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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炮手老江

“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等同于“裁定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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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1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第六条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八条 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炮手老江先生,你好!
民生热点,你的《“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等同于“裁定书”吗?》我已经认真研读过。
路某人认为——
抽象地说,论点论据完全符合逻辑。但是,协议与执行令属于人际交往,人际交往是具体的,当义务人不自觉履约协议,权利人申请法律救济,则协议就成了法律救济的一个事由,而不是协议本身。






你的全文如下:『
说明:这里说的“协议书”是指在法官主持下,经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书”。
  1,  显然协议书的法理性质,应当属于双方的一种约定;其是基于法理,公序良俗的原则;即:“情”与“法”的推定结果;而一旦协议在公权见证,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协议就具有法律文书性质;双方就必须履行。
   2,“协议”显然是双方的一种事前约定;即约定双方在一段时间内,各自应当履行的行为,义务。
      既然是“事前约定”(虽然这一约定有等同于法律文书性质),由于它的主体人是双方当事人,所以,它的法律效力并不等于由法官独自作出的判决。
   3,如果一方认为对方违约而要求另一方履行约定,那必须将对方的违约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人民法院才可以强制要求另一方履约。
        显然,将一方认为的“违约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的唯一途径,只有经过诉讼;只有经过法官对双方举证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据此作出对另一方的违约是否确实的判决;而判决一经作出,双方都必须服从。
       可见:“协议书”虽然也是法律文书,但并没有与生效的“判决书”立即执行的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协议和判决书,首先,江先生的法理认知能力是不错的。但有一样,协议一旦成为法律救济的事由,而不是协议本身,你的帖子就没有可读性了。
因为人际交往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具体的协议,被江先生确认合理合法,应该按照协议执行。在规定负义务时间内,如果义务人不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执行,由法院移送执行,就具有立即执行的同等效力。如果权利人不去提起执行申请,案子不告不发,法院也不知道是否兑现了协议。即不知道协议双方对协议履行情况,义务人可以耍赖逃脱立即履约。既然协议属于人际交往,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当以为人没有履约,当,权利人提起了执行协议。义务人就从和谐的履约局面,上升到强制执行之尴尬局面。则不再是协议那么和谐,而是必须履行法院移送的执行。执行令有判决书同等的立即执行法律效力。
炮手老江先生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是清楚的。却犯了混淆是非的错误。
因为义务人不自觉履行协议约定,权利人申请了法律救济,
法律是一杆天平秤,
法律是维护正当权利的。
所以本例子中的法律救济,不认为你讲的是履约协议是否与判决书等同立即生效的题外话,而认为协议只不过是强制执行令中一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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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2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4-10 23:40
其实,本案的关键,是张某作为执行申请人究竟有没有法定资格;张某所称的53933元执行标的究竟有没有 ...

  匹夫:
  纠正匹夫的复述:
      1,山人所称是“张琴以江某违约为由”而不是“以约定为由”。
      2,张琴是协议的签字人或当事人不错,但张琴并不是协议“权利承受人”;“权利承受人”显然是婚生子。这在协议书有明确的约定。
   可见:匹夫慨念错乱;纯属胡说八道。
   关于执行标的“53933元”:
   山人援用的是“执行通知书”明确载明的:标的53933元;且不止一次说明;而匹夫竟称山人“没有详细交代”。显然,这是匹夫邪恶心态的故意扯淡。
    匹夫称:
    “张琴即使不是权利人,是权利承受人”。
     对此匹夫的认定,我想:没有人会理解这一荒唐的认定:
    协议中的“权利”是什么,难道不是江某共给婚生子的费用吗?张琴会得到这笔费用吗?张琴没有得到这笔费用,她还是“权利承受人”吗?据此,匹夫显然是在一派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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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2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20-4-11 09: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7 ...

匹夫:
     你的此“回复”废话多多,却没有确认谁是协议的“权利人”或“权利承受人”;而此才是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的唯一法定人。
     根据协议,张琴与江某解除婚姻关系后(财产分割另行起诉),双方就没有任何民事关系了;而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对婚生子的扶助义务,显然是一种平行关系:互不存在权利和义务;而唯一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是协议规定的婚生子与双方;而《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8条,就从法规上明确了双方并无权利和义务关系。
    由此 可见,匹夫一再与山人就张琴提起执行申请是否合法的匹夫的扯淡,纯属胡说八道。
     需要指出的是:
     匹夫故意将“协议是生效法律文书”代替“张琴作为申请人适格资格是否合法”而等同视之;这也是执行局那些人的执行依据。
    显然,这就是其滥用职权的表现,

点评

2.协议书是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江先生的主题帖_可见:“协议书”虽然也是法律文书。扯了。 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是支付令,依据协议的权利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法院下达支付令,协议的支付内容,只是支付令的一个理由。  发表于 2020-4-14 22:19
1.执行若干规定18,该内容没有明确双方什么关系,只有申请执行的权利人的条件。也就是提起执行书是否适格,确定是否受理。不适格受理就违反受理程序。权利承受人提起执行申请书适格,受理就没有违反程序。  发表于 2020-4-14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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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4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4-12 07:44
匹夫:
  纠正匹夫的复述:
      1,山人所称是“张琴以江某违约为由”而不是“以约定为由”。

匹夫:
  纠正匹夫的复述:
      1,山人所称是“张琴以江某违约为由”而不是“以约定为由”。
      2,张琴是协议的签字人或当事人不错,但张琴并不是协议“权利承受人”;“权利承受人”显然是婚生子。这在协议书有明确的约定。
   可见:匹夫慨念错乱;纯属胡说八道。


由我点评之——
1.先生如今确定是江某违约为由,提起执行,对吧?

违约违的是何等约?违的是预先约定的约,预先什么地方的约定?主题帖说协议既然是预先的约定。则江先生所指的违约,就是江某君违背了协议上的约定,对吧?
因为这些问号,在主题帖里讲明白了。
故有以约定为由。则,复述无误。
约定为由的约与违约为由的约是同一个约,所不同的是,违约执行需要法院知道违的是什么约,约定的约是主题帖中介绍了是协议,而且主题帖言道,
——
   关是指在法官主持下,经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书”

则约定也好,违约也好,法官都知道违约了什么,知道了还明知故问再来一次调查违约了什么吗?不需要。


2.张琴提起执行标的“53933元”。
由我作点评之——
如炮手老江先生零零碎碎介绍,53933元执行款,是约定江某君义务抚养江某中的钱,对吧?
炮手老江认为江某中是权利人,这一点是对的。
但是,炮手老江接下来犯了两个错误——
1——说江某中是权力承受人。
2——说张琴不是权利人就不可以提起执行。
上文路某人已经讲到,张琴提起执行,即使不是权利人,也是权利承受人。江先生好像抹不过弯。
江先生稍安勿躁,且听我对你说——
在江某君未按照协议付53933元时,支付抚养江某中的消费是张琴吗?如果是,仅当,江某中的提起执行权的利益,将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张琴,则张琴就是权利承受人。这里说江某中不是权利承受人,原因并不是张琴不提起执行,把权利转让给江某中,所以江某中不是权利承受人。则张琴有权提起执行。仅以权利承受人的资格,就有提起执行的权力。
江先生别的地方正确,这个地方偏偏错了。却一再抬杠,有点得不偿失。


江先生对法律上的承受一词,理解模糊。
我可以另举例告诉你吗?
例如债务承受人,
古时候,父债子还制度,
当父亲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儿子接管管家,儿子除了有继承祖业的权力,也附有债务承受义务。对于申请执行祖业时,儿子是权利承受人,对于承担债务时,儿子是债务承受人。知道了吧!


一般的来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此贴声明,为了不再无味地耗掉无用功,不再参与江先生这方面的讨论,即使江先生词语解释错了,也不再参与订正。希望看到你下次发表的帖子中有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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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4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20-4-14 00:26
匹夫:
  纠正匹夫的复述:
      1,山人所称是“张琴以江某违约为由”而不是“以约定为由”。

路遥:
      显然,你对“协议”的具体内容根本不了解;而你对“协议”内容的描述完全是根据“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所称而言;而这些“认定”,完全是执行局那个丁毅仅凭那个利欲熏心的张琴女流一面之词所认。
     可见:你在此基础上所作的推论,没有法律事实作为依据,纯属扯淡。
     至于“权利人”与“权利承受人”是否为同一慨念,我想:没有必要与你扯淡;但提醒匹夫:协议规定江某付给婚生子的扶助费,是直接给婚生子;且双方对婚生子都没有所谓“监护权”;也没有所谓“53933元”的约定。
    所以,叫匹夫弄清了协议内容,弄清了相关法规再来扯淡。
   

点评

江先生说而唯一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是协议规定的婚生子与双方;又说协议规定扶助……也没有所谓“53933元”的约定,两句不矛盾。只要53933元数额属于协议的江某君扶助义务的内涵,执行支付令就不矛盾。  发表于 2020-4-15 07:55
1.关于协议,你的主题帖告知协议是经过法官的,协议是法律文书。前对后错。你没有告知协议内容,路某不需要引用先生不愿意透漏的协议内容。因为主题帖只要求证_协议书的立即执行的法律效力。  发表于 2020-4-14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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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5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4-14 08:33
路遥:
      显然,你对“协议”的具体内容根本不了解;而你对“协议”内容的描述完全是根据“财产报告 ...



一,关于协议,你的主题帖告知_协议是经过法官的。
我认为,这一句,读者没有异议。你的主题帖告知_“协议书”虽然也是法律文书。
读者不认可。
我认为_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是支付令,依据协议的权利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法院下达支付令,协议的支付内容,只是支付令的一个理由。
协议本身不可以作为法律文书。


你的主题帖_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等同于裁定书吗?

你的自问自答_“协议书”虽然也是法律文书,但并没有与生效的“判决书”立即执行的同等法律效力。
路某人跟帖,并非恶意指指点点,只就先生已经公布于众的发帖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看看先生论点与论据属于破石还是属于解玉。

石破_天惊,
解玉_捡漏。
石破天惊则横空出世,
解玉捡漏,则可遇而不可求。
你没有告知协议内容,路某跟帖论证,不需要引用先生不愿意透露的协议内容。因为论证主题帖只要求证_协议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立即执行的法律效力。

先生以执行若干规定18_以为该内容明确了双方什么关系。从这个角度去挽回已经执行的多少万元执行款。

我认为你的切入点不会有支持的可能。
因为该切入点不足以胜法理刚度。
执行若干规定18_该内容只有受理凭哪些申请执行权的条件。也就是提起执行书是否适格,确定是否受理。不适格受理就违反受理程序。权利承受人提起执行申请书适格,受理就没有违反程序。  

二,关于协议与53933
江先生说而唯一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是协议规定的婚生子与双方;又说协议规定扶助……也没有所谓“53933元”的约定。
我认为,两句不矛盾。

只要53933元数额属于协议的江某君扶助义务的内涵,执行支付令就不矛盾。

三,炮手老江先生所讲的法律文书,可能是执行支付令,新附加的报告财产令。
该报告财产令,在先生的帖子里还是第一次。
我认为下达报告财产令,是看看被告有没有承受支付令的支付能力。法正理正,不受惊慌。理屈心亏,惊慌也没用。
问题还不在这里。问题是江某君扶助义务款,是否还应该交出支付令上的53933元不?怎样来有效证明它,这才是切入点的正题。否则,不配合报告财产令,被告财产会被部分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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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6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20-4-15 13:31
一,关于协议,你的主题帖告知_协议是经过法官的。我认为,这一句,读者没有异议。你的主题帖告知_“ ...

   路遥:
       对 你继续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作的推测和认定,我看,没有必要回答你;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地告诉你:
   婚生子从来没有提告其父亲的意思;甚至其称其母此举是“疯了”;在协议书中也没有53933元的约定;仅仅是张某向宿松县法院执行局声称的一面之词。
   根据《刑法》关于渎职罪中的“滥用职权罪”的定义:
“ 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所形成的裁判,就是属于“滥用职权”;而执行局丁毅在没有法定当事人提告;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为据的情况下,仅凭张某的一面之词,就擅自下达“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难道不是属于“滥用职权”?
   可见:匹夫无视问题关键,仅凭你一知半解的对案情了解,仅从字眼上推来推去。此足见匹夫轻浮,妄言的德性。
   

点评

父母都有扶养子女的义务!当一方不支付,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支付,对已经协议或调解书明确的,可以申请执行!这不是正理吗!江某君不付抚养费,张某垫付抚养费!这个钱江父是要脸还是要钱!  发表于 2020-4-17 16:09
主题帖和补充帖提供给读者的信息有限,有限的证据不足以使人信服论证的中心和结论,连发帖人自己都掰扯不清,所以发帖人评论网民跟帖说一知半解。当局者迷,一点也不觉得寒碜。就主题提供的微型事由评论已经结束。  发表于 2020-4-17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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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8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4-16 10:14
路遥:
       对 你继续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作的推测和认定,我看,没有必要回答你;但有一点可以明 ...

  因为你路遥称:
  “连发帖人自己都掰扯不清”,所以,山人必须告诉你:
   “协议”原名是《离婚协议书》;主题是:
    经在审判员周玉峰调解,双方协商,达成双方自愿离婚。
   附带协商达成:
    对年满18周岁,正在读大学的婚生子双方给与扶助:
   女方负责学费,两年共2万元;男方负责生活费(周玉峰法官在协议书中添加了“学费”二字)。
    这就是协议书的内容。
    可见:宿松法院执行局丁毅仅根据协议书和张某自称江某违约,欠其垫付53933元,就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认定江某“你未履行义务”;认定张某自称的53933元为执行标的;难道这不是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的渎职之举吗?

点评

对本人11:38点评,你如有疑问,请查找法释[2004]12号,第十三条。  发表于 2020-4-28 13:48
江先生掰扯至今,清楚了一半,原仅协议,现为离婚协议。经法官的离婚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立即发生是双方达成合意效率。可以请求制作离婚调解书。内容录制的也是协议书内容。但是离婚调解书立即生效的是法律效力  发表于 2020-4-28 13:38
双方签字的调解书,还要说法官添加“学费”,双方签字时眼睛👀没仔细看吗!江智君付出的生活费,学费晒晒!不要裤裆都是屎💩,在家呆着吧  发表于 2020-4-24 10:03
很明确男方负责生活费,学费!女方支付2万,剩余部分全部由男方支付!为了支付抚养费,炮手和江某君是个男人!这点当担都做不到!不如*  发表于 2020-4-19 10:52
炮手,经过法院审判员发的文书,是离婚协议书吗!法院审判的会是调解书!看来炮手是想用协议书来糊弄大众!满口胡言!  发表于 2020-4-19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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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9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4-18 21:02
因为你路遥称:
  “连发帖人自己都掰扯不清”,所以,山人必须告诉你:
   “协议”原名是《离婚协 ...

猴:
   江智君做到没有做到,不由你说,也不由那个妇人说;更不由那个执行局丁毅说;当由权利承受人婚生子说;这是法律规定的。
    而婚生子对此曾经坦言:“我妈真是疯了”;这就说明了尔等所言,完全是胡说八道。
    关于“协议书”与“调解书”:
    显然,这两种文书的主体人都是民事当事人: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书;或经法官主持双方达成调解书。
   可见,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告诉你猴:
   就双方离婚诉讼,周玉峰法官作出的是调解书(包括双方协议离婚;对婚生子的扶助条款);而不是判决书。
   可见, 你猴说山人“糊弄大众”,“满口胡言”,看来,如此者,恰恰是你猴。
   如此看来,你猴为那个妇人效劳,已经到了色令智昏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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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7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4-19 12:47
猴:
   江智君做到没有做到,不由你说,也不由那个妇人说;更不由那个执行局丁毅说;当由权利承受人婚 ...

  猴:
   可以告诉你:
   在万茂林将二人婚前财产全部判给那个妇人后,甚至还要求江智君再付给其6万元;而这笔钱,还是江智君父母支付的。因为是终审,出于对程序的尊重,江父母才如此;但再审申请已经提交高院;高院答复今年6月分配具体承办法官······。
    而根据离婚协议,在江智君月工资仅1700元的情况下,两年共给与婚生子近3万元。这就是婚生子,即协议受益人并不认为其父没有履行协议之原因所在。
   而那个妇人在庭审中口口声声坚持要将29房产留给儿子,而在这两年中,其房租收入就有14万元;那个妇人仅给了婚生子7万多元;而今,其竟提起如此非分之诉。
    可见:其自私心态是何等卑劣;而那些道貌岸然者,与之配合,再次演绎这一闹剧;而你猴,不明事理,拜倒在那个妇人石榴裙下,满口雌黄,企图发难与山人。
    我想:待该案水落石出,尔等颜面何在。

点评

4双方通过诉讼离婚,由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执行,炮手老江!你儿子连孩子的学费生活费都不付,还要经法院,你不觉得你的脸皮够厚!  发表于 2020-4-28 09:05
3张某房产留给孩子是传承,你儿子房产不留给孩子,留给谁?房产的收入又没说明都给孩子,母亲房子留给孩子,房租收入母亲支配,这不是合符情理之中!  发表于 2020-4-28 08:59
满口谎言的炮手老江:1法官判决江某君一套房子,张某一套房子。前面网页都有;2江某君工资1700,环卫工都2300,还有做工程收入仅木梓学校一个江某口中的小工程纯收入过万!监控利润高一个工价就300明显隐瞒收入  发表于 2020-4-28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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