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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门禁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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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2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得在原电陶厂、印刷厂破产改制后,政府将一部分职工安置在现在的小区,另一部分则以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解决、还有部分被拆迁的外地人员同样予以在小区安置。
   当时,安置小区的住户就拟议设立门禁,但被邻近居民反对而未成行;其中原因,就是邻近居民,其中包括那些以货币补偿的原厂职工,以门禁设立后,通行、停车不便为由而坚决反对。
    后来,“和顺·松滋府”来了;因为其曾经企图占用小区旁边的人行道而被小区居民反对,所以,也未成行。
    如今,“和顺·松滋府”与小区某些人达成口头协议,以和“顺·松滋府”占用人行道,其为小区安装门禁为交换条件。为了“出师有名”、也为了便于管理,这一口头协议还将官方的民东社区拉入其中,作为设立门禁的建设方。
    然而,企图继续无偿占用停车的邻近居民不甘心而反对,其主要理由是:
    1,该安置小区的地皮,是原厂的旧址,那些没有被安置在小区的原厂职工认为自己理当享有停车权。
    2,小区不是开发商出售的商品房,应当与其他的民东社区一样。如果按照小区居民的作法,是不是同样可以自设小区,禁止他人通行、停车?
    3,非小区居民在此停车,已是多年习俗,如今禁止停车,必然引起众怒;而此,何以体现“和谐、安居”?
    为此,非小区居民多次向民东社区表达民意,请求废除门禁安装计划;并准备向上级投诉。而社区为息事宁人、杜绝群体事件,在叫停安装门禁后,表示该门禁安装,并非是社区发起而否认了自己的门禁主体资格,而将矛盾推向小区和“松滋府”。
   鄙人认为:
   对小区的空置地面、小区的停车库的确权,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按照现行的小区管理惯例,小区的空置地面,应当属于全体小区居民;当然,这要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予以主张。
   就“安置小区”与“商品房小区”的性质而言,两者在《物权法》上,没有本质区别。记得在重庆市的安置小区,同样也设有门禁。
   关于那些货币安置户的诉求,显然没有事理、法理依据;难道如果有人将车停在你的家门口,你会乐意吗?或许,你家门口没有可以停车的地方,那如果有呢?
   至于那些邻近居民的所谓“既成事实”的理由,我想,这不值一驳,因为,这没有法律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
   根据法律中的“相邻关系”的必要通行权,在此并没有被滅失:任何非小区人员要想以正当理由进入小区,肯定没有人会阻挡;即使你驾驶小车想进入,在完成必要的手续后,同样可以放行。
   综上,小区人安装门禁,既有现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而反对者,其实是想继续维持不花钱享有停车的福利。而一旦政府将属于自己的停车库
予以出售、出租,那设立门禁,就会成为必然。
发表于 2021-12-13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开放式的小区没有安全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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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3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协和贸易 发表于 2021-12-13 13:27
开放式的小区没有安全可言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会闹的人儿许停车。小区不得不作出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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