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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探讨:“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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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9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三段: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不同的两个程序。前者异议程序为异议——裁定——复议;后者程序为异议——裁定——诉讼。”
    可见:该法条规定了对前者:
    如果双方发生了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异议,一方直接以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定,是否予以执行;而另一方对裁定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裁定进行复议。
    对后者,显然,解决方式就是一方提起诉讼,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各自举证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与相关法律,作出判决,来解决双方对执行异议的争端。
    可见:两者的区别在于:
    前者解决双方执行异议时,互不见面;一方只与法院交涉。
    而后者解决执行异议时,异议争端双方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法庭审理,判决,来解决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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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4 SS币 -4 贡献 +2 魅力 +5 收起 理由
HJANX -4 -4 + 2 + 5 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不是你讲的那样,你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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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0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山人引用的是2019年前的《民事诉讼法》236条;而2019年后的《民事诉讼法》236条删除了以前该条的后一段,即现在山人所说“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区别,但现实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程序仍然是存在的。而黄绵绵法官以“重复起诉”判决,来否定原告张琴的“执行异议之诉”的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的意图,就是企图以“执行异议”程序,来替换“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其目的,就是企图使“执行”披上合法的外衣。
    况且,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8条第2款之规定,张琴作为“执行申请人”显然没有适格资格;正是基于此,山人认为宿松县法院执行局是在滥用职权;非法受理并非法予以执行张琴的这一非法请求。
    匹夫:
    你无视本执行案的要害;无视现实中“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真实存在,吹毛求疵地胡说山人“欺骗”,此再一次凸显了你作为一个文痞,小人的本性。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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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先生不知羞耻,自从民事诉讼法设立至今,包括民事诉讼法三次修订,执行申请与移送执行,都没有你帖子中那个内容。国家法条不容许你以篡改的方式忽悠宿松百姓论坛读者。  发表于 2020-4-1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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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0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宿松法院执行局的“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称:
   “你(当事人)未履行义务”,并判令张琴自称“53933元”标的,显然,都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仅凭张琴一面之词。就此,任何人都会认为这是偏袒张琴的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而你匹夫仅仅看到协议是有效的,但协议仅仅是双方事前的一种约定,并不能说明一方违约;而要认定一方违约,只能经过庭审,判决,才能依据判决,执行局才能予以执行。
     显然,作为执行局,它是没有审判权的;而执行局越过庭审,直接以张琴的自称作为执行依据,这难道不是滥用职权吗?
    匹夫:
    你无视这些法理,常识,在一旁胡说八道,所以,说你丢人,且丢大了;更说明:你一贯以行家指点世人迷津,其实你是一个居心叵测的无耻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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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根据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执行!  发表于 2020-4-16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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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0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而炮手老江先生说的比较奇怪。江先生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三段: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不同的两个程序。前者异议程序为异议——裁定——复议;后者程序为异议——裁定——诉讼。”』


因为公民只有理解法律的权力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更没有篡改法律的权力。
民事诉讼法236条,不是江先生说的那样。江先生如果狡辩会惹麻烦的。


路某人一样没有法律解释权,一样只有对法律理解权。路某认为——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
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对于执行命令不服;
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
对于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服;
对于侵害其他的利益不服。
都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路某人认为——
法院依据规定受理不服的申请书,将会就执行作出裁定,法院认为执行的正确部分,就裁定维持;法院认为提请的诉讼正确的部分,就裁定终止执行。挽救执行的错判。
提请诉讼的人原本认为执行侵害了利益,这裁定如果维持执行,继续侵犯其某种利益,提请诉讼人仍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复议。
这复议申请,规定了时效,需在裁定送达十日内,过期,不受理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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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1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4-10 11:32
虽然,山人引用的是2019年前的《民事诉讼法》236条;而2019年后的《民事诉讼法》236条删除了以前该条的 ...

   说明:
   关于鄙人所沿用的《民事诉讼法》236条所谓第三段,这是鄙人根据犬子从网上录用该法236条之后,继续录用某律师对“执行异议”法律问题的法律解释的一段话;而鄙人误以为是236条内容;故称是236条第三段。
    据此,鄙人表示歉意。
    需要说明的是:
    那个律师的法律见解,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而黄绵绵法官正是明白:张琴以“违约之诉”起诉江某,而江某的答辩又使黄绵绵法官无法作出偏袒张琴的判决;所以,黄绵绵以“重复起诉”作出判决,将案件以“执行异议”程序,推向执行局。
    可见:正是那些精通司法审理程序的法官,将案件由原,被告对决,改为被告与法院对决;而法院明显具有权力的优势。
    这就是鄙人特别提到“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因。
    顺便说:本执行案的关键,并不在于黄绵绵的判决;更不在于鄙人所谈及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见解;而是在于申请人张琴的申请人资格于法无据;执行标的于法无据。
    可见:路遥一再就此问题发难,而无视案情的关键。我想;这并不能有损鄙人形象;反而凸显路遥吹毛求疵的文痞德性;捞稻草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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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晒协议书,调解书,江某的答辩状!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取闹!寸步难行!  发表于 2020-4-16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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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6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4-10 11:55
就宿松法院执行局的“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称:
   “你(当事人)未履行义务”,并判令张琴自称 ...

  猴:
      只有“协议书”没有“判决书”;而协议书的权利人,权利承受人都不是那个妇人;且协议书根本没有“53933元”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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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诉讼离婚的,法院调解离婚,由法院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发表于 2020-4-19 22:19
法院调解的协议书一样有法律效力!晒晒协议!还是调解书!  发表于 2020-4-17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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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7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4-16 10:37
猴:
      只有“协议书”没有“判决书”;而协议书的权利人,权利承受人都不是那个妇人;且协议书根 ...

   不想给你猴透露相关文书,但你猴可以向那个妇人索取;而你猴在并不了解全部案情就来扯淡;此与路遥德性何异?
    从表面看,此乃猴行事不严谨,其实是你猴居心不良而致:为那利欲熏心的妇人帮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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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手掩掩藏藏!法院审判离婚的!都是出具调解书,而你在这糊弄协议书!简单法律知识都不懂吗!  发表于 2020-4-19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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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0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4-17 23:03
不想给你猴透露相关文书,但你猴可以向那个妇人索取;而你猴在并不了解全部案情就来扯淡;此与路遥德 ...

猴:
     对离婚案件,法院都是以调解结案吗?难道没有以判决结案吗?看来,“简单法律知识都不懂”的,恰恰是你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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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自招!由法院判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你儿子和儿媳离婚的判决是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哈哈!  发表于 2020-4-21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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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1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4-20 07:48
猴:
     对离婚案件,法院都是以调解结案吗?难道没有以判决结案吗?看来,“简单法律知识都不懂”的 ...

猴:
    你将法律慨念讨论认定为本案的事实;并据此哈哈大笑。我想,这是一个典型的“阿q”思维的表现。
    再次提醒你猴:
    关于二人的离婚,是周玉峰法官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而不是以判决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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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炮手在家好好看看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20-4-24 10:05
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这和判决书有区别吗!好好看看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20-4-23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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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4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4-21 09:17
猴:
    你将法律慨念讨论认定为本案的事实;并据此哈哈大笑。我想,这是一个典型的“阿q”思维的表现 ...

猴:
    你一再就调解书是否法律效力扯淡,却无视本执行案的关键并不是调解书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而是执行申请人张琴作为申请人的资格是否于法有据;执行局仅凭张琴自称所谓53933元就认定为执行标的,此是否与法有据。
   显然,你猴与执行申请人张琴,法院执行局丁毅故意无视本执行案的关键,以偷换慨念的方式,企图为那个利欲熏心的妇人谋利;此足见尔等何其阴险,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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