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吴某、舒某向孙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7年9月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吴某、舒某偿还50万元欠款并支付利息。法院以公告方式向吴某、舒某送达诉讼文书,二人未参加庭审。2018年2月,该院判决吴某、舒某偿还孙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吴某、舒某不服上述判决,申请法院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舒某曾于2016年9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孙某48万元,诉讼中,孙某对该事实予以隐瞒,另查明,原审审判程序违法。该院遂以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意见。 日前,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改判吴某、舒某偿还孙某借款本金50万元为偿还借款本金3.65万元,并对孙某的恶意诉讼行为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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