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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检察院复查申请被无理拒绝的,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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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5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显然,当事人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决定不服,第二次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而当事人又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不服,从目前的程序法看,当事人已经走完申诉的所有途径,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
      然而,请人们不要忘记了《宪法》。《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众所周知:《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一切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抵触;是上位法。
    所以,如果当事人所据事实,法律依据足以否定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那当事人就可以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再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复查申请。
   当然,“法”是死的;“人”是活的;那就要看执法者对法律的忠诚度了;也要看当事人的决心了。
   (余就兄弟江礼勇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最高检写“复查申请”心得而作)

发表于 2021-2-28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有实体法的属性,仅在于指导和规定人们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所以称为基本法。倘若人们侵犯了宪法不允许侵犯的客体,宪法则无具体法律条款加以惩罚。只有实体法有具体针对性强制约束和惩罚的细则功能,这也就是宪法赋予权利或者科以实体法的基本法义务法律,即母法。
     呈请江先生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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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26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按照现行的程序法规定,许多冤假错案将永远石沉大海。既然《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且并没有时间,受理级别的限制,那程序法中,对时间,受理级别的限制,那就是违宪了。
    现在官方号召人们学习《宪法》,实践《宪法》,我想,鄙人的这一观点,是不是可以认为是正确的呢?而现实中那些尘封多年的冤假错案,有的被昭雪,难道不是体现了《宪法》四十一条的法意吗?也不正是应证了鄙人的观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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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6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先生应该这样办;趁曰出抓紧晨练,上午喝喝茶,袖手旁观棋逢对手临危不惧,敬佩将遇良才局局新。下午逛逛野外遥望天外天,傍晚笑看夕阳再有几多红,晚上相依老伴圆好梦!
     几多梦,几多醒来梦幻成真梦?终归人安体健才是我们拼死求活的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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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26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学观点看,严格讲《宪法》只能算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它的内容是:权利,义务;准许,禁止;是,不是。
    所以,在一般诉讼中,很少直接援用《宪法》来作为法律依据,以支持当事人自己的主张。
    但是,由于《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仅仅是《宪法》的衍生法,所以,当衍生法不能满足当事人合理的诉求,而且,《宪法》又有满足当事人合理诉求的规定,那当事人就可以援用《宪法》对该诉求所规定的条款,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此,“合理诉求”就成为援用《宪法》的必要前提;其包括:
      由“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证明的证据;
      由现行衍生法中的实体法支持的诉求的条款,但却有现行程序法对此所否定的条款。
     显然,母法(宪法),与衍生法的区别在于:
     前者没有诉讼,申诉时效,申诉次数,申诉受理法院,检察院级别的规定;而后者则在这些方面有严格的规定;但两者在对“准许(应当)”和“禁止(处罚)”的法意都是相同的。
    现实中,不少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多是在判决,裁定中,裁判法院 ,检察院在引用实体法方面出现错误,迫使当事人超过了程序法的规定而使当事人的再次申诉止步。
    分析那些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难道不是如此吗?而《宪法》第41条;所谓“法官在其职责范围内,终身负责制”,显然就是对此的纠正;但是否真正实行,人们可能并不抱有多少信心。
    以上是鄙人肤浅的见识;仅供网友批评。

点评

江先生发布的属于学术讨论,也正是中外学者和法学专家们几十年来,爭论不休而各持己见至今难达共识的各有理论支撑,我等不必认真操心!  发表于 2021-2-28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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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7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前,因法制不健全,加之有些是政治迫害,以"莫须有"定罪造成很多冤假错案,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之后,有部份因其后人不懈的努力才得以平反昭雪。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之后所形成的冤假错案,是因承办案件的政法人员徇情枉法造成,所以几届政府都在努力对法制完善,尤其本届政府下深水扫雷,从重从快在全国范围内打击政法腐败,依法治国,依法治党是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和信心,为基层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标杆。 并依法治党坚持全民参与。党员的监督需要更多的社会群体参与。
    因此,江老先生的家事官司不必太认真去有伤精力,所以,善意劝老弟喝茶消遺,寻找感兴趣的事来打发空闲,你说呢?我相信,你心目中最喜欢的人是路遥老师和我张学久,并请你相信,我们都敬佩你为人仗义,有傲骨和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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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7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执法只是愿望,人为执法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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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7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学久 发表于 2021-2-26 17:26
老先生应该这样办;趁曰出抓紧晨练,上午喝喝茶,袖手旁观棋逢对手临危不惧,敬佩将遇良才局局新。下午 ...

   我好久没有看帖,也没有写东西,其实也写不出什么;今天,有点冲动像小学生一样涂鸦涂鸦!
   在我的生活印象中,狗有狗的活法,有令人泪目忠实的狗、有催人奋进为人类作贡献的狗、有温顺可爱的狗,当然也有极少数的疯狗。
    没有如意的人生,只有放下的生活!一切向阳,一切向善!
    张学久老师我曾拜访过,学习了不少为人之道。是一位不懈学习,内敛且努力践行社会主义价值的人!
    我不恶意评价谁,唯对狗情有独钟!
   

点评

谢尹先生过奖,如握!  发表于 2021-2-28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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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7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江先生,这里你又提到路某人“老朽”,老朽不老朽无所谓了,我只想就你的帖子中屡屡受挫“怎么办”,给你回个帖子吧!
对某检察院有建议或者对检察院工作人员执行某事有看法,中国公民有多种途径表达出来,用以满足大法的第四十一条。
比如讲:
1.信访;
2.投诉;
3.争取人大代表会议转达你的看法;
4.争取政协代表会议转达你的看法;
5.争取网民议论,评议支持你的看法。

一个逝去的250元贺建桥“博士”,坚持到了不死不休。发表了过万的“博文”。其中有许多篇幅是他表示对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公正的驳论。给家乡网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
读过贺某的博文,就知道他是怎样用文字表达出事情的原委,就知道他是怎样回答不知情的人的提问。他的博文让事实真相逐渐浮出水面。赢得家乡网民一片喝彩。毕竟一个人的能力有限,一个人的生命有限,一个前所未有的不死的灵魂,带着遗憾离开了是非之地,飘走了。
和谐稳定是必须的。然而,哪有绝对的不偏不倚,哪有绝对的十全十美。
当着一件案子被当事人作出了赔偿损失的选择,如数领取了赔偿款之后,当事人对原案唏嘘,也不过是对恶梦一点回忆。案子,公,不公,都不是当事人和结案法官王梁之间来讨论的。
当事人唏嘘,知情人唏嘘,不知情人听之也唏嘘。
代理人不去为舆论审判转达事实真相,而说成,法官不需要管生化报告,网民不需要知道事情经过,只需代理人提出某法第几条,某权威书本第几页第几行,法官就可以澄清事情真相,判断出谁是谁非,老汉我则不以为然。
愚认为,250元贺建桥先生,只差3.向人大;4.向政协。其他都尽力了。
而江先也经历了漫长的诉求过程,在执法人面前用法条打咀官司,收效甚微。不如摆事实说道理。
江先生在论坛发帖后,不去正面回复听众疑问,用言辞讥刺听众,反而给人一个理亏的形象,(当然不是我路某人说你理亏,路某人认为说理者必有三分理)。你这样非但不能解决问题,结局就更不如250元贺建桥先生的结局了。
路某我是一个帮不上忙的老人,希望你劳而有所获,据理力争赢了官司。但不希望你自暴自弃,自毁形象。
法条对某类事情的适用正确很重要。而诉求人强调的是事情的真相。不是强制法官用什么法条,法条是法官掌握和理解的。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譬如讲大法第41条,给了你的权不假,
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申诉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等等。
但是,它强调了必须是事实。你怎样来证明事实,你不去找到事实依据证明之。单就这个事实,它强调了由谁来查清,和由谁来处理。
接下来,查清不是你,处理不是你,事实是不是事实,不由你说了就算。你既不求助某区域人大代表会议支持,也不去求助某区域政协代表会议支持,我不知道你有什么理由不服。我也不知道你有什么办法能赢。
作者:路遥何日回家
2021年
二月初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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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0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
     看来,说你是一个“法盲”一点不错:
     1,就医疗官司而言,唯一的证据,就是那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承办法官不会对当事人就医学问题作出的举证,质证意见予以判断;而你一再认为当事人应当就医学问题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显然你不懂医疗官司的基本原则。
    2,关于当事人的申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209条,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必须符合其中之一;而所据事实,必须基本上是“法律事实”。何为“法律事实”?那就是由裁判文书认定;对方认可,或默认的,在该案庭审笔录中记载的事实。除此之外,有新的证据,当然可以作为证据;而该证据,也必须经过质证,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后,才可能被采信。
    据此,我提出申诉的理由,完全符合上述观点:由裁判文书、该裁判文书的庭审笔录所证明。
    虽然,你提出的5条建议,可能,也仅仅是“可能”被受诉法院,检察院注意,但在现实中,由此引起的再审,抗诉十分罕见。
     其实,就我已经就法律事实向重庆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被驳回的经过,在宿松百姓论坛,天涯论坛发表过帖子,希望据此引起舆论的关注,但两网站均不予刊发。其实即使刊发,可能也不会有效果:
    其人已切底背叛了法律,公义,何惧舆论?
    关于你说“人大”:
    本案人民陪审员就是重庆市“金牌人民陪审员”、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教授韩重。他对此也表示委婉的“遗憾”;甚至其对自己曾经的案子表示无可奈何。
    可见,你以一个无视现实‘、一个善意且又自以为是的夫子观点,却不懂申诉程序的法盲观点,一再对本案指手画脚,这只能说明你妄自尊大、不甘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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