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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检察院监督一起恶意诉讼案 再审后成功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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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8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8月,吴某、舒某向孙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7年9月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吴某、舒某偿还50万元欠款并支付利息。法院以公告方式向吴某、舒某送达诉讼文书,二人未参加庭审。2018年2月,该院判决吴某、舒某偿还孙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吴某、舒某不服上述判决,申请法院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舒某曾于2016年9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孙某48万元,诉讼中,孙某对该事实予以隐瞒,另查明,原审审判程序违法。该院遂以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意见。
      日前,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改判吴某、舒某偿还孙某借款本金50万元为偿还借款本金3.65万元,并对孙某的恶意诉讼行为处罚款1万元。


发表于 2020-1-19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搞笑,法院和原告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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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9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此贴,就张某与江某的财产分割案,我想,其中被告张某显而易见,相互矛盾,漏洞百出的虚假陈述,被承办法官无由,且故意采信,这一情形比此贴反映的情形显然更为恶劣。
    可见,虽然原告已经向省高院提起再审;且省高院已经将再审列入排号程序;其实,原告向检方提请司法监督,或抗诉,都是原告可以行使的合法求得公正的途径。
   但司法监督,或抗诉的最后结果,仍然是再审;所以,原告等待省高院的再审,是最简洁的策约。
   至于如果再审改判,那则另当别论;而原告对此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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