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居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居民危房改造管理,强化规划引导控制,保障居民居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继续执行禁止个人建房的政策,停止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受理与审批。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居民住房的危房改造管理。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居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责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危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审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能分工,根据需要征收危房。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危房改造分区管控审查、改造方案审查与公示、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根据需要收储土地。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危房改造监管工作,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处罚,对违法建设予以查封、拆除、没收。 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危房改造初审,组织分区管控审查及房屋安全鉴定,配合危房改造监管,稳控属地涉及危房改造的风险;督促和安排危房住户及时搬离至安全住所;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能分工,根据需要征收危房。 社区(村)受委托负责受理危房改造申请,对危房户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调查并确认其真实性,协助危房改造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房,是指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和D级的危房。 C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危房改造是指居民对经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按照规定以消除房屋基本安全隐患为目的,对危房进行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建设行为。 第五条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居民危房改造进行分区管控,将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禁止改造区、限制改造区和一般改造区,并公布“宿松县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居民危房改造分区管控图”(分区管控图可依据有关规划调整情况及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进行调整)。 禁止改造区包括已列入老旧城区改造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征迁范围、县经济开发区(保留的村庄整治点、居民安置点除外)、东北新城(孚玉路以南除外)等区域; 限制改造区包括相关规划明确为城市道路、水体、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区域; 一般改造区为除禁止改造区、限制改造区以外的区域。 第六条 禁止改造区内的危房,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能分工,分别由经开区、孚玉镇、东北新城、破凉镇、五里乡、县住建局等单位提前征收;征收后,危房立即拆除,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 限制改造区内县政府已通告即将征收的房屋不得进行危房改造;暂不征收的房屋,C级危房可申请修缮加固,D级危房按照前款禁止改造区危房执行。 一般改造区内的C级危房可以申请修缮加固;D级危房可以申请拆除重建,也可以自愿申请提前征收。 第七条 住户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只有唯一处(栋)住房、房屋不动产权近三年未发生交易及转移登记、且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方可申请D级危房拆除重建。 住户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另有安全住房的,不得申请D级危房拆除重建;住户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有两处(栋)或两处(栋)以上住房,但经鉴定都属D级危房的,可以选择一处(栋)D级危房按照分区管控要求申请D级危房拆除重建。 因人为故意造成危房或擅自拆除房屋的不得申请危房改造,房屋安全隐患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及时消除。 违法建设(由县城市管理局认定)不得申请危房改造。 第八条 D级危房拆除重建只能在原土地使用权证载范围内进行,原则上不超过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 国有土地上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住户,总建筑面积不足150平方米的,在用地和周边条件允许时,可申请扩大建筑面积重建,但重建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集体土地上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住户,总建筑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在用地和周边条件允许时,可申请扩大建筑面积重建,但重建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第九条 D级危房改造方案须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扩大建筑面积、增加层数、增加建筑高度、改变房屋基底尺寸和位置时,用地退让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改造方案须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并与相邻利害关系人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申请危房改造按以下程序申报办理: (一)申报。申请人向所在村(社区)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宿松县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居民危房改造申请表》,要求内容填写齐全,且申请人签字; 2.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明);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 4.D级危房拆除重建需提供家庭成员的唯一住房证明(含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涉及干部清房对象由县城市管理局出具的干部清房登记信息); 5.村(社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村(社区)受理申报材料,并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村(社区)对申请人申请危房改造情况在村(社区)公示栏以及房屋现场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由乡镇(管委会)对公示情况拍照存档;公示期满后,符合申报条件的,村(社区)填写《宿松县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居民危房改造会审表》,签署受理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汇总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分区管控审查及房屋安全鉴定。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分区管控审查及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协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村(社区)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现场踏勘。符合分区管控要求且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房屋状况进行录像存档备查;申请人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签订委托鉴定合同,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下达危险房屋通知书。 房屋被下达危险房屋通知书后,住户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房屋,及时搬离,并采取围护、隔离等措施确保安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村(社区)应督促不愿搬离的危房住户及时搬离。 (四)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收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危险房屋通知书及申报材料,予以初审,并在《宿松县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居民危房改造会审表》签署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汇总材料转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告知申请人进行危房改造方案设计。 (五)审查及公示。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危房改造方案设计,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相应设计文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申报材料及设计文件,符合要求的,在房屋现场公示危房改造方案,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宿松县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居民危房改造会审表》签署审查及公示意见,汇总材料上报核准。 第十一条 D级危房拆除重建,按法定程序报县政府核准;C级危房修缮加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准。 第十二条 D级危房改造一经核准,危房改造方案不得修改和调整。 危房改造核准后应在一年内开工建设,未按期开工建设的,核准手续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D级危房改造开工前,危房改造人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定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调县城市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现场定线;定线时,危房改造人应签署《按核准要求建设承诺书》,接受监管。 D级危房改造人应在房屋基础完工后,向县城市管理局申请基础验线,基础验线符合要求方可进行房屋主体结构施工。 D级危房改造竣工后,危房改造人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且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的,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未经核实或未按核准要求建设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主干道(人民路、宿松路、孚玉路、龙湖路、龙门路、富康路、园林路)现有临街个人商业用房原则上不允许改建,确属D级危房需改造的,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居民住房拆除重建程序申报办理,不得超过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核准。 第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危房改造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化管理责任人,加大巡查力度,发现不按核准建设,或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定线、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或依法处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竣工规划核实后,将经确认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函告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鉴定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函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鉴定结论不准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予以撤销。 鉴定机构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或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和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房改造核准,对尚未建设的,撤销核准;已经动工建设或完工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依法应当拆除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县城市管理局实施强制拆除;阻碍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村(社区)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公示阶段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落实危房改造网格化管理责任不到位、巡查不力,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危房改造信息收集、房屋安全鉴定、审查核准、执法监管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党员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危房改造进行违法建设的,违建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落实责任,配合县城市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建人严格问责;对监管不力、履职履责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布危房改造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 危房改造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县政府提出经费建议。 第二十三条 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以外,列入国家、省、县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危房比照本办法“禁止改造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房屋损坏,经鉴定达到C级危房标准,可申请修缮加固;经鉴定达到D级危房标准,可申请灾后重建。因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房屋灭失,以应急救援部门出具的灾情认定书替代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可申请灾后重建。灾后重建严格按照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进行核准。 第二十五条 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老旧小区、单位集资套间和“筒子楼”危房改造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空地,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收储,县财政每年年初安排收储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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