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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路遥此回复:
1,回复开始的认定,完全是胡说八道:
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看,并没有认定“男的感情不专”;在财产分割案的一审判决书看,也没有认定“男的感情不专”;在上诉案及重审案的认定中,也没有认定“男的感情不专”。虽然张某在历次庭审中,都声称“男的感情不专”,但其提供的事实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指控成立;所以没有被法庭采纳。如果真的有如匹夫所言,那财产分割就不是按出资比例分割;虽然张某的举证是虚假的;且得到承办法官的鼎力相助。
而今,你路遥匹夫居然再次重复张某的虚假的陈词滥调,显然是无视事实真相;无视法律文书的认定。
2,关于匹夫提议的三个“方案”:
现只说2,3“提议”:
关于(2):“以婚生子名义·····”:
显然这是无由的假设:
在婚生子得知其母以“违约”起诉江某后,其无奈地感言:“我妈真是疯了”;
在得知宿松法院某院长根据《民事诉讼法》198条(院长发现原审有错)决定再审此案;且要求婚生子出庭后,婚生子断然拒绝。
所以,从以上事实看,婚生子绝无提告其父的可能。
事实上,由万某林主审的重审财产分割案中,已经将二人的绝大部分财产判给了张某;甚至连累其父付出了6万元;而江某仍然按照协议,每月资助婚生子1500元(寒暑假除外);而江某的月工资仅1700元;其余收入,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所以,在此情形下,婚生子有可能提告其父吗?即使提告,绝无胜诉可能。
可见:路遥匹夫的这一“提议”,完全是无视事实;无视常理;无视良知的无耻假设。
关于(3),女方“垫付”之说:
今年3月初,在张某以“违约”起诉江某被驳回后,张某确实如你匹夫所言,向宿松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在收到执行局执行通知后,江某的代理人怒斥执行局局长丁某“脑子搭铁”后,丁下令冻结了江某存款54642元;但后来执行局迫于宿松县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建议;迫于代理人事实,法律具在的争辩,执行局才在6月24日作出裁定:否定了张某的申请执行人资格;解冻江某存款。
但其人贼心不死,竟然在解冻当日,以“院长发现原审判决有错”(民事诉讼法198条)决定再审此案;且以张某申请“财产保全”为由,继续冻结江某存款。
对此,人们可以发现:
既然张某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资格已经被法院认定为不适格,那么,张某以同一事由;同一请求目的的起诉资格就适格了吗?
据此,代理人认为:
张某在执行局没有达到的目的,同样,在法庭上也不可能达到。
而你匹夫竟然无视宿松法院执行局的裁定,继续沿做张某已经破产的旧梦,这印证了一句老话“痴人白日做梦”。
至于匹夫问:“这是那个朝代的法律”?
山人告诉你:
这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定所致,而是根据普遍的法理所致,即:
支持主张的证据必须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而张某举证的“离婚协议书”,只能证明“双方均系义务人(裁定书语)”,双方并无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张某提供的证据,与其主张,没有关联性。
匹夫:你懂吗?而你匹夫一再就此胡说八道,显然,是你那居心叵测的“对人不对事”
的邪恶心态作祟;但山人提醒你:痛改前非,重新审视你的治学精神;否则,那你真是太出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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