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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再看《婚姻法》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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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3 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央视播送了关于《民法典》的一个案例: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了共同财产;在离婚判决时,被判少分共同财产。而在《婚姻法》47条中,仅对双方在打官司时,一方隐瞒共同财产作出少分共同财产的规定。而《民法典》将这一规定延伸到双方打官司前。
    我认为,这一规定的依据是:
    隐瞒共同财产,无论是在诉前,诉中,都是一方企图非法侵占另一方合法财产的不法行为,性质完全相同;而出于法律的惩戒目的《婚姻法》47条,都显然适用。
    回想起张某在与江某离婚案时的那些虚假陈述;且被承办法官无视证据的“三性”,枉法判决使江某损失了126万元的事实,我想:显然这有两个法律后果:
      1,张某可能被判少分共同财产;
      2,根据《刑法》渎职罪的规定,承办法官已经涉嫌犯罪,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当然,这要当事人不懈努力;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毕竟,法律不是法官的专利;人们已经不是曾经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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