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宿松法院判决汪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案件判决生效后,汪某某仅缴纳了罚金2万元,剩余罚金一直未缴纳。 2020年3月31日,宿松法院将该财产刑移送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裁定冻结了其银行存款2万余元。 4月2日,被执行人在发现自己银行账号被冻结、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询问情况,在了解到是由于罚金未缴纳完毕后,被执行人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当天就主动将罚金8万元汇至宿松法院执行款专户上,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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