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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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辜百姓求告无门,期盼维护公平正义》的回复 |
发表于 2020-4-17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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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受买人过错?最高法商品房解释第十八条90日期届满,没有产权转移登记给受买人的,是出卖人的责任。
sunnew同志以诈骗让买房人起诉,错误。买房交易成就,房产证只是迟缓。况且法院回复错误认为他们是案外人,案外人不符合涉案房屋起诉。没有实物的房产证作贷款抵押,受诈骗的是银行。
sunnew同志以父母赠予房屋自己入住作比,不合适。父母对该房屋权利转移出去了,没有所有权,没有形成一物二主,不受物权法保护。买房人有物权法第十五条取得了合同变更的物权,受物权法合同法双项保护。
sunnew同志,仅以登记确定物权,提出7、……。有先登记后买卖之提示。先转移物权登记后付费,就违背物权法关于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安置村民一系列规定。
sunnew同志,以保护银行交易秩序对房产证的认识,更加适合买房方对房产证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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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8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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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六住户不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权利人,银行更不符合该条_获得所有权和追回所有权条件。则本案例既权利人追回所有权,也无善意取得第三人获得所有权,等于本案不适用第一百零六条。
假定六住户不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权利人,银行更不符合该条获得所以权和追回所有权条件。则本案例不适用第一百零六条。
之所以说张先锋是无处分权人,权人不在于只有房产证,而在于包括房产证在内的房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虽然银行认为房产证有效,但是,法理意义上张先锋仅凭房产证不是权人,即张先锋处分88号房,应定为无处分权人。
之所以说六住户属于特殊取得所有权,特殊在于买到了房屋而没有登记,房产证的所有权没有追回的情况,在不形成善意取得第三人的情况下,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原文之间有个分号。在后半部分,张先锋担保抵押物贷款未出让所有权给银行,银行并不形成善意取得第三人的第二三项规定的所有权,六住户属于特殊取得之_该法条前半部分_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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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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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住户善意取得了所有权,为所有权人,不再是善意取得第三人。本案例,无处分权人张先锋没有把房屋转让给银行,担保抵押物没有转让概念。银行不具备善意取得第三人条件,案例中没有善意取得第三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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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8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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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8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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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9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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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9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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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9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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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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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9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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