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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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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4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往往出现两个生效法律文书相互矛盾的法条;例如:最近的宿松法院判决的张先锋与银行的抵押贷款一案与6位购房人纠纷一案;张某申请执行江某财产案。
      显然:当事人所提出的法律依据与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相互矛盾。余认为:
      首先:适用法律针对的事实,必须是具有法律事实的标准,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缺一不可。
      其次,就程序法所规定的,双方相互矛盾的法条,如时效,上诉,申诉的程序,特别是排除规定,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四款:“就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的精神,即当事人所具法规,优先与人民法院所具法规。
      显然,这一精神是基于人民才是法律的主人;而不是那些专业的,有可能利用法律钻空子的不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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