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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某; 代理人:
江礼平,男,71岁;住孚玉镇民东街。
请求目的:
请求宿松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宿松人民法院继续冻结当事人江某54642元所谓“财产保全款”予以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法院立即解冻该款;建议对相关 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
事实与理由:
在上次代理人向你院就宿松法院违反相关法规,非法冻结当事人江某54642元所谓“执行标的”后,在事隔近3个月后,宿松法院在2020年6月24日作出裁定:认为执行申请人张某“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不适格(回避了你院“执行标的不明确”的司法建议)”,并据此驳回了张某的申请执行请求;解除了江某已经被冻结的“执行标的款”。
然而,宿松法院以再审张某诉江某违反离婚协议的关于对婚生子的扶助费一案(原告张某诉讼请求目的与张某申请执行标的相同;已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为由,称:将已经解冻的“执行标的”款,当作“财产保全”款,继续冻结。
代理人认为:
既然是再审,法院只能在原审的事实基础和原告原来的诉求上进行审理;而提出财产保全请求的,只能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这既是事理所在,更是法理所在。如果法院以原告张某是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为由,继续冻结江某款项,那此次再审,就超过原审事实基础和原审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如果张某以申诉为由(上诉期已经过了)申请财产保全,显然,这已经超过申诉范围。
如果法院是自行提出财产保全,显然,这既违反普遍的常理,也无法律依据。
据此,请宿松人民检察院对宿松人民法院的这一继续错误,继续予以监督并提出司法建议,以继续维护宿松司法的公平正义。、
申请人:江某
代理人:江礼平。
2020,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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