动。
      然而,该执行局财务人员却要求我以转账方式缴纳近6万元的执行款。我说明:该款是当事人向他人借来凑足;没有转账途径;但该财务人员拒绝收款。后,执行局工作人员提出将该款直接交给申请人。我提出:根据你局的命令,我只能将执行款交给你局;且我认为:原判决是以申请人虚假陈述为依据,承办法官枉法裁判的;如果申请人向我要款,我会给她耳光。如果你们不收,我就收回此款;那时你们将我的当事人列为“失信人”名单,那显然有失公允·······。
      在该局局长了解事情真相后,说:“他们为什么不收呢?这不是脑子有病吗?(此语局长说了两次)”在局长的斡旋下,终于,财务人员收了执行款。
     据此,我想,法院声称的“依法”,“便民”,在此事上,我看不出有什么体现。

发表于 2020-1-9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脑子有病,而且病得无药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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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0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沈某已退钱,不存在枉法。被申请强制执行,明摆败诉。強词无益,你履行法定败诉义务是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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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0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MAOREN 发表于 2020-1-9 18:25
这就是脑子有病,而且病得无药可救。

2000块钱就能出卖四次裁判,2000块钱就是一头猪的价格,为了一头猪就这样知法枉法,猪都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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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孬子也懂 发表于 2020-1-10 17:49
沈某已退钱,不存在枉法。被申请强制执行,明摆败诉。強词无益,你履行法定败诉义务是聪明。

孬子:
      你人如其名:代表了那些愚蠢且心灵无良的人。就你所言的两个话题,炮手批驳如下:
    关于沈默升受贿2000元一事:
   显然,此问题包含两个含义:
   1,沈默升私下会见行贿人,违反《法官法》:“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的规定;
   2,退还受贿款,并不表示受贿行为没有发生;这是人们常识和法理的共识;而你所言“不存在枉法”,显然是孬子之言。
   关于原告履行终审判决一事:
   首先纠正你孬子的说法:原告履行终审判决,并不是“强制执行”而为,而是原告主动履行的;虽然原告对判决结果强烈不满,但原告出于对程序法的尊重,故才依法履行。
    关于你孬子所言原告“败诉”之词,炮手指出:
    即使是在终审败诉,也并不表示这个案件一定败诉;因为原告还有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司法监督;提请抗诉;提请最高法予以再审的司法途径;曾经那些冤案,难道不是经过当事人数十次努力才得以昭雪吗?
   顺便说,原告已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可能已经立案;而一旦再审改判,那后果必将是被告,承办法官将受到追责。
   所以,孬子,你所代表的那些无耻之徒,炮手正告尔等:不要高兴得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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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我的先生,你好。
江先生不是路遥何日回家手下败将,他输在他的证据不足以应付他自己的主张上。依法裁判,是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江先生再次败诉,这次补交执行款,是他提出上次判决中事实不清,要求发回重新审理的结果。
这回审理清了,纠正了一判,填补了遗漏,所以,依据婚姻法,债权法,民事法等一系列法条,一系列证据链,重新审理执行,江先生怎么能抗拒执行呢?
江先生仍然计较交款的交接方式,不直接交给胜诉方,要交给法院,很好。
说明江先生懂法遵法守法,因此服法。
从中看出,江先生败在法律公正之下。不是败在路遥何日回家手下。路遥何日回家,只是看到江先生发帖中的辩护词,当时,路某指出,南辕北辙,不合常理,那样辩词,可能会对他自己的主张不利。当时江先生很生气,就说“等到再判结果,你会......。”我也关心过江先生帖子,也看见他这次向网友报喜,但他不承认是他自己一手造成的罪孽,还要与多个法官争辩法理知识。周郎妙计安天下,赔了夫人又折兵,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应该说输在法理上,长了见识,闻过则喜。夫子曰:朝闻道,夕死可也。
江先生也不要沮丧,不要像被人瞧不起的斗败的公鸡那样抬不起头。
老公爹败给儿媳妇,输在家庭不和睦上。家庭不和睦,长辈斤斤计较,是有责任的。服法者也该服理,愿赌者应该服输。老来日生不多,胜诉几率小,还是歇歇吧。
欠债还钱,不早些,而要通过法律手续还钱,更明确了江先生代理尽力了,所以落败,胜诉力不从心,依然是尽力了。
法理昭然,江先生不要以为是翁媳反目成仇,应该视为一款弥补吧。你明知即使胜诉,也不会对老公爹增加什么光辉,依然算尽力了。
我说我的先生:
关于老江,我们就不要说他是败诉吧,也不说他失败吧!与其劳心费累回帖,还不如听老江旧话重提,听老江说说他自己少年时代的暗恋吧。还暗恋着呐,他复制了好几篇作文呐。像格林童话那样,随便看看,很开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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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7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20-1-14 08:42
我说我的先生,你好。
江先生不是路遥何日回家手下败将,他输在他的证据不足以应付他自己的主张上。依法裁 ...

   回 你路遥:
   你再次重复你那过去的陈词滥调:从判决结果来评价该案的胜败;但我要指出的是:
   从一审,二审,重审,再次二审判决的事实依据看,现有的法律文书足以证明:判决依据的事实,全部都是被告相互矛盾,漏洞百出的虚假陈述;而承办法官宿松法院的沈默升,万茂林;安庆中院的周大庆,有的收受贿赂;有的隐瞒重要法律文书;有的当面一套,在庭审中表示对被告的举证不屑一顾,而在判决书中完全采信被告的虚假举证;而其依据法条,均是在被告虚假陈述,且被承办法官完全采信的基础上所援用。
   可见:事实认定错误,就谈不上适用法律正确。
   对一个正直的人来说,看判决是否正确,首先看其对事实的认定,在程序,事理,法理是否合法,合理;而在该判决中,可以说,这些标准在判决中根本没有任何体现。
   据此,我有一个建议:
   就你路遥博学多才,能言善辩,是非鲜明的自称,敢就本案的事实,法律适用与山人论战一场否?
   可以这样说:山人不把你驳得体无完肤,山人改姓;但山人谅你不敢。
   正因为如此,山人对再审充满自信;对法律的正义,充满自信;对那些对此判决幸灾乐祸;讥讽山人的人,予以鄙视;更对那些枉法裁判者,虚假陈述者,充满鄙视。
   请国人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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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江,你说文化是用来解释问题的,文化是用来解决问题的,这两句话没有错。但是,你在宿松文艺板块上,你的如下文字,我没有读懂,能不能解释一下,你的文化是解决了什么问题呢?
首先,第一个冒号的前后文,它不是路某人的意思。我的意思,你不是该案子失败,你是在向读者报喜!我的跟帖是说,案子上的失败原因是家庭不和睦,家庭不和睦,做老人的斤斤计较,助长了家庭破裂,老人有责任。儿子儿媳妇要离婚,他们共有房屋,你家儿媳妇提出要留给两个人的儿子,男方不同意,因此,法庭不调解,就依法裁判成怎样。
你的儿媳妇不姓江,儿子姓江,孙子姓江,江家不愿意把分割的房子给孙子,江家不觉得奇怪,案子败了怎么会觉得奇怪呢?不怪智君,不怪信中,必然就是你的责任了。
案子的胜败,与读者有什么关系呢?读你的帖子评论可以,谁也不会关心你是胜了是败了的。
第二,你解释的案子失败,与我没有关系,我一个农业老农民,不关心这些杂碎事情。
而且你帖子的解释,让人看不懂那句话“全部都是被告相互矛盾”。
现有的法律文书足以证明,它证明了被告互相矛盾了吗?
一个被告怎么会相互矛盾呢?
现在的法律文书足以证明,它证明了被告虚假陈述了吗?
而且是证明了漏洞百出的虚假陈述,还使得原告案子败了,这是说些什么呢?
附录先生原玉于后——
   回 你路遥:
   你再次重复你那过去的陈词滥调:从判决结果来评价该案的胜败;但我要指出的是:
   从一审,二审,重审,再次二审判决的事实依据看,现有的法律文书足以证明:判决依据的事实,全部都是被告相互矛盾,漏洞百出的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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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3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20-1-22 13:30
老江,你说文化是用来解释问题的,文化是用来解决问题的,这两句话没有错。但是,你在宿松文艺板块上,你的 ...

    路遥:
   可能,你没有看到该案几次庭审,判决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书;但我记得曾经我在我的帖子中披露过这些法律文书的章节;而从你一贯的刁钻德性看,你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法律文书的内容;即使你真的不知道,但从我的原话看,是“现有的法律文书证明”:被告的陈述是“相互矛盾”,“虚假”的,那么,你既然不知道现有的“法律文书”是什么内容,却发问“一个被告怎么会相互矛盾呢?”,“它证明了被告虚假陈述了吗?”可见:你的刁问是故意在舍本求末;而此,正是山人称你为“文痞”之缘由。
   如果你真的想朝闻夕改,凭你与那个“静和”的关系,她完全可以昭示于你。届时,你路遥必然哑口无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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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江,你说:从一审,二审,重审,再次二审判决的事实依据看,现有的法律文书足以证明:判决依据的事实,全部都是被告相互矛盾,漏洞百出的虚假陈述;
确实让人读不懂。幸亏你又解释为:(是“现有的法律文书证明”:被告的陈述是“相互矛盾”,“虚假”的,)。
就以上两个话题,文字意义是不同的。
我不知道你对陈述二字怎么理解。
我对陈述的理解是:说话的人,为了告知事物、事实的真相,有条有理地陈说,有条有理地叙述。
说话的人的目的是让人信服。陈述就不会没有条理,就不会自相矛盾。有的特定听者,还要验证说话的人已经的陈述是不是虚假的。如果验证了陈述是虚假的,例如法庭,在公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绝对不会因为检验出陈述是虚假的,反而判假的陈述是赢家。
基于以上常规的逻辑推理,你所谓的判决依据,是法律文书足以证明了的虚假陈述。才真的不好懂。
上一次你提到的……全部都是被告相互矛盾,一个逗号点开,好像你在说这一个被告与那一个被告之间的相互矛盾似的。
这一次你的解释……相互矛盾,好像你在说这一个陈述与那一个陈述相互矛盾似的。
都与你要表达的意思有相当大的距离。
问题不光是出在那个逗号给点开了。即不在于缺少“的”字结构定语。而是组词出了问题。
经仔细分析发现,把相互矛盾四个字变成自相矛盾的五个字,同时在陈述二字前加上一个定语性质的的字。意思就有点像你这次的解释了。
记得你点评张学玖先生的帖子,像挺有学问似的教他语法。而且你不止一次地在论坛上高谈阔论哲学《矛盾论》。怎么?一到你自己头上,就一塌糊涂呢?
大过年的,不要难过!好好捋一下你这个帖子,如果你自己都读不明白,其他读者就更读不懂啊!你骂我一句算不了什么。你在文学板块上骂我许多句也改变不了你自己的过错。自己的错误只有自己改才改得彻底。
话多必有错,像上次那样,你发文说医院挽救大出血病人,你说医院用的是抗凝。如果我不问你个明白,还误以为错在医院药用反头了。后来追问再三,你又解释说是凝血酶,最后,才得知是凝血因子八。由于你自己的失误,误导读者,你不觉得你的帖子太随意了吗?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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