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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宿松一汽车销售公司员工,为了外出提车方便,便与同事吴某从网上购买假临时行驶车牌照使用。
自2017年4月和5月,吴某(已判决)花费2000元先后两次通过网络购买400套未加盖公安交管部门印章的假临时牌照,交给张某,张某通过“PS”打印印章或直接捺印假章在购买的假临时牌照上,然后由吴某外出提车时使用。自2018年5月份以来,吴某和张某通过使用一套就伪造一套的方式,伪造和使用浙江金华、山东淄博的临时牌照16套。
2019年案发,11月张某主动到宿松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3日,宿松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机动车号牌由文字、字母、数字等组成,起标志、标识作用;而临时行驶车号牌,不仅印有文字、字母、数字等,其背面还印有机动车所有人、住址、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等信息栏目,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因此它不仅是车辆的标志,还具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作用,兼具行驶证的属性,可视作为车辆的临时号牌与临时行驶证,牌证合一。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达到一定数量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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