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出生的邓某某,2019年9月21日下午,在未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在隘口乡古山村洪岭组的田边地带烧火粪,在点燃荒草堆后,火苗引燃了田坝上的芭茅草,火势蔓延至大新田北面山坡的山场,继而引发森林火灾。 2019年11月12日,经宿松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测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5亩(3公顷),树种主要为杉木、枫香、马尾松等。 案发后,邓某某赔偿古山村所石组水管维修费1000元,取得了相关涉及组民的谅解。 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失火罪由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邓某某犯失火罪,向法院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5亩(3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部分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相关涉及组村民的谅解,因此,酌情对邓某某从轻处罚。 近日,邓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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