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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替朋友接孩子,致其意外受伤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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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4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济南的张女士和杜女士是熟人和朋友关系,两家孩子同在一所幼儿园上学。全职妈妈张女士无偿帮杜女士接送孩子两年半。一天接送孩子回家途中,杜女士的孩子佳佳从张女士电动车后座意外跌落受伤。经诊断,佳佳皮肤挫伤(左手环指、小指),住院6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张女士去看望时留下2000块钱。事后,杜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赔偿佳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
      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骑车带两个孩子违规赔偿5000多元。张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帮佳佳父母照顾女儿佳佳,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张女士在从事帮忙照顾佳佳活动中致佳佳受伤,佳佳父母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女士这种邻里朋友之间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佳佳受伤,双方都很心疼,佳佳父母应正确对待本次事故,不应迁怒于张女士。”


发表于 2021-3-4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改判了一审判决吗?从“佳佳父母作为被帮工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看:
    既然这个“父母”是佳佳的父母,就不应该是“被帮工人”,而应当是“被帮人”。而“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语意思人们都明白,但显然措辞不当;应当是“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可见:这一分析就回答了开始的提问;而改判的意义在于:
    因为张某自愿接孩子回家,本身就存在风险{广义的风险};也就是说,即使孩子父母自己接孩子回家,同样也可能出险。所以改判就是维护“邻里,朋友之间的善意”得到法律的肯定,保护,而不至于人际关系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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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4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3日讯 济南一位全职妈妈帮熟人接送孩子两年半,孩子突然意外受伤,她需不需要担责?近日,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全职妈妈帮熟人无偿接送孩子两年半,回家途中孩子从车后座意外跌落受伤

判决书显示,家住济南的张女士和杜女士是熟人和朋友关系,两家的孩子同在一所幼儿园上学,张女士一直在家专职照顾孩子,时间充裕。而杜女士和丈夫都在中学上班,经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所以,杜女士经常让张女士接孩子时,一块帮忙接上自家孩子佳佳(化名),并且佳佳经常和张女士家的孩子在一起玩,有时也在张女士家吃饭。

“只要杜女士通知我,我接孩子时,就一块接上佳佳(化名),这一接就是两年半,并且是无偿的。”张女士介绍道。

2019年6月19日下午四点多,张女士在幼儿园接孩子后,佳佳要和张女士的孩子一块玩,不回家。但佳佳家长还要回单位上班,和往常一样,佳佳父母把佳佳留给张女士后就去上班了。

当天傍晚张女士送佳佳回家时一直十分小心,但是,没想到意外还是发生了,当电动车行驶到济南市济阳区经三路与纬一路路口时,佳佳突然从电动车后座上掉下来,张女士立即停车,并第一时间通知了佳佳父母。第二天,佳佳被送到济南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左手环指、小指),住院6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事后,张女士去看望时留下2000块钱。

受伤孩子父母状告接送人 一审判决:骑车带俩孩子违规赔偿5000多元

事情发生后,杜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赔偿佳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张某某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佳佳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上述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牛某奇、杜某倩作为佳佳的监护人,明知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载佳佳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佳佳交付张某某,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佳佳医疗费5429.93元、护理费420元、交通费140元,扣除被告张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以上共计3989.93元。

一审之后,张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邻里朋友之间互帮互助值得肯定 不需要担责

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

张女士帮佳佳父母照顾女儿佳佳,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张女士在从事帮忙照顾佳佳活动中致佳佳受伤,佳佳父母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张女士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佳佳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违反了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但是佳佳父母作为佳佳的监护人,明知张女士驾驶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而仍将佳佳交给张女士待孩子玩耍结束后送佳佳回家。

且张女士作为帮工人将佳佳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佳佳父母作为佳佳的监护人存在过错,更何况系被帮工人,相应的责任应由佳佳父母承担。佳佳父母也认可本次伤害属意外,并无证据证实系张女士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

故佳佳父母作为佳佳的监护人要求张女士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张女士这种邻里朋友之间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佳佳受伤,双方都很心疼,佳佳父母应正确对待本次事故,不应迁怒于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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