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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江礼平,住宿松县孚玉镇民东街福利巷15号。被举报人:宿松县残联法人代表。
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在对残疾人陈某的残疾证发放中,违反安徽省残联和安徽省计生委联合颁布的《关于确认安徽省残疾评定指定机构的通知》第三条、《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而且,被举报人的残疾鉴定人违背其职业道德、操守,遵循被举报人的旨意、授意,违规对当事人作虚假鉴定。
据此,举报人请求安徽省残联根据《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27条、《关于确认安徽省残疾评定指定机构的通知》第三条,依法对被举报人予以行政处罚。
具体事由:
一,关于被举报人:
1,被举报人的2021年5月8日的“会议记录”记载:“4月7日,陈某到县残联评残,因当天非集中评残日,为了方便残疾人办证,县残联工作人员(就是被举报人)现场拍好视频发给评残专家评定;专家看完后,鉴定为肢体残疾三级”。
对此,举报人首先说明:是在被举报人在两米外,仅仅看到当事人陈某在大厅内,以挪动完成身体移动后,并得知当事人之前的残疾证是二级后,她说:“现在你的情况肯定应当属于三级,因为通过锻炼,身体状况可以有所好转。为了证明我的看法,现在我就给你拍好视频,请专家给你评定”。
这就是被举报人的“会议记录”的由来。
据此,根据安徽省残联《关于确认安徽省残疾评定指定机构的通知》第三条:
“残联工作人员不得因为残疾特征明显,就对申请人进行目测评残”的规定,可以看出:
即使被举报人否认自己没有说以上关于举报人的说辞,但被举报人的专家仅以目测视频,就给当事人作出三级残疾的评定,显然就违反了以上规定:“不得目测评残”。
并且,现有的程序法规中,显然没有可以用视频目测作评残的许可;而提出这一“视频目测”的前提,只能是被举报人首先有了证实自己主观认定的需要,才自己拍视频;因此,这一推论,就说明被举报人首先以目测对当事人作出三级残疾的评定,才有后来专家视频评残的事实。
因此可以认定:
违规以目测评残的,也包括被举报人;而此,就是本事件的根源。
2,被举报人提供的三份“残疾人申请表”证明:
(1),2021年4月7日,被举报人第一次对当事人作出了三级残疾的评定;
(2),2021年5月7日,被举报人第二次对当事人同样作出了三级残疾评定;
(3)2021年5月21日,被举报人第三次对当事人作出了三级残疾评定。
根据《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简述):
对县级残联的评残评定不服,应当向市级残联申请重新评残;对市级残联的残疾评定不服,应当向省级残联申请再次评残;且为最终评定。
据此,可以看出:根据以上规定,被举报人在当事人对其第一次残疾评定不服时,理当交由安庆市残联予以评残;然而,被举报人不但违规作第二次残疾评定,甚至还继续作第三次残疾评定。
由此可见:被举报人违反以上法规,已事实确切。
二,关于被举报人的鉴定人的违规事实:
1,对于第一次残疾鉴定的鉴定人的违规事实,以上陈述已经证实,其以视频目测作出残疾评定,已属违规。
2,关于第二次残疾鉴定人的违规事实,举报人陈述如下:
在5月7日的评残时,遵照鉴定人的吩咐,当事人在鉴定房间以残肢右脚作瞬时支撑,左脚迈一小步,右脚拖移回身体重心;如此周而复始,完成身体移动。后,遵照鉴定人的吩咐,当事人就坐在鉴定人面前的椅子上,准备下一步鉴定;同时,举报人(当事人丈夫)也靠前递上“残疾人申请表”。
这时,一个鉴定人问:“你们原来的残疾证呢?”
举报人答:“原来的二级残疾证已经被你们那个女负责人(指被举报人)收去了;今天是她叫我们来的”。
这时,另一个鉴定人伏在问话的鉴定人耳旁,细语了几句,那个问话的鉴定人就说:
“你的情况我们已经清楚了,你们可以回去了”。
虽然感到茫然,且后面等待评残的人还很多,所以,举报人及妻子不得不离开了。
后来,社区转发了残疾证,仍然是三级残疾。
3,在5月21日,因不服被举报人的三级残疾评定,在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后(被举报人没有收该《行政复议书》),当时被举报人就说: “那今天下午我请专家专门给你作重新评定”。
当日下午,在媒体“宿松百姓论坛”人员见证下(还有录音录像),鉴定人对当事人重新进行了鉴定。这时,两个鉴定人才对当事人右手、右脚认真进行了查看,并当场作出鉴定结论,而且交给举报人看;结论为:“右上肢功能重度障碍;右下肢功能中度障碍”;残疾评定仍然为三级。
为了安抚当事人,其中一个鉴定人对当事人说:
“如果你的右下肢也是重度功能障碍,那肯定是二级”。
对此,举报人指出:对照国家三级残疾标准,也没有“右上肢功能重度障碍、右下肢功能中度障碍”的标准。
显然,被举报人自知第三次专家鉴定意见也并不符合国家三级残疾标准,因此,在给当事人其三份“申请表”中,关于鉴定意见的认定,均是格式三级残疾认定的内容: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举报人指出:既然第一次、第二次鉴定时,鉴定专家都没有查看当事人的右上肢,但其却作出了三级残疾的评定,显然,专家们据以作出三级残疾的唯一依据,那只能是因看到当事人艰难挪动时,其右脚功能基本丧失才评定当事人“一肢功能重度障碍”。
而当第三次鉴定时,鉴定人才发现当事人右手同样存在功能重度障碍,但为了秉承被举报人的旨意:坚持给当事人三级残疾的评定,两个鉴定人就将之前已经在事实上认定的当事人右下肢功能重度障碍,更改为“右下肢功能中度障碍”。
由此可见,被举报人隐瞒第三次专家的鉴定结论而不向当事人交付,仅以三级残疾的格式鉴定意见向当事人交付,其用心就可想而知了。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宿松县残联法人代表黄某违规发放残疾人证、其聘请的鉴定专家故意作虚假鉴定,事实清楚;因此,举报人特请求安徽省残联根据《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对被举报人,及其鉴定专家予以党纪、行政处罚。
举报人:宿松县孚玉镇民东街居民:江礼平 电话: 18715409839 2021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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