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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爆竹炸6条小鱼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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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3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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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指认被炸的6条小鱼
      2月14日,兰某、蒋某为解馋,在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太平村河道内,使用大型爆竹点燃后丢入河道中爆炸,将鱼震死或震晕后用网兜捞上来,二人通过此方式共捕捞到野生河鱼6条。兰某、蒋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兰某、蒋某的行为违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之规定,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兰某、蒋某被该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22日下午,丹口镇人民政府一苏姓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2月14日,丹口镇太平村确有两男子用爆竹炸鱼被抓,城步县森林公安局已对其进行处理。事发河道属于长江流域,目前处于禁渔期,当地已设置有禁渔的提醒标识,非法捕捞将会受到惩处。
      邵阳市城步县森林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则表示,确有此事,目前具体情况不便透露,稍后将在官方平台发布通报。

       律师:鱼的经济价值需专业部门鉴定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介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许浩补充道,根据相关法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
       “这六条鱼的重量可能不符合上述要求,但是其经济价值需要专业部门去鉴定。”许浩说。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其捕鱼数量甚少,危害性微乎其微,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发表于 2021-2-24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题大做;警告即可;因此出名的,倒是该县公安局。显然,那些违反“四风”的人,一筷子夹起的鱼肉;一口喝下的酒,可能都比这6条小鱼价值高。唉,只怪他是老百姓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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